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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論文

時間:2022-06-21 08:5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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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實務論文

第1篇

法律與企業(yè)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yè)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來實現。企業(yè)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yè),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yè),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yè)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yè)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

四、企業(yè)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yè)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yè)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該企業(yè)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yè)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yè)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yè)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yè)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yè)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yè)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yè)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yè)的改制、上市,企業(yè)重大問題、突發(fā)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yè)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y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zhí)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zhí)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fā)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fā)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fā)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yè)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yè)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yè)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yè)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yè)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yè)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yè)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yè)發(fā)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yè)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yè)發(fā)生法律糾紛或企業(y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yè)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yè)的經濟損失。

三、宣傳教育功能

第2篇

關鍵詞:現物要約消費者保護合同

一、現物要約中的基本法律問題

隨著社會生活的發(fā)展和市場競爭的日益加劇,經營者往往主動向消費者提供各種現物作為要約內容,以達到促進合同訂立的目的。

(一)現物要約的內涵

此種未經消費者訂購而郵寄或投寄商品,被我國臺灣地區(qū)的民法學界稱為現物要約,即德國民法中的未預定物給付(LierferungderUnbestelleSache)。現物要約雖然以“現物”為名,但事實上經營者除了寄送各種可能的實物外,還可能提供其他各種特別的給付(dieErbringungunbestelltersonstigerLeistungen),如服務等而非以物權法中的有體物為現,因其他各種特別給付和實物在法律調整上并無實質不同,因此本文采用臺灣地區(qū)學者現物要約的稱謂而統(tǒng)指上述兩種情況,并不加以特別區(qū)分。

一般而言,當事人之間要成立合同,必須經過要約人的要約和相對人的承諾,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才能成立并進而發(fā)生合同履行和標的物交付的問題。但在現物要約中,經營者直接以所寄送的實物為要約,一經消費者承諾合同即告成立,并且消費者原則上可即時取得該實物的所有權,不需要另外的交付行為?,F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未訂”,經營者事先并未得到消費者的指示,而自行向消費者寄送實物。與“未訂”相對應的概念是訂購,這里的訂購應當只是一種事實上請求寄送貨物的行為,不含有任何法律行為要素。

(二)現物要約與試用買賣的區(qū)別

現物要約不同于試用買賣,后者是指以買受人認可標的物為條件的買賣。在試用買賣時,一旦買受人認可所試用的標的物,買賣合同即告成效,此時出賣人也無須特別交付。因此,許多消費者在收到經營者寄送的標的物時,往往會誤以為這是試用買賣。但現物要約和試用買賣有著根本區(qū)別,試用買賣中所發(fā)生的試用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產物,出賣人交付標的物是依照成立合同所為的法律行為,而認可試用的標的物只是買賣合同生效的條件。在現物要約中經營者提供實物并不是依照成立的合同而履行義務,而是將實物作為一個要約,以促使買賣合同的成立。現物要約還區(qū)別于錯誤交付。所謂錯誤交付(Falschlieferung、又被稱為Aliud-Lieferung)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未按照合同約定交付標的物。此時,錯誤交付的一方因其交付不符合合同約定,而構成違約,應依法承擔違約責任。但對于經營者錯誤交付的標的物,消費者不能作為一個現物要約,此時經營者寄送標的物的目的在于履行已經成立之合同,并非是為促使一個新合同的成立。但值得探究的問題是,如果經營者因地址錯誤等原因,而將寄送給消費者甲的標的物而誤寄送給乙,此時對于錯誤接受該標的物的消費者乙,是否構成現物要約。筆者認為,此時乙并非為經營者的受約人,并且其可以通過郵寄的地址、收寄人的姓名等證據充分認識到這一點,因此,經營者甲和消費者乙之間的關系應依照不當得利的有關規(guī)定加以調整。經營者有權請求錯誤得到該標的物的消費者返還該物。

(三)現物要約產生的問題

現物要約時,經營者一般會要求消費者在一定期限內給予答復,并單方規(guī)定,如果其未在規(guī)定期限內退還或拒絕就視為消費者同意,此時這種約定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值得分析。按照民法一般原理,消費者對經營者的這種單方面約束并沒有效力,因為任何人不得片面課以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的義務是法律的一項基本原則,默認只有在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或雙方約定的情況下才能具有法律意義的表示作用,因此相對人的沉默并不會導致合同的成立。在這里,消費者似乎可以得到如一般抽象民事主體一樣的法律保護,對其所處于的弱勢地位并不需要現代民法的特別保護。但問題是除了沉默外,消費者在收到此種實物時,大多數會對經營者提供的物品給予一定范圍的使用,此時是否會構成民法中的“可推斷的意思表示”,即通過可推斷的行為表示的意思表示,卻需要認真對待。如果消費者對經營者郵寄的物品給予了使用或者消費,無疑可以得出存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一結論。但如果消費者只是試用該實物,甚或只是主觀上想適用,但客觀上卻利用了該物,此時應如何界定和區(qū)分消費者的行為是一種簡單試用或是具有同意意思表示的可推斷的行為,就證據角度出發(fā),實是存在疑問,因而實務處理中可能我們將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窘境,盡管我們沒有苛求缺乏一般法律常識的消費者去理性的判斷和分析自己的行為,但依照傳統(tǒng)民法意思表示理論處理現物要約問題時,最終得到的結果卻是合同成立,從而形成另一種被迫消費,導致損害消費者的權益。

現物要約產生的另外一個問題是,現物要約中的實物是經營者主動提供的,并沒有得到消費者的預先指示,如果消費者并不同意該合同,則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實物應承擔如何的義務,消費者應否尊重經營者的所有權而妥善保管該物,亦或應進一步返還該物。依照傳統(tǒng)民法之規(guī)定,經營者或可依照所有權,行使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亦或將按照不當得利的規(guī)定請求消費者返還該物,而消費者將只能依照無因管理的規(guī)定而請求經營者就其保管和返還的費用給予補償。如若消費者毀損了該作為要約的實物,經營者更可直接請求消費者承擔侵權損害責任,在此種情況下,消費者將事實上購買該物。為避免該等不利的情況,消費者的理性選擇或許只能是妥善而謹慎的保管該物,并積極的聯系經營者以妥善處理自己手中的實物。或許我們可通過界定侵權責任中消費者主觀過錯程度,而減免消費者承擔侵權責任的可能,但不管如何,消費者都將不得不面對一個對自己不利的局面,反而是處于優(yōu)勢地位的經營者可能會比消費者得到更要全面和徹底的保護。如果第一個問題傳統(tǒng)民法還可以給消費者以一定的保護,那么在實物要約中消費者面臨的第二個問題,卻使得我們不得不反思傳統(tǒng)民法的規(guī)定是否合理,是否有利于保護消費者,以實現民法實質公平的價值目標。

分析現物要約中的消費者,不難發(fā)現在傳統(tǒng)民法框架下,我們的解決方法都將使消費者在事實上處于不利的地位。事實是,現物要約最大的特點就在于消費者對經營者提供的要約實物事先并無任何的預兆,如果法律不對此給予特別調整和保護,消費者必將被迫接受由其所代來的種種義務,而與消費者承擔的這些大量義務和相應責任而言,經營者將可能對自己不負責的推銷行為不承擔或承擔很少的責任,這無疑與現代民法維護實質公平,要求保護消費者的精神相矛盾。因此我們可能的選擇是,為維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借助國家強力去調整現物要約中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私法關系,就如同國家規(guī)定強制締約制度以保護消費者一樣。

二、現物要約中消費者保護的方法

為探尋現物要約中保護消費者之方法,本文試圖以德國法上的處理為中心,結合我們所收集到的有關國家和地區(qū)法律,就現物要約中合同效力認定和消費者對要約實物的權利和義務等問題,做一個大體比較。

德國舊有民法典并沒有規(guī)范現物要約問題,但作為歐盟的一部分,受到歐盟關于遠程銷售(Fernabsatzrichtlinie)97/7/EG指令的要求,德國立法者最終在其民法典中加入了相關調整消費者保護的規(guī)定。歐盟97/7/EG指令第9條要求,各成員國應當采取措施,禁止通過現物要約對消費者提出支付請求(Zahlungsaufforderung),并免除消費者因現物要約所產生的任何對價義務(Gegenleistung),同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構成承諾。該指令規(guī)定現物要約時,消費者的沉默不能作為承諾,并沒有違背德國傳統(tǒng)民法關于意思表示的理論,但卻無疑能更清晰的保護消費者,蓋因其可有效避免因可推斷的意思表示而造成消費者因舉證的原因而承擔的各種可能的合同責任,因為該指令明確免除了消費者的任何對價義務,而合同義務無疑是包含在對價義務之中的。但是否必須依據97/7/EG指令而修改德國民法典的條文在德國卻有爭論。因為該指令要求免除消費者任何因現物要約所帶來的對價義務(jedwedeGegen-leistung)。這里的任何對價義務無疑應當包括因合同而產生的約定義務。但對于因不當得利、侵權行為甚至所有權關系而產生的法定義務,是否包括在其中卻存在疑問。德國民法理論中,對價義務在任何時候都不能包括上述法定義務。但德國立法和民法學界通說卻認為,應對97/7/EG指令第9條所規(guī)定的任何對價義務做廣義的解釋,即不僅包括約定義務,并且應當包括各種法定義務,因為如果不免除經營者的使用或賠償損害賠償請求權等法定權利,則無疑最終將使得消費者在經濟上將可能最終不得不使用或消費該物。因此德國立法者就在2001年德國債法現代化法之前先行于2000年6月30日通過法令,在德國民法典債法第241條增加一款,即第241a條用以專門規(guī)定現物要約問題。德國民法典第241a條第1款規(guī)定,通過未預訂物給付或是提供未預定特別給付,營業(yè)者將對消費者不存在請求(Anspruch)。盡管241a條位于德國民法典的債法部分,但此處的請求絕不僅限于債法上的請求權,而是應當包括整個民法中可能存在的請求權,即包括合同、也包括不當得利、侵權和物權法上的請求權。根據此規(guī)定,消費者當得到經營者提供的作為要約的實物時,將不承擔任何義務。這些義務包括保管、返還、通知等。而經營者一旦未經消費者許可而郵寄有關實物,則將喪失對該實物的任何權利,包括所有權。消費者-[飛諾網]在這種處理方法下,經營者實際將以喪失所有權為最終代價,而消費者則將無償得到該實物,使得作為要約的實物成為經營者給予消費者的一種禮物,而構成消費者的一種“不當得利”??梢姷聡⒎ㄕ邽榫S護正常的經濟秩序,已大大突破了既有傳統(tǒng)民法理念,經營者將得到一種嚴厲的民事制裁。對德國立法者的這種處理方法,也有德國學者加以質疑,認為違背了民法的預防或制裁思想(PraventionsundSanktionsgedanke),而與整個民法體系不協調。但正如有學者所分析的,第241a條實際應是德國民法典第817條第2句的發(fā)展,該句規(guī)定,如果給付人對此種違反行為同樣也應負責任時,不得要求返還。據此,消費者之所以無須承擔不當得利責任,根本原因在于作為給付人的經營者自身就對現物要約行為存在責任。事實上,更多的德國學者對第241a條的體系位置給予了質疑,認為它應當是調整整個特殊銷售形式的,應當和德國民法典中其他特殊位置一起調整,而不是放在債法的第一條。

德國立法者對現物要約的處理,和其他歐洲國家的規(guī)定也不完全相同。1997年1月1日奧地利民法典新增加第864條第2款以規(guī)范現物要約。該條規(guī)定,保留、使用或消費一個未經收到者(derEmpfanger)許可的物,不能作為承諾。接收者沒有義務保管或返還該物。并且可以丟棄該物。但如果他能根據情況,知道該物是錯誤到達他時,應當在合理期限內通知給予人或者返還該物于給予人。可見奧地利民法典明確排除了可推斷意思表示規(guī)則適用的可能。但對是否免除消費者的所有法定義務,特別是經營者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卻沒有完全明確??梢詠G棄該物,表明其認可消費者對該物不承擔侵權責任。

瑞士關于現物要約的規(guī)定,體現在瑞士債務法第6a條。該條文規(guī)定,給予未定物不是一個要約。接受者沒有義務返還或是保存該物。但如果未定物是明顯錯誤給予的,則接受人必須通知給予人。比較德國、奧地利民法規(guī)定,不難發(fā)現瑞士民法明確規(guī)定了現物要約不是一種合法的要約形式。但與奧地利民法典相同,瑞士民法對現物要約的規(guī)定也沒有僅局限于消費者和經營者這一主體范圍,而是包括所有主體之間的現物要約法律關系。同時規(guī)定消費者沒有返還義務,也排除了可能存在的經營者的不當得利請求權和其他法定義務。

對現物要約中消費者的保護問題,英美法系的國家也很重視。根據英國1971年未定物和服務法(UnsolicitedGoodsandServicesAct),消費者可以拒絕接受該要約,并沒有義務返還該標的物。但消費者可以書面通知寄送人,寄送人可在一個月內索取該物,否則該物歸消費者所有。消費者還可以選擇不通知寄送人,但只能在3個月后才取得該物。英國法的這個規(guī)定也影響了其他英美法系國家,如愛爾蘭、新西蘭等等。和德國民法的規(guī)定相比較,英國也將寄送物在一定條件下視為禮物。但英國法律要求消費者在等待答復期間,必須盡到應有的保管義務,對因故意或違法行為而造成現物毀損的應承擔賠償責任。這和德國民法徹底免除消費者的義務有著實質區(qū)別。

我國臺灣地區(qū)“消費者保護法”在其第20條也規(guī)定,未經消費者要約而對之郵寄或投寄商品,消費者不負保管義務。前項物品之郵寄人,經消費者約定相當期限通知取回而逾期未取回或無法通知者,視為拋棄其寄投之商品。雖未經通知,但在寄送后1個月未經消費者表示承諾,而仍不取回其商品者,亦同。消費者得請求償還因寄送物所受之損害,及處理寄送物所支出之必要費用。就立法體系上,與英國法相近。王澤鑒先生學者在分析上述規(guī)定時,特指出消費者應尊重所有人,因故意或重大過失時,應負侵權行為責任。消費者的承諾,得以意思表示為之,亦有第161條規(guī)定的適用。其所謂161條,即是指臺灣地區(qū)“民法典”關于可通過有可承諾之事實而成立承諾的相關規(guī)定,即我國臺灣地區(qū)民法承認現物要約時可發(fā)生可推斷的意思表示,這和德國民法典第241條a有著根本差別。

三、結論

消費者保護是經濟發(fā)展到一定階段而產生的法律課題。我國改革開放以來,社會經濟生活已經得到了極大的發(fā)展,而消費者保護問題也日益突出。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為龍頭,形成了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政策。但我國現行法律卻沒有對消費者合同予以單獨規(guī)范,有關消費者合同,應當適用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現物要約作為一種經營者使用的推銷手段,需要我們立法加以特別調整。但現行合同法中有關消費者合同的特殊規(guī)則,主要限于對格式條款的規(guī)范上,而對具體的締約方式,如現物要約、遠程銷售等特種買賣卻缺乏規(guī)范,疏為遺憾。本文認為,在將來的立法中我國應借鑒各國和地區(qū)立法經驗的基礎上,建立我國的現物要約制度。

就具體內容而言,本文認為應以借鑒德國民法的經驗為佳。分析上述各國和地區(qū)關于現物要約的規(guī)定,不難發(fā)現這樣一條路徑,保護現物要約中的消費者實際體現了立法者對消費者的態(tài)度,制度的設計更多表現為一種價值選擇。我國臺灣地區(qū)依據傳統(tǒng)民法理念固然能處理現物要約中的合同成立問題,但與當今妥善保護消費者的立法價值相比卻有差距,蓋因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的相關規(guī)則來推斷消費者是否具有承諾的意思表示,將極可能使得其承擔過重的證據責任,而給予其過高的義務,而另一方面亦可能促使經營者任意采取現物要約行為,造成社會經濟秩序的無續(xù)競爭?;蛘腔诖朔N理念,歐盟97/7/EG指令才用強制性法律術語,規(guī)定消費者不得因現物要約而承擔任何對價義務,其實質就是根本否定現物要約為一種要約方式。德國立法者接受了這一思想,瑞士債務法亦明確規(guī)定了現物要約不是一種要約,而依據奧地利民法的規(guī)定,也否定了適用可推斷的意思表示成立的可能。

第3篇

關鍵詞: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合同形式;保留;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對合同訂立的形式采取“不要式”原則。公約第11條規(guī)定:“銷售合同無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條件限制。銷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證在內的任何方法證明?!蔽覈枪s的締約國,在簽署《公約》時對該條款作了保留。但是1999年頒布生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以下簡稱《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放棄了以前必須是書面形式的規(guī)定,采取了不要式原則或形式自由原則。由于《合同法》適用于國內、涉外合同,因此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也可以采用書面之外形式訂立,于是產生了如下幾個問題:

一、我國在《公約》中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有無沖突

這里所指的沖突是指與條約所引起的國際法上的義務是否矛盾,要搞清我國政府對《公約》所作的保留與《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是否沖突,首先要明確我國政府所作保留的性質?!毒S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條第1款d項將條約的保留定義為“一國于簽署、批準、接受、贊同或加入條約時所作之片面聲明,不論托辭或名稱為其目的在摒除(exclude)或更改(modify)條約中若干規(guī)定對該國適用時之法律效果?!边@一定義明確地闡明:條約保留的效果是排除或修改保留國對有關條款的義務,即保留是排除一項條約義務而不是承擔一項條約義務。

從實質上講,保留所具有的排除意義就是“限制了保留國應承擔的整個條約義務的范圍,而同時相應增大了保留國的權利范圍”。

明確了保留的性質,就容易理解《合同法》關于合同形式的規(guī)定并不與我國承擔的國際義務相矛盾。因為在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形式要求方面,我國只是排除了承認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為形式上有效成立的義務,卻沒有承擔非書面合同為形式上無效的義務。所以當國際貨物銷售合同的締結如能以非書面的方式證明,我國法院就應當依據《合同法》承認其在形式上為有效成立。

二、非書面的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法律適用問題

《公約》適用的原則是“對公約締約國的當事人來說,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公約》自動適用,對口頭形式作出保留的除外?!睋耍陬^合同很明顯不適用《公約》,但當事人如希望適用公約,可以在合同中作出規(guī)定,從而選擇適用合同。適用混亂的情形主要是口頭締結的,沒有對適用法律作出選擇的合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且該國亦對《公約》第11條提出保留,則根據“約定必須遵守”的原則,應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從而排除國內法的適用,非書面締結的合同無效。

(2)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也未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也應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與此同時,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guī)定,該合同的形式應受我國所提出的保留的約束。此類合同也排除了國內法的適用。

(3)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是《公約》另一締約國,該國對《公約》第11條未提出保留,但對中國所作的保留提出反對,則根據《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1條的規(guī)定,在合同的形式方面不適用《公約》的規(guī)定,而應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guī)則適用不承認口頭合同的國家的法律,合同就應符合該國法律規(guī)定的形式要求,即必須以書面形式訂立,口頭合同無效。反之,如果適用的是沒有作出保留的國家的法律,合同雖然是以非書面達成的,也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4)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的一方是我國當事人,另一方所屬國不是《公約》締約國,則公約不予適用”。當事人可以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此時,如果根據國際私法規(guī)則適用我國法律,在《合同法》生效后,如不存在對國際貨物買賣合同提出書面要求的其它法律、法規(guī),合同可采用非書面形式。

(5)如果國際貨物買賣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所屬國均非《公約》的締約國,則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合同準據法,沒有選擇的,則根據法院地或仲裁地的沖突法確定該合同形式的準據法。

三、保留是否應撤回

筆者認為我國應盡快撤回對《公約》的保留,盡管在合同形式的法律適用上不存在混亂,但無法回避在該問題上《合同法》的立法趨向與《公約》保留所產生的法律后果之間出現的矛盾與沖突。為此,應盡快撤回保留,理由如下:

(1)我國提出保留的依據已失去,保留已無意義。依據《公約》第96條的規(guī)定,締約國依照第12條對第11條提出保留的條件是:其本國法律規(guī)定銷售合同必須以書面訂立或書面證明。在新的《合同法》規(guī)定當事人可以以口頭形式或其他形式訂立合同的情況下,我國當時提出保留的依據顯然已不存在。

(2)我國在法律上負有使國內立法與所參加的國際公約協調一致的責任。盡管國內法國際法分屬兩個不同的法律體系,“國內法的修改并不直接影響一國所參加的國際條約”。

第4篇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目標的確立和各項法律法規(guī)的日益完備,企業(yè)在經營、管理活動中涉及法律的事務越來越多,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也日顯重要。因此,一些有遠見的企業(yè)和企業(yè)家對企業(yè)的法律事務工作也格外重視。他們不僅聘請專業(yè)律師擔任企業(yè)的法律顧問,甚至還成立專門的法律事務部門,聘用專業(yè)法律人員處理企業(yè)的法律事務,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法律與企業(yè)經營、管理的關系

企業(yè)經營、管理等活動與國家法律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主要體現在:

一、依法治國已經作為國家的基本方針寫進了《憲法》。在現代法制社會,國家對社會的管理主要通過各種法律法規(guī)的實施來實現。企業(yè)作為國家經濟活動的基本主體,必然也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調整的范圍之列,受國家法律法規(guī)的約束。企業(yè)的經營、管理活動,必須在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范圍內進行。

二、市場經濟是建立在各經濟主體相互平等的基礎上的。各平等經濟主體之間相互關系的調整,主要依靠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所以說所謂市場經濟也即法制經濟。參與市場經濟的企業(yè),如果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覺之間因違法而受到法律的制裁,同時在企業(yè)的合法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也往往會由于不懂法而錯失依法維護企業(yè)合法權益的機會。而知法守法的企業(yè),則完全可以依法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使之免受任何不法侵害。

三、企業(yè)經營、管理的整個過程,從宏觀上看,也可以理解為即各種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解決糾紛的過程。企業(yè)的經營目標,主要依賴各個經濟合同的正常、實際履行來實現。而各個經濟合同的談判、簽訂、履行、和糾紛的處理,均必須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

四、企業(yè)依法簽訂的經濟合同,是確立企業(yè)在經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也是企業(yè)實現其經濟目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依據,所以,經濟合同也可以理解為是國家法律法規(guī)在該企業(yè)的具體延伸。簽訂經濟合同,對企業(yè)來說如同立法一樣重要。所以,企業(yè)在經濟活動中,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或專業(yè)的法律工作者的參與,經濟合同簽訂不好,企業(yè)的經濟目的也往往難以順利實現。

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的特點

企業(yè)作為國家法律調整的對象,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必然有著不同于國家司法機關的自身的特點:

一、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的內容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企業(yè)領導重大決策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包括企業(yè)的設立,投資項目的選擇、談判,重大經濟合同的簽訂,企業(yè)的改制、上市,企業(yè)重大問題、突發(fā)問題的處理等。主要涉及企業(yè)法、投資法、公司法、合同法、金融法等內容。

2、企業(yè)經營、管理過程中的法律事務。如企業(yè)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勞動人事的管理,經濟合同的管理,金融稅收的處理等等,均不同程度地涉及到相關的法律問題。

3、解決各種經濟、民事糾紛過程中的法律事務。除經濟、民事糾紛涉及的有關經濟、民事法律問題外,還有關于仲裁、訴訟、執(zhí)行等程序性法律問題。

二、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不享有任何的執(zhí)法的權力,而是著重與知法守法,防止發(fā)生法律沖突,依法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

三、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主要以預防為主,以避免發(fā)生法律糾紛為目標,其次才是依法解決、處理已發(fā)生的法律糾紛。

四、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涉及面廣,涉及的部門、人員較多,涉及的工作內容復雜,企業(yè)法律事務往往處于配角地位,帶有服務性質,所以要求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人員除必須掌握全面的法律知識外,還必須有高度的服務意識和良好的協作精神、奉獻精神。

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

企業(yè)法律事務工作的功能主要三項:

一、預防功能

通過為企業(yè)領導進行重大決策提供法律意見,就企業(yè)經營、管理活動中有關法律問題提供法律意見,參與、協助企業(yè)領導和員工的有關工作,起草、審查企業(yè)的經濟合同和有關法律事務文書,解答企業(yè)職工的法律咨詢等,使企業(yè)依法進行各項經營、管理活動,防止出現違法行為和各種法律漏洞,預防企業(yè)發(fā)生法律糾紛,避免企業(yè)經濟損失。

二、挽救功能

在企業(yè)發(fā)生法律糾紛或企業(y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通過企業(yè)進行協商、調解、仲裁、訴訟等活動,依法維護企業(yè)的合法權益,避免或挽回企業(yè)的經濟損失。

三、宣傳教育功能

第5篇

根據《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員會關于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yǎng)計劃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②《若干意見》中明確了卓越法律人才培養(yǎng)的總體目標,即經過10年左右的努力,形成科學先進、具有中國特色的法學教育理念,形成開放多樣、符合中國國情的法律人才培養(yǎng)體制,培養(yǎng)造就一批信念執(zhí)著、品德優(yōu)良、知識豐富、本領過硬的高素質法律人才。同時該《若干意見》也將卓越法律人才實行分類培養(yǎng),即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yè)人才、涉外法律人才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三種培養(yǎng)模式。每一種培養(yǎng)模式下所確立的培養(yǎng)目標是不一樣的,其中,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yè)人才的培養(yǎng)模式應適應多樣化法律職業(yè)要求,堅持厚基礎、寬口徑,強化學生法律職業(yè)倫理教育、強化學生法律實務技能培養(yǎng),提高學生運用法學與其他學科知識方法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促進法學教育與法律職業(yè)的深度銜接。因而此種人才的培養(yǎng)是實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養(yǎng)計劃的重點。涉外法律人才培養(yǎng)模式下,所培養(yǎng)的是一批具有國際視野、通曉國際規(guī)則,能夠參與國際法律事務和維護國家利益的涉外法律人才。而西部基層法律人才是作為培養(yǎng)應用型、復合型法律職業(yè)人才的著力點。為適應西部跨越式發(fā)展和長治久安的需要,結合政法人才培養(yǎng)體制改革,面向西部基層政法機關,該種培養(yǎng)模式下所培養(yǎng)的一批具有奉獻精神、較強實踐能力,能夠“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基層法律人才。③此《若干意見》的出臺無疑終結了法學界(法律教育界)長期關于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培養(yǎng)目標到底是學術型還是應用型之爭。④對于那些辦學實力雄厚、生源優(yōu)質和教育資源豐富的法學院系可以采用前兩種或全部類型的培養(yǎng)模式來培養(yǎng)法學碩士。⑤考慮到辦學時間短、教育資源短缺、生源質量不高、教師隊伍整體素質不高等問題,絕大部分地方高校尤其是西部地方高校在法學碩士培養(yǎng)模式上應選擇西部基層應用型模式,以及在該模式指導下明確自己的培養(yǎng)目標。

二、西部地方高校法學碩士培養(yǎng)標準的變革

考慮到我國法律人才培養(yǎng)缺乏統(tǒng)一的標準,根據我國現行體制和西部地區(qū)的社會經濟現實需要,應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以構建西部地方高校法學碩士生的培養(yǎng)標準:

(一)具有堅定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與社會主義的本質特征相適應,是馬克思列寧主義關于國家與法的理論與中國國情和現代化建設實際相結合的產物,是中國社會主義民主與法治實踐經驗的總結,是中國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的重大思想和理論成就。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必須是依法治國、執(zhí)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和黨的領導等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堅定的信仰者、傳播者和實踐者。

(二)具備扎實的法學理論知識法學理論知識是進行法律實踐的基礎和前提。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首先必須掌握系統(tǒng)的法學理論知識。具體包括:掌握法學學科的基礎理論知識;熟悉基本法律制度和訴訟程序;理解法律制度背后的法律意識、法律精神和法律價值,以及與之相聯系的政治、經濟、科技、歷史、文化、社會、道德、倫理等背景知識。

(三)具有較強的職業(yè)技術能力職業(yè)技術能力是應用型法律職業(yè)人才的核心能力。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能夠獲得全國法律職業(yè)資格證,能適應西部基層各類法務實踐活動,在工作中具有較強的發(fā)現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能夠靈活運用法律和相關的理論知識解決實踐問題,有較強的調查研究與決策、組織與管理、交流溝通和團隊協作的能力;具有獨立獲取知識、信息處理、終生學習的基本能力;具備較好的談判、協調能力;具有良好的法律邏輯和法律思維;掌握基本的法律方法;具備較好的諸如法律詮釋、推理、論證等能力;具有規(guī)范使用法律語言的能力,能熟練掌握法律談判和法律辯論的基本技巧和方法。

(四)具有相應的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能力創(chuàng)新是一個民族進步的靈魂,是國家興旺發(fā)達的不竭動力。創(chuàng)新性思維要求人們能夠突破常規(guī),跳出既定的思維模式來思考問題、解決問題。當前,我國法律實踐中的問題層出不窮、千變萬化,社會管理模式也急需創(chuàng)新,這種創(chuàng)新離不開在法律框架下的大膽探索和改革。因此,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必須讓學生針對法律實踐和社會管理實踐中的各種問題,找到創(chuàng)造性地解決問題的方法。

(五)具有高尚的法律職業(yè)倫理道德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應堅持社會主義法制,實現社會正義;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忠于事實和法律;嚴明紀律,保守秘密;互相尊重,互相配合;恪盡職守,勤勉盡責;清正廉潔,遵紀守法;為人表率,注重修養(yǎng);具有高度的奉獻精神、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良好的精神狀態(tài),以適應急劇變化的西部落后地區(qū)各類工作環(huán)境、人際環(huán)境、思想環(huán)境;自愿扎根西部,促進西部法治事業(yè)的發(fā)展。

三、西部地方高校法學碩士培養(yǎng)措施的改革

在西部基層法律人才培養(yǎng)目標的指導下,西部地方高校法學碩士培養(yǎng)的措施應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改革:

(一)準入與退出機制方面的變革生源質量是法學碩士培養(yǎng)的重要前提,因此西部高校在招錄法學碩士時應著重考察學生的綜合素質,如學生的專業(yè)知識、計算機能力、外語、有志于從事西部基層法律職業(yè)工作等。為保證學生的質量,學校應嚴格培養(yǎng)管理制度、學位授予制度,對于不符合授予學位條件的學生暫緩或延期授予,直至不授予學位。在學位論文方面,應建立起嚴格的學位論文開題報告和中期檢查制度。完善學位論文評閱和答辯制度,論文至少應有一名校外專家進行“雙盲審”評審,實行一票否決制,答辯委員會的組成必須要有校外專家。

(二)培養(yǎng)學制方面的變革法學碩士可實行3-4年的彈性學制。根據其培養(yǎng)目標,3年制法學碩士按照“1.5+0.5+0.5+0.5”模式實施。第1、2個學期為人文素養(yǎng)課和學科基礎課的實施階段,第3個學期為專業(yè)課以及學位論文開題實施階段,第4個學期為在校內外實習實訓基地進行職業(yè)技能課程和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課程,同時準備畢業(yè)論文的選題與開題工作,第5、6個學期為畢業(yè)論文設計階段。

(三)深化“學校+實務部門”的聯合培養(yǎng)機制西部基層卓越法律人才的教育培養(yǎng)應將高校、實務部門教育資源有效系統(tǒng)融合,實現資源優(yōu)勢互補,條件許可的高??膳c實務部門進行訂單式或定向人才培養(yǎng)。這就要求西部高校與實務部門共同制定培養(yǎng)目標,共同設計課程體系,共同開發(fā)優(yōu)質教材,共同組織教學團隊,共同建設實踐創(chuàng)新基地,①建立起常態(tài)化、規(guī)范化的“高校+實務部門”的聯合培養(yǎng)機制和運行模式。在此基礎上,深度拓展“學院與司法部門共建”、“學院與企業(yè)共建”、“學院與政府部門共建”等的社會合作教學模式。

(四)優(yōu)化課程體系根據培養(yǎng)標準,要培養(yǎng)出“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干得好”的基層卓越法律人才,在人才培養(yǎng)方案中應設置科學合理的課程體系。筆者認為,西部高校法學碩士的課程體系可從人文素質課程、學科基礎課、專業(yè)課程、職業(yè)技能課程、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課程等四個方面構建課程模塊。人文素質課程模塊可開設《法律職業(yè)倫理道德》、《當代中國社會》、《自然科學史》、《人類學概論》等課程。學科基礎課模塊應以法學方法論、法哲學、法學經典著作研讀等課程。專業(yè)課程模塊應重點突出專業(yè)課前沿問題的教學,同時還應考慮到西部地區(qū)的特殊性,可增設《民族法學》、《民族法律政策與公共治理》、《區(qū)域法治建設》、《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等選修課。職業(yè)技能課程模塊可開設《社會調查方法》、《法律診所》、《法律實務》、《非訴訟糾紛解決》等實踐實訓課程。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課程模塊可開設《法律實務與社會管理創(chuàng)新》、《公共政策》、《危機管理》等課程。

(五)革新教學方法改變傳統(tǒng)的“填鴨式”教學方式,根據不同的教學內容,選擇研究式教學方法,以拓展學生的思路,培養(yǎng)學生的創(chuàng)新思維,特別是培養(yǎng)學生的批判性思維能力,激發(fā)學生發(fā)現問題、主動學習的興趣,以提高學生解決實際法律問題的能力。

第6篇

    有時,有些刑事案件特別疑難,涉及到的法律關系特別復雜,我們北京刑事辯護律師團還聘請法學教授、研究員等專家,針對這類極其疑難的刑事案件進行法律專家論證,出具權威的《法律專家意見書》,為您的親友提供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有利辯護意見。

    有關挪用特定款物罪的法律法規(guī)和司法解釋如下:

    [釋義]

    本罪是指違反國家財政經濟管理規(guī)定,將國家特定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等專項款物挪作他用,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刑法條文]

    第二百七十三條 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yōu)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jié)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jié)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說明]

    一 、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只能是掌管、經手國家財政分撥的這幾項特定款物的國家工作人員。本罪是故意犯罪,過失不構成本罪。

    二、本罪是指將七種特定款物挪作其他公用的行為。如個人將特定款物挪為個人使用,則是挪用公款罪。

    三、本罪同歸入“貪污賄賂罪”一節(jié)中的“挪用公款罪”的主要區(qū)別,是款的使用去向。將此款移作公家的別項經費,構成本罪;歸個人使用,構成挪用公款罪。在挪用公款罪中,對挪用本罪同樣的款物時, 性質更嚴重,規(guī)定要從重處罰。

    作者簡介:

第7篇

法學教育包含兩個要素——專業(yè)要素和職業(yè)要素。這兩個要素又分為專業(yè)知識、法律技能和職業(yè)倫理三個方面,三方面的內容為法律人才的培養(yǎng)打下了堅實的基礎。每一部分都不可或缺,它們的缺失會影響到法學教育的質量。就專業(yè)知識而言,法學教育已經取得不錯的成績。

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育指導委員會確立了法學專業(yè)的16門核心課程,這也成為現在各法學院校專業(yè)知識授課的基本依據。與法學專業(yè)知識教學相比發(fā)展不平衡的是,法律技能和職業(yè)倫理的傳授并未找到真正的突破口。在課堂上教師傾向采用解釋的方法來突出理論知識,在法學教育的過程中缺失了對學生解決問題能力的培養(yǎng)和職業(yè)倫理的熏陶。

在當前培養(yǎng)以實踐性為基礎的應用型、涉外型、基層型法律人才的形勢下,法學教育應該突破傳統(tǒng)的“灌輸式”教育模式,綜合運用多種教學方法,如情景體驗教學法、案例教學法、蘇格拉底討論法等,在教育環(huán)節(jié)著力推動學生對于經典案例、基本問題的研究性學習,在學習中發(fā)現問題,在問題中理解知識,在問題和知識中形成法律思維,掌握法律技能,獲知法律倫理。使學生自發(fā)形成主動發(fā)現、研究、解決案件問題的能力,最終推動學生實踐操作水平的提高?;诖耍滦偷姆▽W教育突破了傳統(tǒng)法學教育的固有模式,在拓展思維視野、培養(yǎng)實踐操作能力等方面發(fā)揮了重要的作用。

二、構建科學的法學課程體系

以面向職業(yè)、面向社會為指導思想,堅持寬口徑、厚基礎和個性化的培養(yǎng)目標,構建科學的法學課程體系,對于提升法律專業(yè)化水平,提高法學人才培養(yǎng)層次至關重要。所以在法學課程設置上,既應設置開放型理論課程體系,又應構建實務型課程體系。開放型理論課程體系,應當包括法律必修課和柔性選修課,以推進個性化教育。構建實務型課程體系,作為推進實踐教學手段的改革可以做以下的嘗試。

開設模擬法庭和模擬仲裁庭教學。模擬案例來自于理論教學相關的實務案例。教學可以包含三個方面:模擬法庭、仲裁庭課堂教學環(huán)節(jié);不定期的法庭現場觀摩;參加各級模擬法庭大賽。

鼓勵“診所式教育”,推進高校與實務部門以及案件當事人合作。在案件中學生親自負責法律咨詢及案件訴訟等工作,讓學生直接參與到案件審理,從而鍛煉出職業(yè)素質優(yōu)良的實務人才。

采用“案例式畢業(yè)論文設計”,案例來自法律實務或法院的案例匯編。學生的工作流程是:首選案例—過程設計—角色分配—畢業(yè)設計—演示答辯。最終的畢業(yè)論文則針對案例設計中的問題寫作,以此提高學生的實踐能力。

第8篇

 

目前我國法學本科教育主要還是傳統(tǒng)的書本灌輸式教學模式,重視法學知識、法條講解,缺乏實踐操作能力和法學思維的培養(yǎng)。培養(yǎng)的學生進入社會后,很難快速融入司法實踐中,理論和實踐脫節(jié)。導致這種現象的原因,一方面有學校教學理念陳舊、教師思維轉變慢的原因。另一方面,教師自身實踐經驗不足,從學校到學校的成長模式,局限了教師自身的能力拓展。雖然各法學院校也在積極開展實踐教學課程,如開展模擬法庭、旁聽法院庭審、邀請法官律師等實務界人士進課堂、學生進法院實習等。但一般這些實務環(huán)節(jié)所占的教學比重并不大。教師教學重理論輕實踐的教學模式無法從根本上改變。當然,現在法學教學中,教師比過去更重視引用大量案例來教學,但案例往往是為了輔助說明法律理論和法條的。有些案例是將現實問題簡單化,以便說明法學理論。案例教學往往是教學中的輔助和配角。而學生在聽課過程中,往往也只是被動吸收知識,很難從個別的案例中窺探出法律事務問題和社會問題的復雜性。

 

如何補齊實踐教學的短板?我院組建了專門的法學教學改革團隊。結合目前實務界的新動向,嘗試利用法律的互聯網大數據對海量案例進行整理分析,從問題出發(fā)激發(fā)學生的自學熱情,培養(yǎng)學生處理實務問題的能力和復雜問題的技巧。

 

法律的生命在于經驗。但大量的經驗往往要求時間的積累,甚至終身的學習和實踐。互聯網時代的數據為當代法學人提供了捷徑。2014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guī)定》正式實施。該司法解釋明確,最高法在互聯網設立中國裁判文書網,統(tǒng)一公布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書;中西部地區(qū)基層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時間進度由高級人民法院決定,并報最高法備案。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生效判決截至到2016年8月24日,已經有20302860篇,每天還在以上萬的數量增長。大量的裁判文書為法律人提供大量一手實務資料,也為法學的實踐教學和研究帶來了福音。過去法學教學中依靠最高院的少量典型案例研究可轉變?yōu)閺恼w上對各種類型的案例進行分類整理,理論界可以通過大量案例進行真正整體性的實證分析。教師可以通過大量的案例分析去彌補接觸實務不足的短板,也可以通過指導學生研究案例,進行大數據分析,探討各種類型案例在實務中的問題,有的放矢地進行研究和增強實踐能力。

 

在具體操作方面,我院引導學生在學期畢業(yè)論文環(huán)節(jié)中,撰寫法律大數據分析報告。例如有同學撰寫《遼陽市民間借貸糾紛案例大數據分析》實證分析論文。在分析了遼陽市法院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中上百篇民間借貸糾紛案例裁判文書后,總結出遼陽市民間借貸糾紛案例主要的爭議焦點,大多集中在借貸關系是否成立問題、利息計算問題、擔保人責任問題等。法院認定的重點環(huán)節(jié)和不同做法。例如有關認定借貸關系是否成立。有的法官只要債權人提供借條就可認定成立,有的法官不僅要求原告提供借條還要銀行轉賬憑證。有的法官除了借條和轉賬憑證還要其他證據證明雙方的確是借貸關系而非其他法律關系。通過實務案例分析,學生能感受到實踐中的案例遠比課本中的復雜,爭議的焦點往往不是法律規(guī)定,更多的可能是法律空白和事實認定,法官審判思維和舉證規(guī)則的運用往往對案件判決起到了決定作用。同時通過某種類型案例的深入挖掘可以感受到實務判決中的難點和法律規(guī)定的模糊性和難操作性,為立法決策提供更切實際的建議。

 

雖然我國目前公開的法律相關信息不夠完備,僅有的生效裁判文書也很難完整直觀的反應案件的全貌。但通過現有的信息,我們也可收集到遠比課本知識多得多的海量信息。特別是法律空白點和法官可自由裁量的內容,以及當事人證據收集問題,本身是實務中研究重點,但因為帶有不確定性和模糊性,過去課堂上很難講解。但通過大量案例分析,我們可以掌握實務中當事人和法官的通行做法。大量的數據分析可以幫助學生掌握實務中微妙的細節(jié),預測相關類型案例的裁判走向。

 

利用互聯網數據進行法律研究和教學,在法學院校還處于起步階段,我院也處于初期嘗試階段。但可以預見到,未來這種依托信息技術進行的教學和研究一定會大行其道,對當前法學教育改革發(fā)生重大影響。

第9篇

關鍵詞:合并報表,母公司,子公司

 

合并會計報表是以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個別會計報表為基礎,調整和抵消個別會計報表中有關項目的數額后編制的,用以綜合反映合并個體經營成果、財務狀況及其資金流轉的財務報表。合并會計報表實務在各國發(fā)展是不平衡的,而且各國的差異也比較大。論文格式,子公司。這種局面不利于提供可比的會計信息,從而不利于不同決策者的決策,也阻礙了當前會計國際化的趨勢,因此,對合并會計報表差異的國際比較研究顯得尤為重要。

目前各國在合并會計報表的差異主要體現在合并理論、合并范圍、合并方法、合并的會計處理方法以及合并會計報表的披露方面。

(一)合并理論的比較

目前合并理論在國際上主要有三種,即母公司理論、個體理論和綜合理論。

1.母公司理論。論文格式,子公司。母公司理論是將合并會計報表視為母

公司會計報表的擴展和延伸,站在母公司立場來編制合并會計報表,其基本編報目的就是為母公司股東的利益服務。英國和美國的合并會計實務主要依據母公司觀念,采用權益法。但兩國的作法也有不同之處, 比如,在投資額超過投資公司凈資產的公平市價而形成的合并商譽應攤銷處理。英國原先是不允許攤銷的,但現在也建議采用攤銷商譽的做法。

2.個體理論。論文格式,子公司。個體理論認為合并會計報表是企業(yè)集團

各成員企業(yè)構成的經濟聯合體的會計報表,它強調的是企業(yè)集團中所有成員企業(yè)所構成的經濟聯合體,對多數股東和少數股東一視同仁,其基本編報目的就是為整個集團的全體股東服務。德國對合并會計報表的法律與實務,與英美有很大差別。它是以個體觀念為基礎,不允許使用權益法。在德國,一個集團公司的存在就認為它是一個法律主體。如康采恩就是一個法律個體。其法律所指的個體(即康采恩)不包括它們在國外的公司,不合并國外子公司報表。

3.綜合理論。綜合理論是指在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時,既不強調企業(yè)集團中存在的法定控制關系,也不強調企業(yè)集團各成員企業(yè)所構成的經濟個體,而是強調編制合并會計報表的企業(yè)對另一企業(yè)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決策具有重大影響的綜合。它主要適用于子公司隸屬于一個以上母公司的企業(yè)集團或只是部分地隸屬于一個母公司的企業(yè)集團。在這種情況下,既沒有單一的母公司,也沒有少數股權股東;既不存在法定支配權,也不存在單一經濟主體,無法運用上述兩種理論,而綜合理論則彌補了它們的不足。法國的法律與會計實務對合并會計報表是以母公司和修正的母公司觀念為基礎。在法國也有子公司和聯屬公司的區(qū)別,這一點與英國有點類似。在合并方法上,法國規(guī)定很少,

在實務中作法不一。論文格式,子公司。

(二)合并范圍的比較

就世界各國合并報表實務來分析,應納入合并范圍的子公司主要有兩種類型:

1.擁有多數(通常超過50%)有表決權的權益性資本投資的被投資企業(yè)應納入合并范圍。有表決權的權益性資本,是指能夠據以參與企業(yè)經營管理, 對經營決策有投票權的資本。當母公司擁有被投資企業(yè)半數以上權益性資本(可以通過直接、間接、直接和間接相結合三種方式擁有)時,就擁有對該被投資企業(yè)的控制權,被投資企業(yè)成為事實上的子公司,其生產經營活動受制于母公司,是母公司經營活動的一部分,因此,應將其納入合并范圍。

2. 實質上擁有控制權的被投資企業(yè)應納入合并范圍。當母公司直接和間接擁有的被投資企業(yè)權益性資本未過半數,但實質上卻擁有被投資企業(yè)的控制權,可以對其實施控制。這時,被投資企業(yè)實際上已經成為母公司的所屬子公司,應納入母公司的合并范圍。當母公司與被投資企業(yè)之間存在以下情況之一者即為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yè)的控制權:(1)通過與被投資公司的其他投資者之間的協議,持有該被投資公司半數以上表決權; (2)根據章程或協議,有權控制企業(yè)的財務和經營政策;(3)有權任免董事會等類似權力機構的多數成員;(4)在董事會或類似權力機構會議上有半數以上投票權。

(三)企業(yè)合并的會計處理方法比較

目前,企業(yè)合并的會計處理方法主要有三種,即購買法、聯營法和新個體法:

1.購買法。購買法是將企業(yè)合并視為一個公司取得另一個公司的凈資產的交易,這種交易屬于購買性質,控制了被購買企業(yè)的企業(yè)為購買方。被購買企業(yè)的資產負債表項目要進行重新估價,并按估價后的公平市價反映在購買企業(yè)的賬戶中或合并會計報表上。購買企業(yè)所付價款或其等價物與購入凈資產之間如有差額,作為合并商譽處理。購買法在世界范圍內運用比較普遍,如美國、英國、日本、德國、加拿大、澳大利亞、法國、中國等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都采用了購買法,它已經成為一項比較流行的國際慣例。

2.聯營法。聯營法是將企業(yè)合并視為參加合并的各企業(yè)的所有者股權的結合,這些所有者共同擁有合并后的企業(yè),并且分擔合并企業(yè)的風險和利益。在企業(yè)合并日就視同這些企業(yè)以前已經合并在一起了,因此參加合并的企業(yè)各自的財務報表項目均保持原來的賬面價值,如果需要合并報表,只需相應項目相加即可。論文格式,子公司。在這種方法下,不產生合并商譽。論文格式,子公司。目前,聯營法適用范圍比較窄,只有美國和國際會計準則委員會允許企業(yè)選用,但規(guī)定了極嚴格的限制條件和使用標準。

3.新個體法。新個體法是將參加合并的企業(yè)各自的資產、負債項目均調整為現行市場價值,然后再合并相應的賬戶或編制合并會計報表。新個體中不可能有未分配利潤,因此以前各企業(yè)的未分配利潤以及全部凈資產超過普通股

股本的部分應作為超面值股本(資本公積)來反映。在這種方法下,也不會產生合并商譽。目前,采用新個體法的國家很少。

(四)合并會計報表揭示范圍的比較目前,揭示范圍主要有以下三種方式:

1.僅公布母公司會計報表,即使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也不公布,如巴西、西班牙、洪都拉斯、危地馬拉、智利等國家。

2.僅公布包括子公司經營情況在內的合并會計報表,不公布任何母公司會計報表,如美國、加拿大、巴拿馬、菲律賓等國家。

3.既公布母公司會計報表,也公布企業(yè)集團合并會計報表,如英國、德國、法國、日本、荷蘭、澳大利亞、新西蘭等國家和香港地區(qū)。

如何正確地看待和處理合并會計報表的國際差異,使各國之間的差異盡可能達到統(tǒng)一,以便使合并會計報表提供的信息更好地服務于世界經濟的共同發(fā)展,是我們必須解決的一個問題。從當前的會計國際環(huán)境來看,企業(yè)合并會計的國際化已成為時代的主流,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基于此,筆者持以下觀點:

1. 正確地看待合并會計報表國際差異存在的現實,以便達成共識。首先,應當承認,合并會計報表的國際差異的存在這是客觀的現實。從某種意義上來講,只要代表不同利益集團的各獨立主權國仍然存在,這對矛盾將永遠不會消失;其次,因為各國經濟發(fā)展不平衡是長期的,所以,合并會計報表的國際差異的存在也將是長期。

2.合并會計報表差異的國際協調原則。(1)求大同存小異,即應當建立在各國會計共性的基礎上而不排斥個性的原則;(2) 國際化協調與地區(qū)化協調要相結合,即采用區(qū)別對待的原則,有的可以直接國際化,有的可以先地區(qū)化再國際化,有的可以二者并存;(3)依靠國際會計組織的權威性,先易后難逐步協調和統(tǒng)一;(4)統(tǒng)一性與靈活性并存,即在統(tǒng)一規(guī)范的基礎上,允許各國自主選擇。

3.合并會計報表差異的國際協調應通過切實可行的途徑。首先,各國應該積極參與全球性或地區(qū)性的會計職業(yè)團體和政府有關會計協調組織,利用國際講壇介紹本國合并會計報表理論及實務,使國際會計組織的合并會計報表決議中包括適應本國情況的內容,實現雙向協調,以便誘導各國合并會計報表理論及實務的協調;其次,各國應建立專門國際會計和國際比較會計的研究機構。這樣做的目的是增進交流,取長補短,尋找差異,擇優(yōu)棄劣,最終實現求大同存小異,以便達到推廣國際統(tǒng)一的合并會計報表技術、方法、規(guī)范等目的;最后,各國的會計準則制定機構應充分吸收和借鑒國際會計慣例,以務實的態(tài)度避免不必要的差異,取得最大程度協調。也可以通過一定的組織形式制定一套公認的國際合并會計報表規(guī)范,用以指導和規(guī)范各國會計實務處理程序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