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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
建筑企業(yè)為了能在日益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贏得一席之地,應對工程合同管理予以重視,并將其納入企業(yè)管理中。另外,建筑企業(yè)應重視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并積極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處理,以保障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實現企業(yè)效益的最大化。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特點及作用
(一)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特點
①國家強制管理性。建設工程和我國國民經濟息息相關,是我國重點建設項目之一,對促進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另外,建設工程的標的物為不動產,因此,建設合同在簽訂及履行上具有一定的國家強制管理性;②復雜性?,F代結構形式越來越多樣化,導致合同所規(guī)定的責任和義務變得日益復雜,在合同履行的過程中需要完成大量合同事件,可見,合同管理具有一定的復雜性;③多層次全方位協作性。建設工程管理涉及了建設單位的各個管理組織、部門及各個崗位上每個員工的工作,需要各部門之間進行有效溝通和交流,因此,合同管理還具有多層次全方位協作性的特點。
(二)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
合同管理是建設工程項目的開端,可對整個建設工程項目實施和管理起到引導作用。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作用具體體現為:①明確建設工程實施和管理的目標;②規(guī)定了參建雙方的經濟責任、義務和合同利益;③合同是工程建設過程中參建雙方的最高準則;④維護市場秩序,形成公開、公平及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
三、建設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一)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
由于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所引起的問題具體表現如下:①合同索賠工作難度大。合同索賠是承包商維護自身利益、增加利潤的主要手段,在建筑工程中是難以避免的,在眾多因素的影響下,特別是法律意識和自我保護意識較為淡薄,不利于合同索賠工作的開展;②合同文本不規(guī)范。承包商未能按照規(guī)范文本制定合同,導致合同內容存在表述不清、內容含糊等問題,甚至出現以口頭委托和政府命令的方式下達任務,直至工程竣工后才補簽合同,未能及時對合同條款和內容進行檢查,使合同雙方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始終處于被動狀態(tài),這在一定程度上,為建設工程埋下了諸多安全風險和隱患;③合同存在一定的不公正性?,F階段,多數建設工程合同是由發(fā)包方起草的,發(fā)包方為了獲取更多利益,在合同中更多強調承包方的義務,缺少對發(fā)包方的制約條款,尤其是對違約、賠償等方面的問題并未制定出較為明確的處罰或獎勵措施,由此導致合同雙方權利和義務出現不對等現象,不利于工程合同的公平競爭和管理。
(二)專業(yè)人才缺乏
建設工程合同的制定、簽訂及管理是一項綜合性較強的過程,涉及到管理、建筑、信息技術等諸多方面,這就需要專業(yè)性、業(yè)務技能較強的管理人才,且要具備相關的法律意識、造價管理知識等。但在實際合同管理工作中,專業(yè)的合同管理人才嚴重匱乏,很多工作人員均是由其他科室調入,對合同管理的具體內容和流程并不熟悉,整體業(yè)務水平較低,同時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識,無法對合同涉及的各項法律問題作出準確判斷,不利于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工作的順利開展。
(三)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不完善
完善的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是保障合同管理高效開展的基礎,但目前諸多建設工程管理部門未對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予以重視,導致合同管理工作的開展缺少可靠依據。同時,合同歸檔管理、分級管理和評審管理機制不健全,所制定的管理制度并未嚴格執(zhí)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無法實現合同管理的有效監(jiān)督和控制。
四、完善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措施
(一)完善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
建設工程可設置專門的合同管理機構,對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進行不斷完善,嚴格按照法律規(guī)范進行操作,通過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來強化建筑工程合同的法律效益。同時,還要做好合同的簽訂、審查、授權及履行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確保工程合同各項責任和義務切實履行到位。除此之外,還應加大對合同履約的管理力度,特別是針對工程資金不到位的現象,不允許辦理工程報建手續(xù)和施工許可,以保障承包商的合法權益。
(二)強化專業(yè)合同管理人才隊伍建設
建筑企業(yè)應對人才隊伍建設予以重視,著重培養(yǎng)高素質、高技能水平的專業(yè)合同管理人員,使其具備豐富的工程造價管理知識、法律知識等,以保障合同管理工作的高效開展。同時,應積極引進現代化人才,確保合同的起草、簽訂及管理等各個環(huán)節(jié)合法、可靠,若出現合同糾紛現象,可安排專門人員進行處理,降低外聘支出,以充分展現專業(yè)人才的自身價值。
(三)提高合同雙方的法律意識
政府相關的主管部門應加大對合同法律法規(guī)的宣傳力度,增強建筑市場中所有建筑參與人員的法律意識。建筑企業(yè)應對新管理人員進行定期培訓,強化新管理人員的管理意識,使其能重新認識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另外,確保合同雙方能在公開、公正的合同環(huán)境中進行合同簽訂,提高合同的文本規(guī)范,從而實現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效率和水平的有效提高。
(四)嚴格按照合同履行責任義務
建筑企業(yè)應嚴格按照工程合同約定的時間完成工作,對施工過程中的手續(xù)變更、簽證等進行書面文件備用,以保障企業(yè)的合法權利,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不能忽視變更管理,避免對企業(yè)造成大量經濟損失。另外,健全的合同管理可有效避免企業(yè)決策的隨意性,利于合理解決合同糾紛,是建立現代企業(yè)制度的有力保障。
五、結語
在市場競爭壓力不斷增加的形勢下,建筑企業(yè)應著重提高工程合同管理水平,以促進自身綜合實力和市場競爭力的全面提高,將合同管理作為現代企業(yè)管理的重要內容,并在基礎階段把好合同關,以實現建設工程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共同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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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管理
在現代建筑工程中,項目管理得到了業(yè)內人士的重視,而項目管理主要包括:合同管理、質量進度管理、成本管理等主要管理工作。這些管理項目在工程建設過程中又是相輔相成的,合同管理是工程建設管理的核心,它在工程建設管理中對質量、進度、投資等項工作起著控制、協調的作用。因此必須明確合同管理的內容和特點,以便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1 國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1.1 國際工程施工合同的定義 不同國家的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為了在某個工程項目中實現特定目的而簽訂的,以此來確定相互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此協議稱為國際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國際工程是一種跨國性質的經濟活動,所以這種合同要比一般國內的合同復雜很多。
1.2 國際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 國際工程的合同的特點主要包括: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合同文件內容全面;合同制定、實施期長;有比較完善的合同范本;每個工程項目都有各自的特點;合同項目數量多。
2 國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1 什么叫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建設單位(發(fā)包方)和施工人(承建方)為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并明確相互權利、義務而簽訂的協議即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通常也被稱為建筑安裝承包合同。按施工合同規(guī)定,承建方應完成約定的建筑、安裝工程等施工任務,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為承建單位提供必要的施工條件并按時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
2.2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特點
2.2.1 對合同主體的要求要嚴格 合同的主體必須具有相應的合同履行能力,嚴格杜絕那些無營業(yè)執(zhí)照、無承包資質及資質等級低的單位成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并嚴格禁止越級承包建設項目。
2.2.2 合同標的具有特殊性 各類建筑產品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建筑產品不是我們通常所理解的建筑物本身,除建筑物本身它還包括建筑物的地理位置、地下巖土和建筑物周邊的服務設施等。每個建筑施工合同的標的都具有不可代替性,都是唯一的。
2.2.3 合同的履行期限比較長 建筑物的體形龐大,結構很復雜,建設過程中所需的建筑材料種類繁多,再加上施工的工作量很大,所以建筑施工的工期一般都比較長。在合同簽訂后,建設工程才可以實施;在合同簽訂后至正式開工前需要的施工準備時間比較長;工程進行實施階段,會遇到工程變更、材料供應不足、進度款支付滯后,甚至會遇到不可抗力、疫情等原因而導致工程的工期延期,工程項目竣工驗收后還要辦理竣工結算工作,最后還要有一定的保修期,上述種種均會影響到工程的工期,也是合同履行期限長于施工工期的主要原因。
2.2.4 嚴格計劃和程序的制定工作 應以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去確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guī)模,無論建設項目是國家投資的、非國家投資的,還是其他方式的投資,都一樣要受到當年的批準限額和貸款規(guī)模的限制。在符合國家關于建設程序規(guī)定的前提下,進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同時還要滿足法定及內在規(guī)律所要求的各項條件。
2.2.5 對合同的形式要有特殊的要求 由于建設工程具有復雜性和重要性,所以在建設過程中經常會發(fā)生各種糾紛,這對合同的履行造成了影響,所以建設工程合同應該采用書面形式進行相關的約定。
3 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特點
3.1 建筑工程合同有比較長的管理周期 建筑工程施工的持續(xù)時間長,必須循序漸進地進行實施,這就決定了合同要連續(xù)的履行并且履約周期會很長,并最終導致合同生命周期也比較長。訂立合同時有很多不能預料的情況,在日后的合同管理中都會出現,所以要依據合同根據實際情況隨時進行調整,以此來實現有效管理的效果,從而確保工程的順利實施。
3.2 只有做好建筑工程合同管理才能取得顯著的效益 對整個工程項目實施全過程中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及所有工程活動進行有效的合同管理,才能及時準確地實現工程項目的目標;只有抓住在項目管理中的合同管理這一核心,才能進行全面的統籌和調控工作,使整個建筑工程項目的運行狀態(tài)處于可控狀態(tài),并保證建設目標得以實現。管理人員要有很強的合同管理意識,否則會造成工程項目整體目標不明確;如果沒有嚴格的合同管理,那么項目管理就難以高效系統地形成完整的項目管理系統。爭取企業(yè)經濟效益最佳途徑是進行有效的工程合同管理,這項工作做的好可以避免糾紛的產生,杜絕訴訟費用的損失,并通過有效的索賠工作,獲取應得的合法利益。
3.3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過程中會出現頻繁的變更 工程合同履行的時間長,會有很多事件發(fā)生,這勢必會影響到合同的管理工作,由于合同中會出現頻繁的變更,這就要求管理人員根據變化的情況不斷地進行調整工作,由于各種變更,必然會產生大量的簽證、索賠和反索賠工作,對合同變更的處理要迅速、要全面,只有這樣才能降低建筑企業(yè)的損失。
3.4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要有較強的系統性 建筑工程項目建設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它的建設周期長、投資額大、不確定因素多、合同種類也很多,合同管理人員需要了解與掌握每一份具體的合同,并且都需要全過程的、系統性的合同管理,只有這樣才能保證工程項目建設取得最終的成功。
3.5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具有很強的法律性 合同是契約的一種,依照《合同法》規(guī)定,合同契約簽訂后雙方均受到合同條款的約束,從而可以避免當事雙方人發(fā)生糾紛和事后變更合同簽訂事項。對合同法的運用是合同管理的本質。合同管理工作需要合同管理人員了解國內外的合同法、建筑法等相關規(guī)定及具體施工條件。所以,熟悉一般的法律知識并精通建設領域法律知識是做好工程合同管理的必要的知識儲備。
3.6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要求高信息化 我國建筑業(yè)管理體制改革不斷深化使得建筑工程項目的組織結構和生產方式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企業(yè)生產經營管理體制已基本形成,這種體制以工程項目管理為核心。加入世貿以后,工程項目管理也不可避免的將向著國際化、信息化的趨勢發(fā)展。合同管理工作復雜、繁瑣,并且要求有高的準確性,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中存在著合同類型繁多、制約性大、信息力量大等特點,所以管理是耗時費力的,單純依靠人工管理是很難做好此項工作的,加上緩慢的信息傳遞,根本不可能對信息進行及時搜集、處理并加以利用。在這種情況下,要開展有效合同管理工作,就必須建立起完備的合同管理信息系統。
4 建筑工程合同法
4.1 概述
4.1.1 合同法的含義:所謂合同法,是用來調整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之間在設立變更、終止合同時所發(fā)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guī)范總稱。合同法是民商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規(guī)范我國社會主義市場交易的基本法律。
4.1.2 合同法的調整的范圍包括:合同主體的擴大、合同類別的增加、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法律關系、關于政府機關參與相關合同的調整。
4.1.3 合同法要嚴格遵循:平等自愿原則、公共誠實信用原則、遵守法律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原則以及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原則等四項基本原則。
4.1.4 合同應包含的內容有: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及住所;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解決爭議的方法。
4.2 建筑工程合同成立需要哪些法律規(guī)定
4.2.1 合同成立 《合同法》當中符合下述規(guī)定情形的,合同即宣告成立:①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②若在簽字或蓋章前,當事人一方已履行主要義務,并且對方接受的。③當事人采用信件、數據、電文等形式訂立合同的,在合同成立之前簽訂了確認書。
4.2.2 合同成立的地點通常為承諾生效的地點。
4.3 建筑工程合同有可變更、可撤銷的特征
4.3.1 只有撤銷權人才有權決定可撤銷合同效力的消滅,對于撤銷權人以外的任何人都無權撤銷合同。
4.3.2 當事人不得以合同具有可撤銷因素為由拒絕不履行合同義務,因為可撤銷合同在合同未撤銷以前是屬于有效合同,受法律保護。
5 結語
通過上述,我們可以意識到合同管理在建筑工程項目合同管理中地位是很重要的,只有加強合同管理我們才能進行好項目管理工作,合同管理對于建筑工程項目的發(fā)展是有深遠的意義的。對于當前的建筑企業(yè),競爭對手不只局限在國內,還有來自國外的。所以合同管理水平還有待提高,并應在政府的領導下,逐步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同時企業(yè)要培養(yǎng)出優(yōu)秀的合同管理人才來完善合同管理工作,并最終做好項目管理工作。
參考文獻:
關鍵詞 建設工程 變更 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我國的建設工程總體來說是非常復雜的,其花費時間較長,所涉及的領域很廣,在建設工程時某個項目很容易出現變更,建設工程合同變更是投資管理的關鍵,影響著整個項目的進行。合理的管理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直接影響著用戶和承包企業(yè)之間的信譽問題,對建設工程的正常進行有及其重要的作用
1工程合同變更管理的問題
在建設工程的相關項目中,擬訂出合理有效的合同管理具有現實意義,能夠有效的控制項目完成的程度、項目完成所花費的成本等相關因素。就目前我國建設工程合同而言,存在著諸多問題,給合同變更管理加大了難度
(1)有部分項目在簽訂合同時沒有按照相關標準,合同中的重要信息沒有表達清晰,或者簽訂合同的兩方沒有按照合同來進行工作,這在以后有可能會造成不必要的紛爭。有些業(yè)主不按規(guī)定進行,在簽訂一份用來備案的合同之后,還會再簽訂一份雙方都同意的并且與原合同內容不相同的合同。一般情況下,這種合同是不平等的,是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要求的,同時也使承包企業(yè)的利益受損,對工程建設的質量和進度造成影響,進而損害業(yè)主的利益,這也是導致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的原因之一。
(2)雙方發(fā)生紛爭時處理不恰當。在工程建設期間發(fā)生的紛爭,雙方基本不會按照規(guī)定的做法來處理,一般情況下,會采取自己的方法來處理,這很容易造成合同紛爭,索賠時會相當困難,不僅如此,承包企業(yè)的自保意識不強,進一步加大了索賠的困難程度,這也導致了建設工程合同的變更。
2影響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的因素
2.1修改原設計導致了建設工程合同變更
如果設計方一開始沒有做好充分的準備,導致設計的某些方面有矛盾,那就需要對設計進行修改;如果施工方面臨時有了新的要求,這需要對原有的設計進行修改;施工方進行施工時發(fā)現設計錯誤,需要對設計進行改進;設計過程中設計師不負責任,對設計的理解不同,會造成設計出現問題,進而導致建設工程合同變更。
2.2國家政策調整或者社會環(huán)境的改變導致了建設工程合同變更
我國的相關部門會根據我國的實際情況對各種政策作出相應的調整,一般情況下會通過改變價格的方式來處理。一旦價格的波動超過規(guī)定范圍時,多于的部分會作出相應的改變,物價是不斷變化的,并且變化周期不定,令人無法掌握,這種情況也會造成建設工程合同變更。
2.3建筑行業(yè)的不正確行為導致了建設工程合同變更
建筑行業(yè)各部門的不規(guī)范行為造成變更;某些施工部門希望出現變更,以此來謀取暴利;建筑行業(yè)各部門之間達成一定的共識,導致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的現象逐漸變多。
2.4我國缺乏完備的建設項目管理制度,導致了建設工程合同變更
由于我國缺乏完善的建設項目管理制度,某些工程在招標時為了能夠中標,會故意降低價格,壓縮完成時間,這樣一來就很大程度上減少了一筆支出,但是在進行施工時會頻繁的發(fā)生變更。
3加強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管理的方法
(1)加強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管理。要通過將建設工程合同再進行細分,承包企業(yè)要選擇有特點的支持材料,業(yè)主在審查之前應該確定一個標準,避免出現分歧,使人人都能了解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的細節(jié)及要求,有效的加強了合同變更的管理。
(2)將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第一次提交的資料準備齊全有效。隨著我國對審查的不斷加強改進,更加重視合同變更的材料。提前將所需要的材料進行整理,保證其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合同變更審查的速率。
(3)改進建設工程合同變更審查過程,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合同變更審查的速率。制定嚴格的限制制度,要求變更時要在規(guī)定的時間內完成,不能逾期,這樣也能提高總體審查效率。
4結語
目前我國建設工程合同變更會對建設工程花費的資金造成一定的影響,進而影響建設項目的完成質量,因此應該對建設工程合同變更進行合理的管理。建設企業(yè)不能為了減少投入的資金,即使知道建成的建筑物存在問題而不去變更建設工程合同,同樣的施工方不能為了自己的利益而隨便變更。雙方要以保證建筑物質量為第一要義,提高對建設工程合同變更管理的重視程度,采取適當的方式加強管理,使建設有關的企業(yè)都能認真對待合同,嚴格履行,保證建設項目爭產進行,盡量降低由于變更造成的損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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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建設工程;項目管理;合同管理;提高;效果、
引言
項目管理是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的首要任務,項目管理的目的是將建設工程的施工過程納入整體的管理體系,在施工的各個時期和各個環(huán)節(jié),對建設項目的質量、工期、費用、安全等方面進行總體把握,建立健全組織機構,運用適宜的方法進行管理的活動。項目管理是項目目標實現的重要保障。合同管理是近年來項目管理的重點部分,隨著建設工程法治化要求的不斷深入,合同管理成了約束建設單位行為的重要依托。
一、建設工程提高項目管理效果的方法和途徑。
1、明確項目管理的重要作用。建設工程項目管理是工程實施過程中的重點工作。在做好項目管理的具體工作之前,要明確項目管理的重要作用。項目管理的核心目標就是要保證項目目標能夠順利安全的實現。項目管理的內容涵蓋了工程建設的全部過程。例如進度控制、質量控制、安全管理、成本控制等。同時,對施工的各個組成部分進行管理。例如合同管理、現場管理、信息管理、生產組織協調等。樹立項目管理的意識和理念,是豐富現代建筑企業(yè)的重點觀念。項目管理要與市場經濟緊密聯系,尊重市場變化,樹立效益觀念。項目管理要把建設項目的整體過程納入到管理體系,實現項目管理對于工程建設的根本性促進作用。
2、選用專業(yè)的項目管理人員。我國的基礎建設規(guī)模大、周期長,在建設工程的整個實施 過程中,做好項目管理關鍵是選好項目管理者。項目管理者的作用能夠對項目管理起到引領性作用。建設工程的施工環(huán)境較差,在施工過程中容易產生技術與施工過程等多方面的矛盾,在處理矛盾時,就會突出顯示出項目管理人員的能力和素質。項目管理經理要對工程建設有足夠的知識了解,更要求做好工程實施的各種協調工作。建筑企業(yè)要實現高效管理,必須要進行高效的整體運作,而項目管理人員能夠實現項目管理的全程跟蹤,在各個部門與各個環(huán)節(jié)上,實施管理與監(jiān)督,使工程項目更具活力和發(fā)展動力。
3、合理組織和開展項目管理活動。建設工程的實施過程是整體與局部的良好配合。在建設工程的設計階段到施工階段再到竣工階段。建設工程的整個施工都是整體規(guī)劃下進行。項目管理就是要做好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與具體實施管理。合理組織和有效開展項目管理活動,就是要在項目的所有環(huán)節(jié)進行必要的干預,通過管理對建設施工的現場、施工設計、安全環(huán)境進行管理,在發(fā)現問題時,及時分析問題,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及時的處理。合理組織與開展項目管理活動,需要采用科學的方法,在明確建設項目的具體施工實踐的同時,將施工活動納入到整體管控體系中,設計好應急預案,明確好工程建設的規(guī)劃與要點。
4、采用先進的項目管理方法。我國的建設企業(yè)經歷了粗放的發(fā)展階段,在企業(yè)制度逐漸改革的道路上,建設單位必須要進行管理與實踐的科學性進步,才能夠適應建設工程的發(fā)展要求。項目管理方法的創(chuàng)新,需要保持工程建設的基本要求,又要使工程建設的管理過程更加具體化、專業(yè)化,這就需要建設工程要不斷創(chuàng)新方法,以實現工程項目的整體進步。項目管理過程中,要對資金、物資、技術、設備、施工、竣工驗收等工作做好完備的記錄。掌握好項目管理的針對性,對技術類和管理類的活動進行分配,是項目管理方法在應用過程中發(fā)揮出較高的效果。
二、建設工程提高合同管理效果的方法啟示。
1、明確合同管理的特點和內容。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的首要任務,合同管理的目的是控制好施工項目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合同管理分為合同分析、合同資料、合同網絡、合同實施控制和索賠管理等,合同管理與計劃管理、成本管理、組織和信息管理之間有著密切的關系。合同管理的組織體系由建設工程的項目特點決定,合同管理組織需要與建設工程項目相適應。合同管理制度需要建立長效機制,對于建設項目而言,合同管理需要進行評價和改進,以保證合同管理能夠根據專業(yè)性變化進行及時的更改。
2、做好合同簽訂的準備工作。在建筑市場競爭激烈的時代,合同管理要從建設項目的準備初期就要做好。企業(yè)在獲得招標信息的同時,就要做好項目的分析、評估、決策和合同預審工作。合同簽訂前要明確企業(yè)的基本情況,如勞動力組成,技術力量,設備裝備能力等信息,而且要明確企業(yè)的資質等特殊條件。合同簽訂前需要對涉及的項目資料和信息進行不斷的補充與完善,確保合同進入到投標決策時具有較強的競爭力。合同簽訂的準備工作程度直接影響著合同管理的后續(xù)工作。
3、嚴控施工過程的合同管理。合同管理中的重點環(huán)節(jié)就是施工過程中的合同管理。施工過程中容易出現變更的事務,那么,根據變更的地方,就要進行補充性的合同規(guī)劃,那么,合同技術資料就需要在根據技術規(guī)范進行調整。要做好工期目標、質量目標、安全目標、成本目標的總體設計,滿足合同對于項目實施的基本要求。合同管理要體現實施的高效性,就要在掌握合同管理基本知識的前提下,進行不斷的更新和調整,以適應現代化建設企業(yè)的新問題。
4、完善合同違約與索賠管理。合同管理中的一個重點內容就是合同違約與索賠管理,這項內容是合同管理的重點和難點。合同管理要以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如果發(fā)生索賠案件,要明確索賠的原因,根據現場情況與合同條款進行對照,積極分析檢查,發(fā)現現場施工條件與合同約定的差異,避免發(fā)生因索賠原因不清楚造成的雙方利益損害。采取的索賠方法要尊重合同管理的具體要求,以節(jié)省工程投資為主要標準,做好違約與索賠的平衡協調。在當前的建設工程實際操作中,還有很多地方需要不斷的改進和升級。
結束語
我國正處于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關鍵時期,基礎建設在一個長期的階段還將是社會生產的重點部分。建設工程的開展實施,不僅為我國的基礎建設提供了良好的運行方式,更給予了建設工程發(fā)展的新空間。對項目管理和合同管理的研究,是新經濟時代必要的學術活動,更是對建設工程開發(fā)的重點對待。項目管理與合同管理的方式方法研究,能夠提高建設工程領域的創(chuàng)新理念,使建設工程的實施能夠有專業(yè)化的保障,創(chuàng)造出更加優(yōu)異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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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立工程合同前,要細心研究合同條款,要結合項目特點和當事人自身情況,設想在履行中可能出現的問題,事先提出解決的措施。合同條款用詞要準確,發(fā)包人和承包人的義務、責任、權利要寫清楚,切不要因準備不足或疏忽而使合同條款留下漏洞,給合同履行帶來困難,使施工單位合法權益蒙受損失。
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充分注意并處理好下列問題:
一、仔細閱讀使用的合同文本,掌握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
目前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普遍采用建設部與國家工商局共同制定的GF一1999—0201《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該文本由協議書、通用條款、專用條款及合同附件四個部分組成。簽訂合同前仔細閱讀和準確理解“通用條款”十分重要。因為這一部分內容不僅注明合同用語的確切含義,引導合同雙方如何簽訂“專用條款”,更重要的是當“專用條款”中某一條款未作特別約定時,“通用條款”中的對應條款自動成為合同雙方一致同意的合同約定。
有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主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等級標準》(試行)、《建筑安裝工程總分包實施辦法》、《建設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價格管理暫行規(guī)定》、《工程建設項目實施階段程序管理暫行規(guī)定》等。
二、嚴格審查發(fā)包人資質等級及履約信用。
施工單位在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對發(fā)包人主體資格的審查是簽約的一項重要的準備工作,它將不合格的主體排斥在合同的大門之外,將導致合同偽裝的坑穴和風險隱患排除在外,為將來合同能夠得到及時、正確地履行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
根據我國法律規(guī)定,從事房地產開發(fā)的企業(yè)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承包人承包的項目應當是經依法批準的合法項目。違反這些規(guī)定,將因項目不合法而導致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在訂立合同時,應先審查建設單位是否依法領取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取得相應的經營資格和等級證書,審查建設單位簽約代表人的資格,審查工程項目的合法性。其次還應對發(fā)包方的履約信用進行審查。
三、關于工期,質量、造價的約定,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工期、質量、造價”是建設工程施工永恒的主題,有關這三個方面的合同條款是施工合同最重要的內容。
1、實踐中關于工期的爭議多因開工、竣工日期未明確界定而產生。開工日期有“破土之日”、“驗線之日”、“進場之日”之說,竣工日期有“驗收合格之日”、“交付使用之日”、“申請驗收之日”之說。無論采用何種說法,均應在合同中予以明確,并約定開工、竣工應辦理哪些手續(xù)、簽署何種文件。對中間交工的工程也應按上述方法作出約定。
2、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工程質量監(jiān)督部門不再是工程竣工驗收和工程質量評定的主體,竣工驗收將由建設單位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進行。因此,合同中應明確約定參加驗收的單位、人員,采用的質量標準,驗收程序,須簽署的文件及產生質量爭議的處理辦法等。
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最常見的糾紛是對工程造價的爭議。由于任何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都不可避免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和材料差價的發(fā)生,所以均難以“一次性包死,不作調整’。合同中必須對價款調整的范圍、程序、計算依據和設計變更、現場簽證、材料價格的簽發(fā)、確認作出明確規(guī)定。
四、對工程進度撥款和竣工結算程序做出詳細規(guī)定。
一般情況下,工程進度款按月付款或按工程進度撥付,但如何申請撥款,需報何種文件,如何審核確認撥款數額以及雙方對進度款額認識不一致時如何處理,往往缺少詳細的合同規(guī)定,引起爭議,影響工程施工。一般合同中對竣工結算程序的規(guī)定也較粗,不利操作。因此,合同中應特別注重撥款和結算的程序約定。
五、總包合同中應具體規(guī)定發(fā)包方,總包方和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
盡管發(fā)包方與總包方、總包方與分包方之間訂有總包合同和分包合同,法律對發(fā)包方、總包方及分包方各自的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有原則性規(guī)定,但實踐中仍常常發(fā)生分包方不接受發(fā)包方監(jiān)督和發(fā)包方直接向分包方撥款造成總包方難以管理的現象,因此,在總包合同中應當將各方責任和關系具體化,便于操作,避免糾紛。
六、明確規(guī)定監(jiān)理工程師及雙方管理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民法通則》明確規(guī)定,企業(yè)法人對它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它工作人員的經營行為承擔民事責任。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中,發(fā)包方、承包方、監(jiān)理方參與生產管理的工程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較多,但往往職責和權限不明確或不為對方所知,由此造成雙方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合同中應明確列出各方派出的管理人員名單,明確其各自的職責和權限,特別應將具有變更、簽證、價格確認等簽認權的人員、簽認范圍、程序、生效條件等規(guī)定清楚,防止其他人員隨意簽字,給各方造成損失。
七、不可抗力要量化。
施工合同《通用條款》對不可抗力發(fā)生后當事人責任、義務、費用等如何劃分均作了詳細規(guī)定,發(fā)包人和承包人都認為不可抗力的內容就是這些了。于是,在《專用條款》上打“√”或填上“無約定”比比皆是。
國內工程在施工周期中發(fā)生戰(zhàn)爭、動亂、空中飛行物體墜落等現象的可能性很少,較常見的是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達到什么程度的自然災害才能被認定為不可抗力,《通用條款》未明確,實踐中雙方難以形成共識,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對可能發(fā)生的風、雨、雪、洪、震等自然災害的程序應予以量化。如幾級以上的大風、幾級以上的地震、持續(xù)多少天達到多少毫米的降水等等,才可能認定為不可抗力,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糾紛。
八、運用擔保條件,降低風險系數。
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攬合同/區(qū)別
2008年10月,日照仲裁委員會受理了一起合同糾紛案件,案情大致是:申請人某鋼廠委托被申請人某起重機制造公司制造一個懸梁起重機,包括起重機的制作和安裝。合同約定竣工日期為2007年5月1日,每延誤一天,需支付合同價款萬分之5的延期違約金;合同履行中發(fā)生的一切糾紛,由合同履行地的仲裁委員會解決等。合同簽訂后,申請人按約支付工程款,被申請人未能按期交工,直到2007年9月14日才將起重機調試合格后交付申請人使用。工程交付后,由于雙方當事人對工期延誤違約金的計算發(fā)生爭議,申請人向日照仲裁委員會(起重機的安裝地)申請仲裁:要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工程延期違約金40余萬元。被申請人則以“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合同實質內容是被申請人按照申請人的要求完成一個起重機的制作,而起重機的制作是在被申請人所在地進行的,因此該合同是承攬合同,被申請人住所地才是合同履行地”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認為該仲裁委員會沒有管轄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現行的法律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以施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而承攬合同糾紛通常以加工行為地為合同履行地。因此,界定該合同的性質,決定了該仲裁委員會對該案是否享有管轄權。對此,該仲裁委員會內部有兩種不同的觀點,由此引起筆者的注意,特撰此小文。
《合同法》第251條規(guī)定:“承攬合同是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給付報酬的合同?!钡?69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實際上是承攬合同的一種特殊類型。因此,《合同法》第287條規(guī)定:“法律對建設工程合同沒有特別規(guī)定的,適用法律對承攬合同的有關規(guī)定?!备鶕逗贤ā返囊?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和工程施工合同。由于工程勘察合同和工程設計合同與承攬合同較易區(qū)分,因此本文重點闡述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區(qū)別?,F實中,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又可分為土木建筑工程合同、裝飾裝修工程合同和安裝工程合同三類。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都具有以下相同的法律屬性:
1、均以完成一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為標的。在承攬合同中,承攬人必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但定作人的目的不是工作過程,而是工作成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也必須按照發(fā)包人的要求,或根據發(fā)包人提供的圖紙資料,完成一項工程,發(fā)包人的目的,也不是工作過程,而是按期得到一項完整的、合格的工程。
2、合同的標的物具有特定性。承攬合同是為了滿足定作人的特殊要求而訂立的,因而定作人對標的物質量、數量、規(guī)格、形狀等的要求使承攬標的物特定化,使它同市場上的物品有所區(qū)別,以滿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這是與買賣合同的最大區(qū)別之處。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同樣也是根據發(fā)包人提供的與眾不同的圖紙,為滿足發(fā)包人建設一項與其他建筑物不一樣的建筑物訂立的。
3、承攬人或施工人的工作均具有獨立性。兩類合同中,承攬人和承包人都是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等完成工作任務,不受合同對方的指揮,獨立完成合同約定的質量、期限等責任,在工作成果和工程交付前,對標的物的滅失或工作條件惡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責任。
4、均具有一定的人身性質。承攬人或承包人一般必須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勞力完成工作或工程,并承擔風險,不得擅自將承攬的工作或工程交給第三人完成,且對完成工作、工程過程中遭受的意外風險負責。
5、均是雙務、有償合同。承攬合同中,承攬人負有完成工作并支付工作成果的義務,而定作人則負有支付報酬的義務,兩者的義務是相互的、對流的、有償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承包人負有按期保質完成工程并交付工程的義務,發(fā)包人負有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兩者的義務也是相互、有償的。
對以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與承攬合同的共同法律屬性,大家的意見是一致的,但對兩類合同的不同之處,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從網上搜到的以下兩個案例,也反映出兩種不同的觀點。
1、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浦東法院)2000年在審理上海東方上市企業(yè)博覽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上海東方公司)破產案時(見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法院網),就債權人上海市建筑設計研究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建筑研究所)申請優(yōu)先受償工程欠款一案,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屬于承攬合同的范疇,因此破產申請人與債權人簽訂的合同應屬于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而非《合同法》286條所指的建設工程合同。浦東法院最終以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是承攬合同為由,裁決債權人不得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建設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問題的批復》的規(guī)定行使工程價款優(yōu)先受償權。
2、乙方為甲方承建一塊大型戶外顯示屏,一審法院從合同名稱入手,認為該合同屬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二審法院采納了被告的上訴意見認為:當事人雙方標明為“定制人”、“承攬人”,合同標的為可拆分物,主要依賴承攬人之技術特點進行施工,最終之安裝僅是制作過程之延續(xù),并最終認定該案為“承攬合同糾紛”。
筆者認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合同標的物的區(qū)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完成的工作構成不動產,即合同標的物是不動產物,包括民法意義上的完全不動產物和大部分類不動產物,而承攬合同完成的工作則不構成不動產的,即標的物一般是指動產。
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2條第2款規(guī)定:“本條例所稱建設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和設備安裝工程及裝修工程?!薄督ㄖI(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2條第2款規(guī)定:“本規(guī)定所稱建筑業(yè)企業(yè),是指從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裝修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活動的企業(yè)?!睆纳鲜鲆?guī)定可以看出:建設工程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修工程三類工程,三類工程的共同點就是:工程施工完成后,均構成了不動產物,包括完全不動產物和類不動產物。
(1)完全不動產物是指在物理上固定在土地上、不能隨便移動的構筑物。不動產物一般是指比較大而復雜、建設工程的要求比較高的土木建筑物和基礎建設項目,如辦公樓、廠房、碼頭、公路等,但也包括投資額小、工程技術要求比較簡單的建設項目,如民宅、垃圾站、傳達室等。
不動產物的建設,通常要涉及對土地利用的強制性規(guī)范的限制,當事人不得違反規(guī)定自行約定。例如,發(fā)包人擬投資建設一座廠房,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辦理土地使用、占用手續(xù),符合有關規(guī)劃要求,辦理開工許可證等。國家建設主管部門制定的工程類別及等級中,把工程類別分為房屋建筑工程、冶煉工程、礦山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林業(yè)及生態(tài)工程、鐵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航天航空工程、通信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十四類,從中可以看到,上述工程的共同點是,工程完成后均成為了完全不動產物。因此,凡是為施工完全不動產物而簽訂的合同,均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那么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是否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呢?筆者認為:在不動產物上的施工行為,如果行為的后果添附在不動產物上,并最終形成了與不動產物一體的、不可分割、不可拆分的部分,由此簽訂的合同,筆者認為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而不能認定為承攬合同。例如室內裝修活動。該類工程雖然可能技術要求比較低、投資較小,但裝修行為的后果,通常成為了不動產物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此也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而不是承攬合同的內容。
實踐中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標的物有個誤區(qū),即有人認為: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限于比較大而復雜的土木建筑等工程,建設工程的要求較高,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而應屬于承攬合同,如為個人建造住房與建筑隊訂立的合同就是承攬合同,而不是建設施工工程合同。筆者對此持不同看法:個人建造的住房,也構成不動產;個人住房雖然工程較小、難度比較小,建設要求不高,但也是房屋建筑,《建筑法》中已將建筑活動范圍明確界定為“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應當包括個人住房在內的各類建筑。另外,個人建造住房,同樣需要取得有關部門的許可,施工中同樣具有一定的危險性,同樣需要具有一定資質的人員進行施工,因此,為完成一般建設項目而簽訂的合同也應當定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2)部分類不動產物,包括鐵塔、管道、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有人認為:室外超大型顯示屏、平面及立體廣告牌以及或簡單拆除之鋼板車間等屬于類不動產物,不構成民法意義上的不動產物,歸屬于可拆分物,因此,該類合同主要是依據加工方的技術而簽訂,應當認定為加工承攬合同,方符合立法之精神。筆者認為:施工上述類不動產物時,不能孤立的只從物的分類來分析,還要結合下面第2個不同之處,即對合同主體的要求來分析。
2、合同主體的區(qū)別。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為特殊主體,法律對承包人有特殊要求,即承包人必須是經國家認可的具有一定建設資質的法人。而一般承攬合同在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情況下,合同雙方為一般主體。
(1)《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第3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1條規(guī)定:“為了加強對建筑活動的監(jiān)督管理,維護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場秩序,保證建設工程質量安全,根據《建筑法》、《行政許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制定本規(guī)定”。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一般較長,施工中需要一定的技術,過程存在一定的危險性,建設工程體現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因此需要由有技術、有能力的隊伍來建設,另外建設工程的質量的好壞,可能會涉及到社會公眾的人身安全和財產利益,國家對施工單位實行資質管理是十分必要的。因此,為了加強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國家對建筑業(yè)企業(yè)實行資質管理,以加強對建筑市場的管理。
(2)《建筑法》第26條規(guī)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超越本企業(yè)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yè)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yè)的資質證書、營業(yè)執(zhí)照,以本企業(yè)的名義承攬工程。”第29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招標投標法》第26條規(guī)定:“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第2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實施對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規(guī)定”;第3條規(guī)定:“建筑業(yè)企業(yè)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專業(yè)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yè)績等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證書后,方可在資質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施工活動”。此外法律對建筑從業(yè)技術人員也有相應的條件限制。以上都是法律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依法無效。
由此可見,建設工程合同對承包人不但有要求,而且對承包人的要求是十分嚴格的。企業(yè)承攬工程,必須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反過來講,凡是需要取得建筑業(yè)資質證書才能施工的項目,都是工程的范疇,圍繞工程簽訂的合同都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3)建設部會同鐵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產業(yè)部、民航總局等有關部門組織制定的《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等級標準》將企業(yè)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企業(yè)資質、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和專業(yè)承包企業(yè)資質三大部分。其中施工總承包企業(yè)資質包括房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鐵路工程、港口與航道工程、水利水電工程、電力工程、礦山工程、冶煉工程、化工石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工程和機電安裝工程等12個專業(yè)資質。專業(yè)承包資質包括地基與基礎工程、土石方工程、建筑裝修裝飾工程等60個專業(yè)資質;勞務分包工程包括木工作業(yè)、砌筑等13各專業(yè)資質。從上述資質分類看,國家對從事上述工程的企業(yè),包括施工總承包、專業(yè)分包和勞務分包,均實行資質管理,企業(yè)均需辦理相應的資質證書,否則,不能承攬工程,也不能承擔工程施工任務。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承包人,必須具備相應的施工資質,才能承攬工程,否則,雙方當事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會因為承包人沒有施工資質而無效。因此也可以說:凡是必須具備上述資質才能施工的項目,就是建設工程,為此簽訂的合同,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
現實中,當事人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和承攬合同最容易混淆。從國家對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的特殊要求可以看出:安裝工程合同與承攬合同的最明顯的區(qū)別就在于國家對合同中的承包人有無資質的要求。如果無資質的要求,就是承攬合同;反之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安裝工程合同。
還要注意的一個問題就是:有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沒有資質或超越資質訂立的合同,只能認定合同為無效合同,而不能因為承包人沒有資質就認定合同是承攬合同。
3、結算方式的區(qū)別。通常情況下,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合同價款是不確定的、暫定的,需要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履行情況,通過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依據國家或地方編制的結算定額,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而承攬合同往往在簽訂合同時就約定了明確的價款或價款的計算方式,雙方當事人根據合同的約定,不需要通過專門的審計機關結算就能輕易計算出合同的最終價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需要進行工程結算才能確定最終價款。所謂工程結算是指承包人在工程實施過程中,依據承包合同中關于付款條款的規(guī)定和已經完成的工程量,并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向建設單位收取工程價款的一項經濟活動。工程結算關系到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的直接經濟利益,它是建設單位控制建設投資的最終環(huán)節(jié)和關鍵環(huán)節(jié),同時也是施工單位實現經營收益的最終環(huán)節(jié)和關鍵環(huán)節(jié)。國家為此出臺了一系列關于工程結算的規(guī)定:如《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暫行辦法》第2條規(guī)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設工程價款結算活動,均適用本辦法?!薄督ㄖこ淌┕ぐl(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辦法》第2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建筑工程施工發(fā)包與承包計價管理,適用本辦法?!睘榱私y一工程造價的結算標準,國家建設部和各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還制定了《全國統一建筑工程基礎定額》《全國統一安裝工程預算定額》《全國統一裝飾工程定額》《全國統一建筑消耗量定額》等計價依據。另外,國家對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和人員也進行資質管理。
由于建設工程的結算比較復雜,而建設單位一般沒有專門的工程造價咨詢人員,所以建設單位一般要委托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單位審核承包人編制的結算書。審核結果經雙方當事人認可后,才具有效力。通常情況下,如果依據約定不能直接計算出最終價款的合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反之就是承攬合同。
以上三個方面,就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的最大不同之處。一般情況下,只要對照上述三個方面,就能很容易的區(qū)別兩種合同。現在再看前文提到的兩個案例。第1個案例中,(1)浦東法院既然認定債權人建筑研究所與上海東方公司之間簽訂的合同是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又否定建設裝潢工程施工合同不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顯然是前后矛盾;(2)國務院制定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和《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以及建設部《建筑業(yè)企業(yè)資質管理規(guī)定》均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包括裝修工程,而浦東法院引用失效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辦法》認定“建設工程合同的標的是特指基本建設工程,如果是為完成不能構成基本建設的一般工程的建設項目而訂立的合同,不屬于建設工程合同”,顯然與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相沖突;(3)根據現行的法律法規(guī)要求,從事裝修(包括裝潢)工程的企業(yè)必須具備相應資質,也說明裝修工程就是建設工程的一個分類。由此看出,浦東法院的認定和裁判是值得商榷的。
第2個案例中,乙方為甲方承建戶外顯示屏的合同,既包括了制作顯示屏的內容,也包括了安裝顯示屏的內容。戶外顯示屏的制作,可能對制作主體并無特殊的要求,但是戶外顯示屏的安裝,不是任何單位都可以施工的,也需要有相應資質的企業(yè)來進行,但二審法院忽視了這個關鍵,由此作出的裁判也值得商榷。對此,其實最高人民法院早于2003年3月26日《關于山東省青島東方鐵塔集團有限公司與河南省延津縣廣播電視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指定管轄的通知》中,就作出了相應的規(guī)定。該《通知》中的案例與上述案件案情基本一致,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是:發(fā)射塔大部分零部件的加工行為是為履行施工合同而做的部分準備工作,因此雙方所簽合同不是承攬合同,應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應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筆者認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見無疑是正確的,但卻沒有從根本上指出區(qū)別兩種合同的辦法,導致下級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仍無明確的依據,不能不說是個遺憾。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承攬合同除了從上述三個最明顯的不同之處外,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區(qū)分:
1、合同形式上的差異。承攬合同既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且在定作人為自然人時多采用口頭形式。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屬要式合同,應當以書面方式訂立。這是國家對基本建設進行監(jiān)督管理的需要,也是由建設工程合同履行的特點決定的?!逗贤ā返?70條明確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法律對承攬合同并無規(guī)定。
2、訂立合同方式上的差異。一般承攬合同在訂立時經合同雙方協商達成一致即可成立。而根據《建筑法》和《招標投標法》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訂立一般應當經過招標投標程序,還應接受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建筑法》第19條規(guī)定“建筑工程依法實行招標發(fā)包”;《合同法》第273條規(guī)定:“國家重大建設工程合同,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的程序和國家批準的投資計劃、可行性研究報告等文件訂立”;《招標投標法》第3條規(guī)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標:……”;第7條規(guī)定:“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接受依法實施的監(jiān)督。有關行政監(jiān)督部門依法對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因此,無論是訂立合同的前提,還是訂立合同的方式,建設工程合同都比一般承攬合同嚴格許多。從意思自治方面來說,建設工程合同所受的限制比一般承攬合同要多得多,很多合同條款都由國家法律和法規(guī),甚至規(guī)章都規(guī)定好了的。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制定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和《建筑裝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就是根據《建筑法》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并結合我國建設工程實際以及相關國際慣例制定,現在已廣泛應用到建筑工程領域。
3、合同內容上的差異。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內容比承攬合同的內容范圍更窄,專業(yè)性更強。前者是進行工程建設,從狹義上講只包括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和裝飾裝修工程三類合同,但無論是土木建筑工程、安裝工程,還是裝飾裝修工程,均需交由有相關資質的單位進行。而后者是加工、定作、修理、復制、測試、檢驗,其外延更為廣闊。承攬合同中,國家對承攬人的資質并無強制性的要求。
4、監(jiān)理制度的差異。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建設工程施工根據《建筑法》第30條規(guī)定,“國家推行建筑工程監(jiān)理制度”的規(guī)定強制推行監(jiān)理制度,而承攬合同不強制性推行監(jiān)理制度。
5、標的物的質量標準要求的差異。承攬合同的雙方可以自行約定標的物質量,但作為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來說,標的物的質量必須符合國家有關建設工程標準的要求。如《建筑法》第58、59、60、61條規(guī)定:建筑施工單位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壽命內,必須確保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的質量;建筑工程竣工時,屋頂、墻面不得有滲漏、開裂等質量缺陷;對已發(fā)現的質量缺陷,建筑施工企業(yè)應當修復;建筑工程經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等等。
6、標的物保修的差異。承攬合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保修問題,由合同雙方自行約定是否保修,以及保修期限,而國家對建設工程保修,包括保修范圍和保修年限,都有明確的規(guī)定。如《建筑法》第62條規(guī)定的建筑工程的保修范圍應當包括地基基礎工程、主體結構工程、屋面防水工程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電氣管線、上下水管線的安裝工程,供熱、供冷系統工程等項目。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40條規(guī)定:在正常使用條件下,建設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為: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guī)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wèi)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等。
7、一方違約時的救濟方式不同。在承攬合同中,定作人解除合同后,承攬只能要求定作人賠償損失,而不能要求繼續(xù)履行;而在建設工程合同中,除特定情形外,一方違約時,對方當事人都可以要求其繼續(xù)履行。
關鍵詞:建設工程;最優(yōu)招標機制;機制設計
中圖分類號:S611文獻標識碼: A
建設工程的實踐經驗表明,建設工程的招標機制是否科學合理,不僅關系到建設工程最重要的造價控制部分,而且也對建設工程的施工進度和施工質量產生直接重要的影響。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深入開展,以及現代經濟形勢的快速變化,建設工程的招標過程作為一種實際意義上的交易過程,進入到經濟機制設計管理的范疇,因此需要針對建設工程的招標相關條件進行設計最優(yōu)招標機制,從而為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和安全等提供有利的支持。
一、建設工程的交易特點研究
(一)交易順序是“先訂貨,后生產”
通常情況下,市場交易都遵循“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交易順序,交易雙方的活動是同時進行的,而對于建設工程交易來說,交易的順序則是“先訂貨,后生產”,也就是先通過工程招標工作確定“生產”產品的“廠商”,然后再有選定的“生產方”組織建設工程產品的制作工作。建設工程招標只是工程交易的第一步。
(二)交易成本較高
建設工程交易過程會受到各種不確定因素的影響,并且交易過程的歷時較長,這種不確定性和長期性會對建設交易合同的確定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影響合同的完備性,這些都增加了建設工程交易的成本。
(三)交易的高風險性
建設工程容易受到外部環(huán)境的影響,并且外部環(huán)境的變化具有高度的不確定性,并且在招標過程中雙方的信息交流呈現出不對稱性,加上交易合同的不完備性等因素,導致建設工程交易雙方都面臨著較大的風險。
(四)交易雙方的地位不同
交易地位不同主要是指建設工程發(fā)包方對工程承包方具有特殊的要求,這種特殊要求主要包括承包方的資產、技術、質量保證以及社會信譽等方面。這主要是由建設工程交易的“先訂貨,后生產”的特點決定的,這種交易特點使得發(fā)包方在客觀上要對承包方的能力、技術、資金以及信譽提出具體要求。
(五)交易過程存在控制價
建設工程交易存在最高控制價以及最低控制價,其中最高控制價是招標方為了遏制投標人利用圍標手段哄抬交易價格而設定的,最低控制價是為了防止交易合同簽訂后招標方會面臨過高的交易價格,遏制低價中標,但是合同簽訂后出現高價索賠的現象以及其他相關風險。
二、建設工程最優(yōu)招標機制設計方法分析
(一)設計假設條件
為了方便建設工程最優(yōu)招標機制模型,需要對一些影響因素進行簡化處理,也就是提出相關條件假設?;镜募僭O有4個,第一個假設條件是在風險方面,參與招標過程的招標方和各個投標方都不具有明顯的風險特性。第二個假設條件各個投標方之間的信息相互獨立的,能夠獨立投標的報價。第三個假設條件招標人支付的僅僅是與報價相關的函數。最后一個假設條件是所有投標人的成本估價符合概率分布,并且密度函數的值是正數。
(二)最優(yōu)招標機制設計
借助于機制設計原理,建設工程最優(yōu)招標機制的設計方法如下:
1、直接招標方法
顧名思義,直接招標是指所有投標方直接向招標方告之各自的估價,然后根據制定的招標規(guī)則和制度選擇最終的承包方和交易價格。常用的密封招標是一種直接招標的方法,而英式招標以及荷蘭式招標則是間接招標的方法。
2、激勵相容模式
如果將投標方如實將估價報告給招標方定義為經濟學上的納什均衡,那么直接招標方法就可以成為是激勵相容的。站在招標方的角度看待建設工程最優(yōu)招標設計問題,激勵相容模式只對投標方的真實估計提出要求,而不是要求投標方在招標活動開始之前就報告自身的真正估價。在實際中,二級價格密封的招標方式是激勵相容模式最明顯的例子,在這種模式下的招標過程中,參與招標過程的所有投標者都會按照各自真實的估價進行投標。
3、應用顯示原理
在顯示原理中,不論是哪一種類型的招標方式的哪一個均衡,都可以從獲勝概率以及預期價格支付等激勵相容模式下的直接招標中獲得。因此,當一種招標方式在激勵相容模式下的各類直接招標中達到最優(yōu),那么這種招標方式在所有的招標類型中也是最優(yōu)的。根據假設條件,當所有參與投標方都誠實以對,那么實際中的直接招標與假設條件下的招標中的均衡時一致的,并且是激勵相容的。
4、可行性的直接招標
以一個建設項目招標來說,具有可行性的直接招標要滿足3個條件,首先是對參與投標過程的各個投標方的估價水平來說,各個投標方的獲勝概率之和不能超過1。其次,具有可行性的直接招標必須是激勵相容的,當投標方的真實估價確定之后,投標方的報告估價與真實估價的效用是一樣的。最后,各個參與招標過程的投標方都是自愿的,并且每個投標方都希望自己能夠中標。
5、招標最優(yōu)化
通過以上的直接招標、激勵相容、顯示原理以及可行性直接招標分析,建設工程招標機制最優(yōu)化問題可以簡化為選擇的投標方能夠為招標者帶來最大利潤的問題,通過函數模型,將各個投標方的真實估價以及招標方的相關參數輸入到函數進行計算機模擬計算,最后得出的結果就是招標機制最優(yōu)化問題的解。
三、結束語
本文在對建設工程交易特點進行分析的基礎上,根據機制設計原理對建設工程招標最優(yōu)機制設計進行了簡單的分析,根據原理對相關條件進行假設,然后通過直接招標、激勵相容、顯示原理、可行的直接招標以及求最優(yōu)解的設計方式對最優(yōu)招標機制進行了簡單闡述,在實際中,還要根據相關原理建立函數模型,并將相關數據代入模型進行求解,最終得出建設工程最優(yōu)招標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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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文本不規(guī)范針對于中國建筑市場合同管理頻繁出現問題的現象,原建設部會同國家工商總局共同制定并頒發(fā)了關于建筑工程在施工時發(fā)包方與承包方的合同示范文本,最新一版是2013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目的就在于規(guī)避權責失衡現象的發(fā)生[6]。但在實際電力建設工程中,施工合同中絕大多數條款是由發(fā)包人制定的,其中大多強調了承包方的義務,對業(yè)主的制約條款偏少,特別是在違約、賠償等方面的約定不具體,也缺少行之有效的處罰辦法。
(二)合同管理法律意識淡薄在具體實施時,因合同雙方的法律意識淡薄,常有簽訂合同不符合要求情況發(fā)生。主要表現在:首先,合同文本不符合國家頒布的合同示范文本的相關條款,避重就輕、轉嫁工程風險,對一些索賠性條款表述籠統、含糊。其次,承建方資質管理混亂,依據中國的《建筑法》的規(guī)定,施工企業(yè)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內從事建筑活動,不得越級。但在實際工作當中,一些不符合資質要求的企業(yè)通過掛靠等方式謀求中標機會,或者一些大型施工企業(yè)利用企業(yè)資質承接一些施工項目,然后轉包或者肢解后分包,這些做法不但違反國家法律規(guī)定,也給工程的質量、工期等帶來不利影響。第三,部分人員缺乏法律意識,合同管理屬于企業(yè)核心業(yè)務,對員工的工作能力以及職業(yè)道德要求極高。但有部分員工職業(yè)道德素質低下,,損害企業(yè)利益。
(三)合同違約索賠困難、責權偏頗當合同主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索賠工作就應該合理展開。但在當前激烈的市場競爭下,合同文本往往是發(fā)包方制定,所突出強調的往往是承包方義務的規(guī)定和風險的范圍,而對發(fā)包方的義務就含糊其辭,制約性條款在文件中較少。尤其是發(fā)包方違約時,就賠償方面的條款沒有具體的表述,難以界定賠償的數額,存在明顯的權責偏頗。此外,在電力系統主輔分離之后,投標單位眾多,在市場中發(fā)包方占據主導性地位,雙方存在著明顯的不平等。例如因電力工程施工周期長、單位工程眾多,出現分項工程的設計變更就很多,整個工程累加起來就會高達數百萬的金額賠償,而在合同條款中往往表述為分項工程多少錢之下免于賠償,這樣承包方就要承擔較大損失,即使出現了可以賠償的情況,承包方往往會為了以后市場的簽約,而在發(fā)包方的要求下放棄部分索賠工作。
(四)缺乏專業(yè)的合同管理人才從當前建設合同管理的現狀看,并沒有得到許多小公司的重視,專業(yè)的合同管理人員嚴重缺失,這也是制約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施工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yè)面廣,需要專責的合同管理人員掌握相應法律知識、造價知識以及項目管理的相關技術規(guī)范。而在一些企業(yè)合同管理被認為是一種事務性工作,由預算人員或者財務人員兼任。這將給合同管理帶來難度,一旦發(fā)生合同糾紛,必將缺失專業(yè)支撐,在處理上相當的被動。許多不規(guī)范的合同在簽訂初期也難以被發(fā)現,也會給后續(xù)的工程建設帶來不必要的麻煩,造成經濟損失,影響企業(yè)效益。
二、完善電力建設工程項目合同管理的措施
根據對當前電力建設工程合同管理存在的困難和問題的分析,結合現代企業(yè)管理的科學經驗,對照國際工程合同管理的規(guī)范性做法,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力。
(一)按照中國現有法律規(guī)定,積極推行電力建設工程合同的示范文本完善和健全的法律法規(guī)是確保市場正常運行的重要前提,在工程建設領域,中國目前針對根據電力工程的特點和行業(yè)合同示范文本目前還是空白。因此有必要推行電力建設工程合同示范文本的編制工作。工程項目發(fā)承包模式可分為:總分包模式、平行承包模式、聯合體承包模式、合作體承包模式等等,按承包工程計價方式分類: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等,針對不同的模式進行研究,將合同條款規(guī)范化和細致化。隨著中國加入WTO后逐步與國際接軌,學習和研究國外先進的技術和管理經驗,不斷完善中國建筑市場管理體系和技術體系。立足中國國情的基礎上,融合現代合同原則和現代項目管理原則,不斷完善中國施工合同文本體系,使中國施工合同文本在結構化、系列化、集成化方向的發(fā)展上取得突破。
(二)推行合同管理人員考核制度,持證上崗專業(yè)化的合同管理人才隊伍建設是加強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關鍵。加大人才培養(yǎng)力度,對合同管理人員建立考核制度,要求持證上崗。一方面企業(yè)加強對現有員工的培訓和教育,達到工作所需要的技能要求。另外企業(yè)可同高校合作,加強合同管理人才的培養(yǎng)和教育,形成穩(wěn)定的人才輸出。當前可在合同管理中可有造價工程師領導,另配一名專職合同管理員,完成項目的合同管理。
(三)強化合同的動態(tài)管理,依約解決工程索賠問題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工程索賠現象時常發(fā)生。一般來說,發(fā)包人索賠數量較小,而且處理方便,可通過扣撥工程款等實現;而施工方對發(fā)包人的索賠則比較困難一些。但為了合同雙方共贏,對工程中實際存在的誤工、變更等給承包方造成損失的,如工程延誤索賠、工程變更索賠、合同被迫終止索賠、工程加速索賠、意外風險和不可預見因素索賠等,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合同雙方雙贏才是工程工期、質量、成本完成目標的保障。
(四)開發(fā)適合電力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軟件,建立合同信息管理系統信息化管理不僅提高工作效率,也為資源共享,提升管理水平奠定了基礎。電力建設工程的信息化管理一直走在市場的前列,針對合同管理、造價管理的軟件也層出不窮。在企業(yè)內部形成流程化管理,進行合同評審等工作。各施工企業(yè)可根據自身工作的特點,選擇合適的軟件操作。隨時掌握合同的簽訂、履約及糾紛情況,對工程建設合同形成真正的信息管理和動態(tài)管理。
(五)建立企業(yè)的信譽檔案,將信譽分引進到招投標工作中去建立其企業(yè)信譽檔案庫,定期監(jiān)督,并制定相關的獎懲措施,以規(guī)范企業(yè)的市場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并將企業(yè)的信譽檔案融入到招投標工作中去,在招標項目評分標準中加大信譽分的權重,使企業(yè)真正意識到每一個工程都是重點工程,只有認真履行好合同,才能以后有更加廣闊的市場。為中國的電力工程保駕護航,同時促進市場的良性發(fā)展。
三、結語
【關鍵詞】政府投資項目 EPC總承包 合同
一、EPC總承包模式的特點
EPC總承包是工程總承包的一種方式,是指承包商受業(yè)主委托,按照合同約定對工程建設項目的設計、采購、施工實行全過程承包[1]。其顯而易見的優(yōu)點是能有效克服設計、采購、施工相互制約和相互脫節(jié)的矛盾,有利于設計、采購、施工各階段工作的合理銜接;有效地實現建設項目的進度、成本和質量控制符合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約定,確保獲得較好的投資效益;建設工程質量責任主體明確,有利于追究工程質量責任和確定工程質量責任的承擔人。被越來越多的運用在項目的建設管理中。
承擔EPC項目的承包商承擔的工作范圍大了,要選用能承擔合同規(guī)定的設計、采購、施工等一系列任務的承包商,以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而EPC總承包合同是確定業(yè)主和承包商權利與義務的依據,是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的指導性文件,是項目管理的核心。EPC總承包合同約定的承包內容涵蓋設計、設備采購、施工、物資供應、設備安裝、保修等多個環(huán)節(jié)。采用何種方式直接影響項目的執(zhí)行效率和質量。
二、合同介紹
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建設工程合同是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fā)包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2]。 建設工程合同還包括工程監(jiān)理合同、工程材料設備采購合同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其他合同。工程合同種類很多,可以從不同的角度進行分類。 按計價方式的不同,一般工程合同可以劃分為總價合同、單價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等。
1、總價合同
建設項目的總價合同,就是按商定的總價在承包工程,其含義是承包商同意按簽訂合同時確定的總價,負責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合同規(guī)定的全部內容承包工程建設[3]??們r合同具有價格固定、工期不變的特點,業(yè)主喜歡采用。實施管理比較簡單,工程師不必隨時量方算價,可以集中精力抓進度和質量。對于承包商也如此,可以專心抓工程建設,減少期中付款的量方算價工作,同時也減少為支付產生的許多矛盾。其缺點是風險偏于承包商,對業(yè)主有利。
總價合同又可細分為以分為固定總價合同、調價總價合同、固定工程量的總價合同等,每一種都有自己的特點和相關條件,在合同條款中有明確規(guī)定。
2、單價合同
單價合同,通常指固定單價合同,也稱工程量清單合同。單價合同是以工程量清單為基礎,清單中按分部、分項列出工程項目的各種工作的名稱、單位和工程量,工程量清單一般由設計(或咨詢)單位及業(yè)主工程管理部門編制,是標書文件中的重要文件。承包商在簽承包協議時,中標后的工程量清單表(簡稱 BOQ 表)是重要的合同文件,表中的工程量是估算的僅供投標競價時共同的計算基礎,而實際結算時以實際完成的工程量計價結算。表中承包商填報的每項單價,通常情況是固定的。期中付款和最終結算時,都是以不變單價計算。看見單價的風險是由承包商負擔,而數量的風險則由業(yè)主負擔[4]。
單價合同也可細分為估計工程量單價合同、純單價合同、單價與包干混合式合同等。當工程的內容、設計指標不十分確定,或工程量可能出入較大時,宜采用單價合同。
三、政府投資項目的EPC合同分析
1、總價合同適用分析
通常采用的總價合同是固定總價合同,即合同總價一次包死,不隨環(huán)境和工程量變化而變化。在這種合同關系中,除業(yè)主增減工程量和提出設計變更外,對合同價不再進行調整。根據我國工程造價限額體系:估算 > 概算 > 施工圖預算,E P C承包價格不能突破承包范圍相應的概算[5]。招標時,一般在批復項目建議書匡算總投資的基礎上確定一個降價百分比,進而計算出合同固定總價。此類合同發(fā)包方管理簡單、結算方便,但承包商承擔了較多的風險。適用于工程要求明確,工期較短,施工難度較小,施工自然條件變化不大的項目,在建設過程中不易受物價波動等因素影響的項目。
2、單價合同適用分析
通常采用的單價合同是工程清單合同。在實際實施中,招標時,一般在批復項目建議書匡算總投資的基礎上確定一個下浮率,進而計算出合同暫定總價,在合同暫定總價的框架下細化工程任務,深化設計方案,編制工程量清單,計算施工圖預算。經合同雙方認可,審計單位審定的施工圖預算是合同的文件的組成部分,是合同執(zhí)行和工程結算的依據。此類合同,業(yè)主承擔了工程量變化的風險,承包方承擔了工程價格變化的風險,風險分配較之總價合同更為均衡,但出現工程量清單與實際工作內容不一致時,業(yè)主和承包商間易產生分歧。適用于工期長、技術復雜、實施過程中可能發(fā)生較多不可預見因素的工程。
四、結語
合同和單價合同各有其優(yōu)點和適用范圍,在實際工程建設中,應根據具體的工程條件、工期要求、承包方的特點進行綜合分析,選擇適當的合同方式,從而實現項目的順利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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