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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登記離婚 訴訟離婚 未成年人保護
離婚自由是我國婚姻法規(guī)定的一項基本原則,也是憲法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體現了法律對婚姻關系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在離婚案件的處理中,法律更多的關注婚姻當事人的意志,未成年子女在某種程度上處于被忽略的地位,他們的撫養(yǎng)、監(jiān)護、教育乃至身心健康等都會受到一定的影響,承受了父母離婚帶來的傷害。
一、我國的離婚制度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缺失
離婚,即夫妻雙方通過法律程序解除婚姻關系。我國的婚姻立法對于離婚糾紛的解決設置了兩種制度:一是夫妻雙方達成離婚合意基礎上的行政登記離婚制度。二是一方當事人提起訴訟的法院判決離婚制度。無論哪種離婚制度都體現了我國婚姻立法對當事人離婚自由的保護,都從成年人是否愿意維護婚姻關系的角度出發(fā),賦予成年人婚姻自主權的選擇,但在未成年人的利益保護上有所欠缺。
(一)登記離婚制度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缺失
我國《婚姻法》第31條規(guī)定,“男女雙方自愿離婚,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并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己有適當處理時,發(fā)給離婚證?!痹摲l充分體現了對當事人離婚自由權的保護,并在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時規(guī)定了婚姻登記機關的行政審查權,但審查權限缺乏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規(guī)定,“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愿離婚,并已對子女撫養(yǎng)、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痹撘?guī)定實際上僅賦予婚姻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權,即僅限于對當事人雙方是否共同簽署了離婚協(xié)議書,以及戶口薄、身份證、結婚證等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離婚協(xié)議中涉及未成年子女利益的約定條款的公平性與合理性不進行實質審查,對有關父母離異時子女是否發(fā)表了意見,離婚當事人自行達成的協(xié)議是否充分考慮到子女的愿望等問題均未作任何規(guī)定。而在現實生活中,絕大多數的父母離婚是不會征求子女意見的。尤其是“當場予以登記,發(fā)給離婚證”的舉措更顯得法律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缺失,父母匆忙離婚致使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蒙受損失,導致實質的不公正。
(二)訴訟離婚制度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缺失
現行《婚姻法》第32條,“規(guī)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钡V訟離婚制度對未成年子女的保護存在不足:主要體現在:
1.離婚訴訟與一般的財產訴訟未做區(qū)分,忽視未成年人利益
現行《民事訴訟法》歷經兩次修訂,均未將含離婚在內的家事糾紛案件與財產案件進行區(qū)分,而是使用統(tǒng)一的審理程序和審理方式,家事糾紛的特殊性無法得到體現。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如探視權、撫養(yǎng)權等的離婚案件中,夫妻雙方由于財產、感情糾葛,在訴訟中相互對抗,各自爭取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未成年子女的利益容易被忽視。
2.離婚訴訟凸顯婚姻自由原則,忽視未成年人利益
離婚訴訟過程重在保護婚姻當事人離婚自由權利的實現,這是我國離婚立法的宗旨,但卻忽視了對未成年子女利益的保護?!痘橐龇ā返?2條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此處的“離婚案件”并沒有規(guī)定具體的適用范圍,“應當進行調解”的“應當”也不具有強制性,故在實際操作中法官為追求結案率,不進行訴前調解或是例行公事地詢問一下當事人后直接進入審判程序情況時有發(fā)生,無需考慮父母離婚后對未成年人能否有妥善的安排。可見,目前我國的婚姻立法在強調離婚自由的同時,為對未成年子女在離婚中的權益保護作充分的考慮。
3.訴訟離婚中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條款零散、缺乏系統(tǒng)性
對于離婚訴訟中未成年人的權益保護,法院適用的法律依據主要是《婚姻法》第36、37、38條的相關規(guī)定,如不因父母離婚而改變父母子女關系,不直接撫養(yǎng)子女的一方承擔生活費和教育費,而且有探視子女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臺三部《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等一些的針對未成年子女權益保護的具體問題的司法解釋,在民事訴訟法中未見有專門的程序性規(guī)定。由于法律的不作為和未成年人的生理限制,未成年人在民事訴訟中幾乎沒有訴訟地位,較少參加訴訟,權利和意愿很難得到應有的關注,未成年子女在權益保障體系中處于最弱勢的地位,法官往往聽不到來自于未成年子女的聲音,未成年子女在訴訟中經常被利用或被忽視。但這類案件的審理結果對于他們卻有重大影響。父母一經法庭判決離婚,原有家庭結構發(fā)生變化,未成年子女只能隨父或母一方生活,對其健康成長造成很大影響。
二、離婚制度應注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的必要性
“當離婚正在瓦解一個有未成年子女的家庭時,單方面的無過錯離婚、不健全的離婚程序、強制性的離婚理由,以及缺乏實體上和程序上的保護措施,都造成了不應有的不公平和困難。”婚姻不僅僅是個人的需求,它還承載著穩(wěn)定社會、繁衍生命的歷史使命,這種社會功能維系著整個人類社會的安全、穩(wěn)定和秩序。離婚制度在維護當事人個人婚姻自由權的同時,應能保證婚姻的社會價值和家庭的社會職能的正常運行。
(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
人們常說“孩子是父母愛情的結晶”、“是夫妻之間愛情的延續(xù)”,生活在美好婚姻家庭中的孩子是幸福的。離婚雖對父母子女的親屬關系不產生影響,但破壞了原有的家庭結構,未成年子女只能隨父或母一方生活,必然會對未成年子女的生活與成長帶來巨大的傷害,孟德斯鳩說過:“離婚是為著夫妻雙方而建立的,但對于子女則始終是不利的。”婚姻立法在解除夫妻法律關系的同時,從應然意義上仍要重視原婚姻的產物——兒童的利益,即孩子的健康、安全及未來發(fā)展問題。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尚未發(fā)育成熟,須予以特殊保護,盡可能減少父母離異帶來的創(chuàng)傷,維持身心的健康發(fā)育,這也是客觀存在的不容回避的事實。
(二)有利于司法的公正及社會和諧
離婚案件中,當前的婚姻立法具有強烈的成人化特征,對婚姻關系影響下的未成年人的利益維護力量較為薄弱,離婚訴訟中,現行立法沒有對未成年人的訴訟地位和訴訟權利進行規(guī)定,由于父母離婚所造成的撫養(yǎng)權糾紛、探視權糾紛等需要另外單獨提起民事訴訟,這些都會對未成年人的情感、心理造成巨大的傷害,縱是再多的金錢所不能彌補的?,F行民事訴訟程序是以平等對抗為基礎構建起來的,程序設計上要求法官盡量保持克制,甚至扮演消極的角色,那么在涉及天然處于弱勢的未成年人利益時,現有民事訴訟限制了法官能動性的發(fā)揮,也就削弱了司法權凸出未成年人權益的能力。
(三)有利于家事立法的完善
當前司法改革的理論與實務研究中,基于家事糾紛的特殊性,諸多專家、學者呼吁建立家事糾紛的專門解決機制,離婚糾紛在家事類糾紛中居于主導地位,離婚案件一般都會涉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yǎng)、教育、探視等權益的處分問題,離婚制度設計上強化對未成年人的保護機制符合家事立法改革的趨勢。
三、離婚制度應注重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建議
在涉及未成年人利益的離婚案件中,如何有效地維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既關系到廣大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也關系到社會穩(wěn)定和千萬個家庭的幸福。
(一)確立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聯合國1959年的《兒童權利宣言》、1979年的《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和1989年的《兒童權利公約》均對“兒童利益最大化原則”作出了倡導性規(guī)定。“更加注意尊重和保護未成年人利益”已成為現代家事訴訟立法發(fā)展趨勢。遺憾的是,我國相關立法沒有采用“兒童最大利益”的提法,我國現行婚姻法對調整親子關系的基本準則,只規(guī)定了保護兒童合法權益原則,并與保護婦女、老人合法權益共同作為一項基本原則,沒有突出保護兒童利益的優(yōu)先性。在離婚案件中,未成年人的權益更容易受到損害,離婚糾紛中不能絕對的鼓勵和縱容離婚自由,無論是協(xié)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均應確立兒童最大利益原則,強調對未成年人的權利保護。
(二)協(xié)議離婚制度的適用限制
協(xié)議離婚制度應當適用于無未成年子女的夫婦,對涉及未成年子女的離婚案件應通過法院訴訟機制的介入方可。這不是針對我國協(xié)議離婚的缺陷所進行的獨有的制度設計,境外國家和地區(qū)的實踐為我們提供了較好的借鑒,如《俄羅斯聯邦家庭法典》第19條第1款規(guī)定:“沒有共同的未成年子女的夫妻協(xié)議離婚時,在戶籍登記機關辦理。有未成年子女者須經訴訟程序離婚”;《墨西哥民法典》第272條也規(guī)定,“協(xié)議離婚的雙方須無共同的未成年子女”。我國澳門地區(qū)的離婚,有一種情形是向有權限的民事登記局申請的,也是要求“無夫妻兩人所生之未成年子女”。
(三)訴訟離婚制度應加強對未成年人利益的保護
對性質特殊的案件需要設計特別的訴訟程序及制度加以應對。針我國現行離婚訴訟中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
離婚上訴狀具有下列特征:(一)必須是離婚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人提起的,別人無權提起;(二)必須是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的第一審裁判不服所提起的;(三)必須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向制作第一審裁判的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上訴請求
說明具體的請求目的,是要求撤銷原審裁判,全部改變原審的處理決定,還是要求對原審裁判作部分變更。
離婚案件,相對地說比刑事案件的情節(jié)還要復雜一些,因此,請求目的,更要寫得明確、具體、詳盡。想達到什么目的,就一針見血地提出來,不能含糊其辭地只說:“請求上級法院予以照顧,適當變更原判”,“請求上級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決”或者是“請求上級法院給我作主”等類的空話。同時,要把請求目的全部寫出來,有幾條就寫幾條,不要疏漏。當然,如果屬于考慮不周,在上訴審審理過程中再提出補充或變更訴訟請求,也是允許的。(三)上訴理由
離婚上訴狀,在論證理由上,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說話,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的;民事狀則完全是論述對方當事人的無理之處,這就是上訴狀和狀在寫法上的根本區(qū)別之點。我們必須切實加以掌握。否則,如果上訴時,再將給原審的狀或答辯狀拿來,改頭換面,照抄照摘,這不僅僅是不符合上訴狀制作方法,更重要的是立論指向不明,文不對題,使上訴請求變成沒有基礎的東西,往往不能被上級人民法院所采納。 書證XX(名稱)X件 。
民事上訴狀 上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委托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XXX(寫明姓名、性別、年齡、民族、籍貫、職業(yè)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聯系電話)
上訴人因__________糾紛一案,不服_____法院于____年__月__日__字第__號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包括要求全部或部分撤銷、變更原判決)。
事實和理由:
(應全面陳述對第一審人民法院在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上的不當或錯誤,以及程序違法方面的問題,提出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包 括在一審程序中未提供的事實、理由和證據)。
此 致
_____人民法院
上訴人:________(簽字或蓋章)
____年__月__日
一、離婚案件中精神病患者的主要表現形式:
1、精神發(fā)育遲滯。以前稱為精神發(fā)育不全,其個體在發(fā)育階段(通常指在18周歲以前),由先天的或后天的,生物學方面和社會的、心理方面的不利因素,使精神發(fā)育受到阻礙或停滯,造成智力明顯不足及社會適應困難。表現為智力低下。重度患者語言發(fā)育水平低,有的幾乎不會說話,理解困難、表達也有限,甚至有的生活能力極低,大多數患者生活依賴他人來照顧。
案例一,吳某自幼因疾病導致精神發(fā)育不全,成年后生活不能自理,不能準確表達自己的意思。吳某的母親與語言聽力有障礙的孫某的家人達成婚姻契約,并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xù)。婚后孫某發(fā)現吳某生活不能自理,給原本生活不便的自己帶來更大的麻煩,于是向法院以吳某的母親有欺騙行為提起離婚訴訟。
2、 酒依賴和酒精中毒性精神障礙。該類病人表現為對酒有依賴性,對酒的耐受能力明顯增加,有長期飲酒史,經常在清晨飲酒或隨身帶酒頻繁飲用。停飲或減少飲酒時即引起精神和軀體不適反應。
案例二、柯某自青年起常年飲酒,導致精神障礙,結婚多年的配偶喻某因不堪柯某的打鬧,提起離婚訴訟,在訴訟中柯某表現為有一定的辯別是非的能力,但仍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
3、腦血管病所致精神障礙。腦血管病是指由于腦血管畸形、高血壓或動脈硬化等原因引起的腦器官性疾病。急性腦血管病時可產生急性精神障礙。而腦動脈硬化以及緩慢多次發(fā)生的腦梗塞則屬于慢性腦血管病,可導致人格障礙、智能障礙、偶爾可發(fā)生意識障礙。該類病多發(fā)于50周歲以上。腦動脈硬化性精神障礙表現為頭昏、記憶力減退;血管性癡呆表現為癡呆。
案例三、70高齡的程某與50多歲的王某在三年前結婚,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程某因腦梗塞而導致癡呆,日常生活不能自理。程某的子女以被告王某未盡到照顧責任,而以訴訟人提起離婚訴訟。
4、精神分裂癥。該病是精神病患者中患病最高的一種。臨床表現復雜多樣,可以分為帶有特征性的癥狀和其他常見癥狀,前者主要特征是“精神分裂”,即精神活動脫離現實,與周圍環(huán)境不協(xié)調,以及思維、情感、意志活動之間不配合;后者有時也表現為“精神分裂”的一 定特征,有幻覺、感知綜合障礙、妄想和緊張綜合癥。多數患者雖經治療病情緩解,但有復發(fā)傾向。
案例四,原告吳某婚前患有精神分裂癥,后好轉,與自由戀愛的被告查某結婚后初期感情較好,近年來懷疑被告有外遇使雙方產生矛盾。在被告起訴離婚判決不準離婚半年后,原告主動提起離婚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的思維表現和她的身份和文化程度不相符,脫離現實生活,對法律的公正性理解以自己的判斷為標準。
5、情感性精神障礙。該類案件當事人臨床表現為單相的躁狂或憂郁發(fā)作,平時精神處于高度的亢奮狀態(tài),在緩解期中精神活動正常,預后一般良好。此類病首次發(fā)病多在青狀年時期。
案例五,原告李某婚前患有該類精神病,后經治療有所好轉。與被告劉某結婚后初期感情較好,后雙方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2001年李某起訴離婚,隨著案件的進一步審理,李某承受不了壓力,病情復發(fā),該病人發(fā)病時先表現為抑郁,后表現為躁狂,容易與人發(fā)生沖突,破壞財物。
二、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的特征
1、就患者個體而言,外觀表現為具有一定的訴訟行為能力,獨立意思較強,在病情的緩解期表現為正常。如案例五中李某和案例四李某。隨著審理的深入,該類病人不合常理性表現出來,甚至病發(fā)。
2、就患病史而言,婚前有患病史,在結婚前有隱瞞行為,婚后經過一段時間的生活病情才表現出來,且容易復發(fā),對婚姻的穩(wěn)定性有很大的影響。如案例一中的吳某。
3、就監(jiān)護人而言,訴訟階段的訴訟人為患者的直系親屬,對方的不管不理甚至打罵,使該類病人的監(jiān)護人再度承擔起監(jiān)護責任。
4、從雙方當事人人數來看,訴訟當事人多表現為一方為精神病患者,少數雙方均為該病患者。
5、從婚姻的穩(wěn)定性來看,該類婚姻的自主性較一般婚姻差,多為父母的操縱,婚姻的穩(wěn)定性差。
三、精神病患者離婚案件存在的問題
1、法官對精神病患者訴訟主體資格應否主動審查。案件當事人訴訟目的不同,其訴訟心理狀態(tài)也不同,有的該患者的親屬因經濟問題、社會影響問題,不愿公開承認其病情,甚至拒絕對其精神狀況進行鑒定;而對方當事人也會因訴訟成本和訴訟期限的延長問題不會主動提出申請;有的法官認為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來證明主體資格,法官不應主動介入。
2、鑒定機構問題。在司法上具有鑒定資格的機構,鑒定費用相對有病的當事人來說是昂貴的,因為該類病人要靠長期的藥物來維持緩解的癥狀,數額不菲的醫(yī)療費讓當事人的生活艱難,無法承擔該病費用,而當地不具有司法鑒定資格的精神病院,在醫(yī)學上有鑒定的資格,費用也相對較低,大部分當事人更愿意選擇該類醫(yī)院,但涉及到鑒定結論是否有效問題。
3、精神病患者是否準予離婚問題。 在審判實踐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或其近親屬,往往在離婚時向另一方提出過高的要求和條件,如對方不答復所提要求和條件,則堅持不同意離婚;或者要求讓對方對精神病人給予完全性的治療,即要求待治愈后再離婚不遲的現象;或者要求離婚不離家,仍想由對方繼續(xù)進行關照、護理精神病人的各項生活。
4、對雙方(其中至少一方由法定人參加訴訟)達成離婚協(xié)議的,是否應當制作調解書。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94條規(guī)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案件,由其法定人參加訴訟。法定人要求發(fā)給判決書的,可根據協(xié)議內容制作判決書”。該條的理解為該類離婚案件,可以一調解的形式結案,也可以發(fā)給調解書,只有在當事人要求發(fā)給判決書的情形下制作判決書。而根據全國法院系統(tǒng)業(yè)大婚姻法教程的內容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離婚問題應由人民法院判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不應當以調解書的形式結案。
5、對精神病患者的婚姻是離婚還是婚姻無效的問題。精神病患者婚前一般有病史,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guī)定,在精神病患病期屬于法令律規(guī)定的禁止結婚的情形。
四、如何解決上述中存在的問題
1、訴訟能力問題,該類病患者治愈力較低,多數多次復發(fā),既使沒有復發(fā),也是病情的緩解期,不能憑法官的一般判斷具有訴訟行為能力。審查確定雙方當事人是否符合訴訟主體資格的要求,是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前提條件?!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guī)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被加芯癫〉囊环疆斒氯耍捎诓荒苷_表達自己的意志,不具有相應的訴訟行為能力,就需要由其監(jiān)護人作為法定人,或者由其法定人委托其他人代為參加訴訟?!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也明確規(guī)定,無論是結婚還是離婚,都應為男女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在一方患有精神病的離婚案件中,由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當事人,因為受精神缺陷的制約,本身既不能依法參加訴訟行使權利,也不能正確表述自己的意志,法律規(guī)定應由其法定監(jiān)護人作為人代為訴訟,以切實維護其合法權益。而對于患有精神病的一方當事人是否確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不能只憑利害關系人的申請,或者一般的表面觀察就可確定,而必須要按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對其訴訟行為能力作出確定。 離婚訴訟糾紛案件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其法定人的全部民事訴訟活動對精神病人有效。其所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的民事行為,即為法律所認可的行為,一旦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訴訟中法官應主動審查其訴訟行為能力,確定適格的訴訟主體??捎沙袚癫∪吮O(jiān)護的監(jiān)護關系順序代為訴訟,或者由精神病人的法定人委托訴訟人參加民事訴訟。
2、 在訴訟中對精神病人的行為能力的確定,應當依據民法原理規(guī)定的采取個案審查確認制度。而精神病人在訴訟中能否被確認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這關系到精神病人在訴訟中的各項訴訟活動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即程序是否合法,實體處理是否正當。因此,應首先考慮采用何種標準來確定或認定其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的程度如何。
(1)人民法院一般應委托司法精神病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具體認定是否患有精神病,以及所患精神病的病情輕重程度,應以司法精神病學鑒定為理論性、科學性的根據。即采用醫(yī)學鑒定標準確定。訴訟中當事人為證明肯定或否定患有精神病必須向法院提供證據材料。人民法院以合法、真實的鑒定結論為定案根據,來認定涉案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所提出的一方當事人是否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可以參照精神病醫(yī)院出具的有關診斷證明、鑒定加以確認。精神病人在精神病醫(yī)院診治過程中,有關專家對精神病人的病情所作出的科學檢查、檢測等結論性意見,仍可以由法官在作出確認時成為證明材料使用。但應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無異議為限,或者經開庭質證雙方無異議,法院予以采信,或者由其他證據或事實相互認證為審查條件。
(3)可以參照群眾公認的事實和證據進行認定。在此值得注意的是:必須以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法定人)對所公認的事實和證據無異議為限。群眾公認的事實,應該是精神病人的住所地村委會出具的具有真實性的證明材料。同時,也包括周圍群眾即精神病人的左鄰右舍,對精神病人長期的起居、生活等基本情況的感知和認識。對這類事實要求是:能夠起到證明精神病人因先天或后天形成的精神疾病和現在仍然繼續(xù)持有的精神狀態(tài),并且是人們均普遍認為和說法一致的事實。
(4)關于在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出該精神病人是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為解決當事人對此項訴訟爭議,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需按民事訴訟法程序作出認定的,可比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規(guī)定:“申請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由其近親屬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向該公民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3、如感情確應破裂,應準予離婚。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guī)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毙拚蟮幕橐龇▽τ谠擃惥癫∪烁星槠屏褯]有明確的標準。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guī)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的,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的,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可準予離婚。具體應掌握兩點:一是婚前隱瞞病情,婚后經治不愈的,該情況無須多次治療,也無須時間上的考慮。二是,婚前雖知有病,或是病為婚后所得,應屬于多次治療無效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多次一般應掌握在三次以上。
4、精神病患者的離婚案件,應以判決的形式結案。離婚訴訟是身份關系的訴訟,是否同意離婚的意愿,法定人是無權表示這種意見的,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表明。離婚訴訟一方當事人因精神性障礙,對于人與人之間的情感和理性方面,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實質性法律問題因缺乏判斷能力和理解能力,無法用正常的語言正確表達其內心真實意思。立法上,從確定精神病人具備最主要原因和精神病人行為產生的法律效力方面,已在法律規(guī)范體現出精神病人的民事行為,自行為開始時即歸于無效,該類當事人無訴訟行為能力,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的離婚問題應由人民法院裁決,以判決的形式結案。即使法定人與婚姻當事人的一方達成離婚調解協(xié)議,也不應當用調解的形式結案,但可在判決書中將調解協(xié)議的內容予以確定。
5、該類離婚案件案由是離婚還是無效婚姻,應區(qū)別對待。第七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屬于禁止結婚的情形。同時第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婚前患有醫(y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屬于無效婚姻。醫(yī)學上規(guī)定,精神病患者在患病期間不得結婚。因此,對一方或雙方為精神病患者的的案由是離婚還是無效婚姻,應以雙方在結婚登記時該患者是否在發(fā)病期為衡量標準,因為精神病患者在發(fā)病期所實施的民事行為是無效的,其所進行的婚姻登記的行為也應為無效,法院應當宣告其婚姻無效。相反,在進行結婚登記時該病人的精神狀況是正常的,其婚姻屬于有效婚姻,應定以離婚案由。
6、對精神病患者在財產分割上,子女撫養(yǎng)費負擔及經濟幫助上均應給予照顧。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六條規(guī)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條所稱‘一方生活困難’,是指依靠個人財產和離婚時分得的財產無法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離婚后沒有住處的,屬于生活困難。離婚時,一方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房屋的所有權。”以上法律規(guī)定,處理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為我們提供了相關的法律原則。在此要明確的幾項問題是:首先,在離婚訴訟中,要區(qū)分精神病人屬于哪種情形的不同情況。根據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劃分原則,和另一方的經濟狀況,給付精神病人一次性的經濟幫助。其次,確定一次性的給付標準。針對精神病人病情的不同程度,目的是解決精神病人在離婚后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和居住的住處等問題。由于精神病人在離婚訴訟中的特殊性,對于所解決精神病人的生活費用中,應當包括一定的治療費用,由另一方一并給付。再次,對于另一方給予精神病人的經濟幫助,是一種物權性質,而非扶養(yǎng)義務。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保護離婚后的精神病人的身體健康,照顧精神病人的生活,管理精神病人的財產等方面應由離婚后的精神病人的監(jiān)護人實施。在夫妻存續(xù)期間夫妻依法應履行相互扶養(yǎng)、扶助的義務,但在離婚后,互相撫養(yǎng)的義務隨著夫妻關系的解除而消滅。因此,離婚時精神病人的利害關系人不應再以堅持不同意離婚或其他理由為要挾條件,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過高的、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主張。
家庭暴力導致離婚案件呈上升趨勢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筆者認為既有婚姻當事人自身原因,也有與環(huán)境等外界原因,還有職能部門及相關制度的原因。
(一)自身原因
1、婚姻基礎較差?;橐霎斒氯嘶榍罢J識時間短,相互了解不夠,草率結婚致使婚后夫妻間缺乏溝通和交流,當在日常生活中出現或大或小的矛盾,雙方便會失去應有的理性認識和法律意識,出現傷害對方的言行,矛盾激化后,雙方為達到各自的目的而采取極端的態(tài)度和方式來對待彼此,導致暴力行為發(fā)生和升級。如王某某與周某某離婚案,二人(均系再婚)認識不到二個月便進行了婚姻登記,由于相處時間短,彼此了解不夠,婚后,各自缺點逐漸暴露,并缺乏溝通交流,為此常因家庭瑣事發(fā)生爭吵,后來發(fā)展到王某某稍不如意便對周某某實施家庭暴力,致使周某某訴至法院要求結束沒有感情基礎的婚姻。
2、男權思想較重。男權思想在文明社會的一些人或家庭中仍有存在,更是產生家庭暴力的重要原因。以自我為中心的丈夫在家庭中保持高姿態(tài),一旦妻子做出不合要求或不如所愿的行為就會換來毆打,作為弱勢群體的妻子則抱著“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不敢聲張,默默忍受。如此以往,更加助長了丈夫的“勢氣”,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的行為也更為頻繁。如楊某與張某離婚案,楊在家庭中以“大男子”自居,隨意辱罵女方,多次毆傷女方住院,甚至威脅、恐嚇張及其家人。為使自己及家人的人身安全不受侵害,張某起訴,要求解除與楊某的婚姻關系。
3、法制意識淡薄。改革開放以來,女性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地位得到提高,思想觀念也發(fā)生了變化。隨著普法的開展,要求同男性處于平等地位的呼聲越來越高,并更加懂得怎樣運用法律來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當“禁止家庭暴力”載入新婚姻法后,作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婦女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欲通過合法途徑結束痛苦的婚姻生活。筆者所在法院三年審結的涉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有220件,其中以女性為原告的案件有217件,占98.63%.
(二)外界原因
1、經濟發(fā)展的是導致暴力引發(fā)離婚案件產生的重要因素。隨著經濟的發(fā)展,處于經濟和社會地位強勢的成員在家庭生活中往往居于主導和支配地位,而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往往在經濟和生活上依賴于他們,一旦發(fā)生家庭矛盾,處于弱勢地位的成員通常會成為發(fā)泄對象,且大都逆來順受。而這種軟弱的反應使得施暴者無需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如李某某與陳某某離婚案,李某某經商致富后,對與之同甘共苦、相濡以沫的妻子陳某某產生厭倦之意,在外拈花惹草,妻子試圖想改變現狀,恢復溫馨的三口之家,但李某某不僅沒有悔改,反而限制沒有經濟來源的陳某某的生活開支,并常對其實施家庭暴力,陳某某訴至法院,要求離婚,該案經法院審理調解未果判離,并判決夫妻共同財產歸陳某某所有,李某某給予陳某某經濟幫助費30000元。原、被告雙方均服判。
2、社會不良風氣是導致暴力引發(fā)離婚案件的外因。在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各種腐朽思想與陋習不同程度地影響著婚姻和家庭。債臺高筑、嗜酒如命、重婚、包養(yǎng)二奶等社會丑陋現象的存在引發(fā)了家庭暴力,施暴者為達到自己的畸形目的對妻子實施家庭暴力。如鄭某某與韓某某離婚案,平時韓某某與鄭某某夫妻感情一般,但好酒的韓某某喝醉后,便失去理智,輕則對鄭某某呵斥,重則拳腳相加,常常打得鄭某某臥床不起。酒醒后,韓某某為自己的行為追悔莫及甚至跪地乞求鄭某某原諒并保證不再觸酒。數次的毀約,屢次的被打經歷讓鄭某某心驚膽顫,不知下次何時又會遭到丈夫的毒打,為了結束這身心恐懼的生活,鄭某某訴至法院,堅決要求離婚。再如代某某訴劉某某離婚案,劉某某入贅到代某某家,婚后不但缺乏家庭責任感,而且與一女子以夫妻名義在外租房同居并生一子。為了達到與該女子結婚的目的,劉某某一回到家中便對妻子代某某實施家庭暴力,并揚言要么離婚,要么就置于死地。代某某訴至法院,要求與劉某某離婚,該案經法院審理調解離婚,劉某某給予代某某經濟賠償。
3、職能部門及相關法律制度的原因。家庭暴力長期以來被視為家庭私事,其隱蔽性決定了很少會有相關部門主動管理。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家庭暴力行為除殺人和重傷外,司法機關大多作為自訴案件處理,采取“不告不理”的做法,就讓其成了相關部門不管不問的真空地帶。再則有相當部分執(zhí)法人員認為家庭暴力是夫妻之間的私事,不屬于公安機關管轄范圍,致使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很少得到制裁,從而助長了家庭暴力事件的增長。受害者在遭受家庭暴力時難以尋求有效的保護,即使通過相關部門解決,也只能解決一時的,畢竟家庭生活是長期的,而且暴力行為的發(fā)生具有隱蔽性和時間的不確定性,有些部門想管也有心無力,制裁手段的缺乏更讓相關部門對施暴者無計可施。另外,我國憲法、刑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guī),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guī)定,但缺乏明確的認定和具體的制裁辦法,可操作性不強。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家庭暴力由于行為人的不法行為直接針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并給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傷害后果,與其他暴力行為相比較,具有以下特點:
(一)身份的特定性
家庭暴力由于發(fā)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中,因此施暴者與受害者之間具有特定的身份和關系。如婚姻主體間存在的夫妻關系,據我院三年來審理此類案件調查統(tǒng)計,90%以上的家庭暴力的施暴者為丈夫。
(二)時間的連續(xù)性
家庭暴力因伴隨著家庭成員之間的共同生活,施暴者會因不同的事由,在不同的時間里,多次或長期對同一受害者采取不同的行為和方式,不定期地施暴。
(三)行為的隱蔽性
家庭暴力大多數都發(fā)生在特定的場所,即多數發(fā)生在施暴者與受害者共同居住的住所,其暴力行為很難讓世人知曉,大多數受害者認為,家庭暴力系個人的家庭隱私?!凹页蟛豢赏鈸P”的封建意識根深蒂固,為了不使家庭矛盾激化而婚姻和家庭的穩(wěn)定,受害者大多采取忍耐態(tài)度,不向外張揚,更談不上要通過程序來保護自己的人身權利,由此導致施暴者更加猖狂,且不讓外人知曉,隱蔽性很強。
(四)手段的多樣性
家庭暴力,既包括肉體上的傷害,例如毆打、體罰、殘害、限制人身自由等,也包括精神上的折磨,如威脅、恐嚇、咒罵、譏諷、凌辱人格等,甚至還包括性暴力。其后果是嚴重的,不僅造成受害者身體、精神的痛苦、心理的壓抑,還威脅到家庭的和睦與穩(wěn)定,甚至導致惡性案件發(fā)生,成為影響穩(wěn)定的一個重要因素。
三、預防家庭暴力的幾點思考
要預防、減少家庭暴力導致離婚的案件,首先就應反對和消除家庭暴力的存在,如何消除家庭暴力?筆者認為,可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轉變觀念,提升自我保護意識
家庭暴力中,施暴者丈夫打妻子大多緣于夫妻在家庭中地位不平等,要想徹底改變這種狀況。作為女性,一是應樹立“自尊、自強、自信、自立”的觀念,提高自身素質,消除封建殘余思想,要認識到自己與男性具有同等的人格與尊嚴,保護自身不受傷害。二是正確處理好戀愛、婚姻和家庭的關系,不要在無感情基礎情況下草率結婚?;橐錾钪校p方多進行溝通與交流,遇到存有分歧的,要共同理性地面對并心平氣和地提出各自的看法與意見,不能動輒就進行人身攻擊,以免事態(tài)激化,避免家庭暴力的發(fā)生。三是受虐待婦女應具備自我保護意識和防暴抗暴意識。如在面對極其殘暴的施虐者,有可能出現被殺或嚴重傷害的情況下,要盡快離開家庭到住所地的矛盾糾紛調處中心、派出所求救,或請求相關部門如婦聯、工會以及各種公益性的法律救援機構、人民調解委員會、公安機關等的介入,必要時還可尋求法律的保護,如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或民事訴訟,以達到保護自身安危,震懾與制裁施暴者的目的。
(二)強化素質,提高法律意識
全民綜合素質與法制道德意識應該得到增強與提高,這不僅需要公民自身的修養(yǎng),更需要國家加大宣傳力度,并建立健全切實可行的規(guī)章制度,對社會上存在的陋習與丑惡現象,應當加大打擊力度,純凈社會環(huán)境,讓家庭暴力沒有生長的土壤。司法機關要加強普法宣傳,讓保護婦女的法律規(guī)定深入人心,提高廣大婦女的法制觀念,增強其反家庭暴力的自覺性和斗爭性。
(三)構建體系,發(fā)揮職能作用
政府在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中起主導作用。要通過明確家庭暴力問題的法律地位,增強對家庭暴力的重視程度,構建整個社會防控和制裁家庭暴力的體系,并將其納入鄉(xiāng)、村兩級矛盾糾紛調處、社會綜合治理的考核范圍。報刊、電視、廣播等社會媒介和輿論監(jiān)督也要及時地曝光和譴責殘害婦女的家庭暴力行為。從輿論、道德到法律、機制,從司法機關、社區(qū)、單位到家庭編織一個反家庭暴力之網,提高全社會對家庭暴力行為危害性的認識,達到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行為的目的。
(四)加強司法援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救助和保護受害者是反對家庭暴力的重要措施。家庭暴力發(fā)生后一方面要制裁施暴者,另一方面要撫慰受害者。居委會和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及婦聯等要重視給受害者精神上的撫慰,及時解決他們的困難。相關部門還應開辟婦女熱線電話,為(受害)婦女提供法律援助和心理咨詢,設立婦女庇護所、家庭事務裁判所、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
(五)公正執(zhí)法,強化司法機關
為了保護婦女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權益,司法機關要加強對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打擊力度。要重視和加強對施暴者的制裁力度,形成強大的威懾力,要使施暴者有所顧忌,讓婦女權益切實得到保護。司法機關的執(zhí)法人員應轉變家庭暴力行為系夫妻間私事的觀念,做到有法必依,執(zhí)法必嚴,違法必究,以保護婦女合法權益和維護法律尊嚴。必要時,審判機關可設立專門審理家庭暴力案件的“家庭暴力法庭”,及時懲治施暴者,切實維護婦女的合法權益,并在法律允許的框架內給受害者最大的便利,使其得到相應的賠償。
(六)構建制度,完善執(zhí)法體系
為此,應完善制定家庭暴力、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制度。,我國相關法律法規(guī)對家庭暴力行為都有禁止性規(guī)定,但缺乏可操作性。筆者認為,國家應盡快出臺可操作性強、專門的反家庭暴力法規(guī),其中應包括家庭暴力的定義、家庭暴力的救助機構和求助程序、制裁機構、施暴者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為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家庭成員樹起一道有效的法律屏障。
一、離婚案件缺席審理增多的原因
隨著社會經濟的發(fā)展,人口的流動性加大,越來越多的農村居民涌入城市務工,導致夫妻雙方長期分居,這種情形日益增多,使很多夫妻常年聚少離多,嚴重的影響了夫妻感情。一旦雙方感情出現裂痕,一方到法院要求離婚,由于其往往不能準確提供對方的詳細地址,使得法院常常很難通知被告應訴。在這種情況下,法院通過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往往只能采用公告送達方式送達應訴通知書和開庭傳票。
此外,有的當事人缺乏家庭責任感,對婚姻無所謂,常常行蹤不定,表現為不辭而別,獨來獨往,另一方很難把握其行蹤;還有一種當事人是惡意缺席,故意規(guī)避法律,不愿承擔不利后果,如不想離婚,不想撫育小孩或不想讓對方獲得財產之利益。故意不到庭,造成對方當事人舉證困難,人為增加法官判決離婚難度;還有的拖延訴訟,迫使對方當事人讓步。
二、離婚案件缺席審理的弊端
1、雙方感情是否破裂難以查明。在缺席審理時,由于被告未到庭,給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質證程序帶來了一定的難度。審判中,法官主要看原告的舉證,不能通過聽取雙方的陳述、辯論并結合雙方提供的證據來判斷雙方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有時原告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往往夸大其詞,甚至杜撰一些不實的事實來證明夫妻感情不和,法官僅憑原告的陳述及其提供的證據確實難以判斷雙方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2、財產及債權債務狀況難以查明。原告在庭審中提供的財產情況,可能有遺漏,因為對被告在下落不明期間所得的財產,原告不知情,亦無法查清,更不能提供證據證明。在這種情況下,財產的分割僅局限于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所得的財產和被告下落不明期間原告所得的財產;同時還可能存在虛假,因為原告為了達到多得財產的目的,也有可能隱瞞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的財產。這種情形如果涉及的財產多、數額大,缺席判決后,一旦被告重新出現,新的財產分割紛爭必起無疑。同時,因為被告未出庭參加訴訟,對夫妻間的共同債權、債務亦無法查清。在共同債務問題未查清的情況下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有可能損害其他債權人的合法權益。
3、子女撫養(yǎng)問題難。缺席審理時,夫妻雙方不能就子女跟誰生活及撫養(yǎng)費的承擔等問題進行協(xié)商。當原告不同意撫養(yǎng)子女,對被告公告送達缺席審理時,若判決由原告撫養(yǎng),而被告又下落不明,對原告來說是不輕的負擔,且對原告不公平;若判決由被告撫養(yǎng),而其又下落不明,子女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護,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
三、離婚案件缺席審理應注意的問題
1、依法通知被告應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guī)定第五條規(guī)定“當事人應當在或者答辯時向人民法院提供自己準確的送達地址、收件人、電話號碼等其他聯系方式,并簽名或者捺印確認”。第十條規(guī)定“因當事人自己提供的送達地址不準確,送達地址變更未及時告知人民法院,或者當事人拒不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而導致訴訟文書未能被當事人實際接收的,按下列方式處理:(一)郵寄送達的,以郵件回執(zhí)上注明的退回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二)直接送達的,送達人當場在送達回證上注明情況之日視為送達之日。上述內容,人民法院應當在原告和被告答辨時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告知當事人”。對惡意缺席的被告,法院可以依法要求其提供自己的送達地址,然后向其郵寄送達訴訟文書,其簽收與否不影響送達的法律效力。對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若用《民訴法》規(guī)定的其它送達方式均無法送達的,采用公告送達。自發(fā)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2、對一方以下落不明離婚的案件,要把查明對方當事人是否確屬下落不明作為案件審理的重點,因為查清該事實是確定案件能否適用缺席判決的關鍵。訴訟中對原告提交的證明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因無法質證,不能直接作為定案依據。審判人員應根據這類案件的特殊性,依職權進行調查取證,除調查核實原告提供的證據外,還應當調查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近親屬,因為一方當事人若非下落不明,其一定會和近親屬保持聯系。如果其近親屬也不知道其下落,那么結合原告方提供的證據,可認定被告下落不明。在程序上應盡可能保證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多渠道獲取通知其參加訴訟的信息,在發(fā)出公告的同時,應在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直系親屬住所地張貼公告,防止原告采用欺詐手段,騙取法院適用缺席審理。
3、認真審查原告方提供的證據材料。由于離婚案件不同于一般案件,離婚糾紛除涉及當事人的人身和財產關系外,還涉及婚姻家庭的穩(wěn)定,具有較強的社會性?;橐鲫P系的穩(wěn)定與否,直接影響社會的和諧穩(wěn)定。所以,在審理涉及一方下落不明的離婚案件時,對原告提供的證據要認真細致地進行審查。特別是涉及到夫妻感情破裂的證人證言,應該通知出具證言的證人出庭作證,并核實其證言的真實性。對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最好通過當地基層組織調查核實,在無法查清時,應暫不處理共同財產、債權債務問題,待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出現后再行處理,充分保障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的訴權。同時,加強與下落不明一方當事人親屬的溝通,盡量減少日后可能出現的纏訴。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審判人員要耐心做被告的思想工作,爭取讓被告到庭參加訴訟。對被告明確表示不到庭參加訴訟的,應要求被告出具對婚姻、財產分割及孩子撫養(yǎng)的書面意見或將其意見記入筆錄,或采取就地調解或到案發(fā)地開庭等措施,解決被告不到庭參加訴訟的問題。
4、妥善處理子女撫養(yǎng)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guī)定父母有撫養(yǎng)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因被告未到庭,對于子女應由誰來撫養(yǎng),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對被告惡意缺席的離婚案件,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yǎng)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yǎng)。對被告下落不明而判決離婚的案件,原告有先行撫養(yǎng)子女的義務。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判令子女由原告攜帶撫養(yǎng);若夫妻有共同財產的,可將被告方應得的共同財產份額作價后交付原告 抵作撫養(yǎng)費,多余部分也可交由原告保管,待被告出現后主張權利時,再由原告交還給被告。若沒有什么共同財產,可判令被告負擔部分撫養(yǎng)費,待其出現時再申請執(zhí)行,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后再主張要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yǎng)的相對穩(wěn)定,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也有利于減少社會矛盾。
目前,相當一部分網站都為網民提供網絡“婚姻登記”的服務項目。登陸者只需填寫系統(tǒng)要求登記的相關資料即可通過網絡與另一登陸者結成“網絡夫妻”,成立網絡“婚姻”關系。之后,“夫妻”雙方只要再次登陸,即可在網絡世界無所顧忌地“談情說愛”,甚至過所謂的“夫妻生活”。一部分已婚者往往因過分沉溺于此而冷落其現實中的配偶,進而引發(fā)現實夫妻雙方的感情危機,甚至訴諸法院鬧離婚。
“網絡婚姻”已經對業(yè)已存在的婚姻關系產生了巨大的影響,但在目前來看,我國的婚姻法尚未對其作出相應的規(guī)定,特別是新婚姻法在規(guī)定法定離婚事由時沒有明確把“網絡婚姻”作為法定離婚事由。
由“網絡婚姻”導致的離婚案件,無過錯方大都會以過錯方的“背叛”行為嚴重傷害自己的感情為由提出精神損害賠償。但是,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對離婚時無過錯方提出損害賠償的要求僅限于以下四種情況: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相關法律規(guī)定,我國公民婚姻成立實行的是登記主義原則,即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雙方到戶籍所在地民政部門登記之后,婚姻關系才宣告成立?!熬W絡婚姻”顯然不具備這一法定形式要件,“網絡夫妻”因此無重婚之嫌:“網絡夫妻”雙方登陸注冊時通常都不以真實資料示人,彼此之間甚至連對方真實姓名和性別都不清楚,在網上更不可能有同居事實發(fā)生;至于家庭暴力和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就更談不上了。也就是說,依據現行法律法規(guī),因“網絡婚姻”導致離婚時,無過錯方想要通過訴訟手段得到精神賠償,在現階段來看幾乎是不可能的。
對于“網絡婚姻”構成違法,理由是過錯方有侵權行為和侵權事實的發(fā)生,符合民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但從審判實踐看,過錯方的行為導致的后果通常是冷落其現實中的配偶,進而拉開夫妻雙方的感情距離。然而,過分沉溺于電腦游戲、QQ聊天或足球也同樣可能導致相似的結果,將“網絡婚姻”行為視為侵權,一般審判人員可能認為過于牽強。
在“網絡婚姻”中,過錯方的行為的確給無過錯方造成了巨大的感情傷害,對其行為不予以法律制裁和約束有違婚姻法保護無過錯方的立法本意。在考慮法律的管轄范圍時,不應僅僅局限于“網絡婚姻”是否為法律意義上的婚姻,而應從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出發(fā),考慮其對現實婚姻產生了何種影響。
“網絡婚姻”導致感情破裂。所謂婚姻,男女雙方只要具備了法律所規(guī)定的實質要件和程序要件,婚姻即告成立。從我國婚姻法來看,在婚姻關系的成立過程中,較為主要的是實質要件,而當事人雙方的主觀條件即自愿結婚是眾多條件中的重點??v觀世界各國婚姻立法,雖然對婚姻締結雙方的年齡、血緣關系的規(guī)定等存在差異,但均將雙方自愿作為婚姻成立的首要條件。而在程序方面,除了一些生理方面的考慮外,筆者認為這主要是國家為了婚姻關系的穩(wěn)定和便于管理而設定的,比如我國在1989年之前還承認事實婚姻的法律效力。所以,如果沒有經過婚姻登記程序,婚姻關系雖在法律上得不到國家承認,但已經構成了事實上的婚姻。因此,作為“網絡婚姻”,我們不能簡單將其理解為游戲,因為在雙方當事人主觀上已經或多或少的具備了與對方具備一種與現實相同的情感關系,這一點可以通過“網絡婚姻”雙方的語言和一些網絡下的行為予以證明。在考慮這個問題時并不僅僅只是將雙方是否見面作為一個很重要的評判標準。因為除去見面,有配偶者的“網絡婚姻”與婚外戀并不存在什么區(qū)別,更深一層講,與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相比,主要差異是雙方是否有過性行為。但我們在考慮是否與他人同居時,主要考慮的是同居雙方的感情,并不是將雙方間是否存在性行為作為第一要件。如果將感情因素排除在外,則會出現同居與混為一談的情況。另一方面,我國婚姻法將感情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條件也體現出感情在婚姻中的重要性。因此“網絡婚姻”應該作為導致感情破裂的重要原因之一。
“網絡婚姻”構成事實侵權?;橐霎a生的基礎是愛情,在眾多由“網絡婚姻”導致的離婚案例中,我們不難發(fā)現,大多數都是由于時間的問題對另一方缺乏必要的體貼和關心。從心理學方面,需求的不滿是導致婚姻的重要原因之一。在需求不滿中,就包括一方或雙方的正當感情需求如溫存、體貼等得不到滿足。而這種不滿足的情況將會導致心理的痛苦并對對方喪失信心,從而促使離婚的發(fā)生。從大多數因一方過錯而導致的離婚案件來看,這種感受是普遍存在的。在眾多由網絡問題導致的離婚案中,婚姻的一方均是將大部分精力和時間放在了網上。從網上對一些網民的調查中發(fā)現,關系較為親密的網友在網上聊天的時間一般不會少于20個小時/周,同時加上日常工作的繁忙,夫妻間原本可以相處的時間被大大壓縮。這是婚姻的另一方從感情上無法接受的,對其而言,這與現實中的婚外戀已經沒有實質性的差別了,無過錯方的權利實際已被侵害。
“我出24萬!”“我出25萬!”這聽上去似乎是一次極為普通的“拍賣”,其實卻并非如此。日前進行的這場“小型拍賣會”,“拍賣師”是杭州市江干區(qū)人民法院的一位法官,而“競拍者”只有兩人——一對要離婚的夫妻,競拍的是他們的共有住房。
結婚數年的張先生和陳女士近年感情迅速惡化,到法院訴訟離婚。江干區(qū)法院受理此案后進行調解。但兩人都想要那套共有住房,調解陷入僵局。若按以往的處理辦法,這個離婚案將由調解程序轉入判決程序,須委托評估部門評估房屋價值,再由法院依據法律規(guī)定及當事人實際情況作出判決。如此一來,不但離婚時間要拖延,當事人還得繳一筆評估費。
承辦法官打破常規(guī),征詢雙方意見,提出“雙方競價”的調解方案,即在法官主持下,雙方當事人看誰出的錢多,房屋就“賣”給誰,“競拍”所得錢款分一半交給另一方。
經過幾輪緊張“競價”,最終陳女士以30萬元取得了房子,而張先生也拿到了自己滿意的15萬元補償金。
公正司法、一心為民,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對民事審判法官的基本要求,也是××*同志在多年的審判實踐中對法律真義的理解。××*曾從事過審判檔案管理工作,不論她在什么崗位上,都把公正與為民放在第一位,在負責檔案管理工作時,為了便于檔案管理與查詢,20*年她負責起草了法院系統(tǒng)電子檔案錄入方案,僅用了一年時間就完成了對7萬多卷宗電子錄入、掃描、建檔工作,使電子檔案管理工作走在了全市檔案管理工作的前列,所在單位被評為山東省“特級檔案管理先進單位”,本人被山東省檔案局授予“全省檔案工作先進個人”稱號,并榮立個人三等功。20*年,××*調入本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工作,民事案件的當事人都是普通的基層父老鄉(xiāng)親,他們大多生活在法律語境的邊緣地帶,訴訟也多是離婚、工傷事故、道路交通、鄰里糾紛等案件。為了審理好這類案件,她一方面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和法律知識的學習,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程序關和法律關,提高辦案的效率,使每一起案件都辦成經得起歷史檢驗的“鐵案”,以最有效的辦法和最能讓當事人接受的方式,為百姓主持公道。另一方面強化公正司法、一心為民的意識,把人民滿意不滿意、贊同不贊同、擁護不擁護作為工作標準,做到在思想上愛民、行動上親民、方法上便民,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20*年她審理了一起長達18年的學生傷害賠償再審案件,為了調取證據,她三上北京、濟南調查相關證據,先后十余次走訪當事人,依法判處某學校賠償當事人各項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17萬余元,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自20*年以來,共審結民事案件380件,其中調解結案166件,其辦案數量及調解率均居全院同行首位。所審結的案件均能做到案結事了,無一超審限、無一錯案、無一發(fā)回改判和上訪纏訴。20*年榮立個人二等功,20*年被山東省婦聯、山東省高院授予“山東省優(yōu)秀女法官”榮譽稱號。
二、定紛止爭,促進和諧,是她不懈追求的審判目標
定紛止爭,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是人民法官神圣職責。××*結合民事審判工作的實際,總結出六條訴訟調解法,即教育說理法、判例指導法、理解信任法、耐心講解法、換位思考法和社會介入法。在20*年審結了一起二審交通肇事賠償案,上訴人沂水縣居民王某駕駛貨車將騎摩托車的劉某撞傷,一審判決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訴,在二審審理期間,王某召集部分親屬圍攻一審法院,××*同志得知情況后,及時和原審法院承辦人員溝通,并運用教育說理法、換位思考法和判例指導法,耐心細致給王某講解有關法律規(guī)定及其相關判例,指出其行為的嚴重后果,經過長達2個小時的說服工作,王某撤回圍攻上訪人員,阻止了一起嚴重違法事件的發(fā)生,又經過不厭其煩地多次調解工作,上訴人一次性將5667元現金交付被上訴人,案件實現了圓滿解決。
××*作為一位女法官、一位母親,她不僅有著親情和愛心,還具有著嚴謹細致的工作作風。在一起離婚案件中,因其男方有嚴重過錯,男女雙方均同意離婚,但為撫養(yǎng)孩子及家庭財產分割發(fā)生爭議,在調解中她運用社會介入法,讓其親屬和10歲的女兒做其父母的工作,女孩的父母受到了感動,在財產分割上也互相讓步,以調解結案,此案雖然不是喜劇結果,但依法保護了婦女兒童的合法利益。庭后,××*又將其電話號碼留給女孩,與女孩長期保持“熱線”聯系,鼓勵她好好學習,健康成長。在她審結的離婚案件中,調解率達到60%以上。今年8月1日前,××*同志作為涉軍合議庭成員接受了山東省廣播電視臺的采訪,其所審結的涉軍案件均能達到質量高、結案快,最大限度的維護了軍人的合法權益。
我最后選擇了民一庭,被分到民一庭王禮仁書記那里實習,王書記是我們學校特聘的教授,他還為我找了兩位優(yōu)秀法官老師:胡遠亮法官、朱曉玲法官.我選擇民事庭實習,這主要考慮到民事程序法在我國占有極其重要的地位,而我自己民事程序法學習得不夠好,又從來沒有去實習,學習這些也很久了,現在民商這一塊我以前學的忘記不少,特別是在民事程序這方面,幾乎完全是個空白,平時又沒有實習過.我記得不少學法學的前輩們都說過一句話:“學法學的,得民法者得天下”,我知道自己要更加重視民事法這一部分,不論我們將來參加司法考試還是考研,我還是得認真學習司法實務方面的操作,以為將來的就業(yè)做好準備。
在中院民一庭實習的差不多有二十天的時間里面,我主要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1、整理卷宗,這是我在實習期間最為主要的工作事項,幫助王書記和胡法官整理卷宗100多份,邊整理邊看檔案材料,在這些已經審結的案件中有很多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事實的認定,證據的采信,責任的認定等等,在整理卷宗過程中,對民事案件從立案到審結的程序,各種該歸檔的文書的分類有了詳細的了解。
2、旁聽案件。中級法院管轄人口較多,涉及標的額一般也比較大,民一庭又是全法院管轄的事最多最雜的,到二月底已經立案待審的案件就有很多,民一庭總共20多位審判員,平均每人至少有案子幾十件,常常每天都有幾十個庭要開,這對我而言是一件好事,可以聽的案子就比較充足。以前在學校的模擬審判主要涉及大的案子是刑事方面的,比較注重程序,法庭審理比較嚴肅,但在這里聽了幾次民事審判后覺得庭審很隨便,很多程序性的事項都一言帶過了,法官審案子就像聊天一樣,離婚案件一般是不公開審理的,我也以法院工作人員的身份進去旁聽了。通過旁聽案件,我對民事的審判特點和程序有了詳細的了解,懂得了審理民事案件關鍵在于化解當事人之間的矛盾,和刑事案件著重體現國家強制力懲罰犯罪不同,民事案件理想目標應是案結事了,讓雙方當事人共贏而又不失法律的尊嚴,這一點就對法官的個人職業(yè)道德素質要求很高,這個素質不僅僅是法律方面的知識淵博,更重要的是懂得替當事人著想,盡量減少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一定程度上追求司法效率,更不能擺官老爺的架子,人為的拉大法官和群眾的距離。
3、做詢問筆錄。在開庭審理之前后,要對案件的當事人進行詢問,我擔當過幾起案件詢問時的記錄,由于法官們在詢問時有時候用宜昌方言,我在記錄的時候不能全面的記錄下來,只能記住一些重點和大概,有時候還要詢問一下當事人,以免出錯,然后才讓他們簽字,其實他們即使是用普通話講的話我也不能完全記錄的準確,平時我們在速記這方面鍛煉較少,搞模擬審判時的書記員記錄都是假的,庭審筆錄都是早就準備好的,我覺得我們的教學活動中應該增加速記這方面的培訓學習.
在中級人民法院里實習了個把月的時間里,對這里受理的案件情況有了大致的了解,中級法院民一庭的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幾類:
1、離婚糾紛,特別是過完年的頭三個月,離婚案件大概占了總案件的一半左右,法院對離婚案件,一般情況下第一次離婚的如果不是婚姻法規(guī)定的那幾種如一方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不改,一方有遺棄虐待家庭成員,夫妻分居滿兩年的等等這些強制規(guī)定的,一審都是經調解無效后判決駁回原告的離婚請求,但如果半年后原告再以相同理由提起要求離婚的,法院審理時如果調解無效一般都會判決支持離婚,所以現在要離婚是一件很簡單的事情,一次不成,再來一次準行。經過平時和法官們的探討以及一些自己聽過案子,看過的案卷,我發(fā)現現在離婚案件有一些新的特點:①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 .②結婚時間比較短,離婚率卻比較高,30歲以下的離婚的占多數 .③女性提起訴訟的比例高于男性,整理案卷中有40份離婚案件,其中有30份是女方提起的,這反映出當今婦女維權意識增強,婦女地位提高. ④一方不出庭,訴訟文書采取公告送達的增多 ⑤因家庭矛盾引起離婚較多,多集中于外出打工者,且都是在春節(jié)后不久提起離婚。
3、勞動合同糾紛,在法院聽了幾起關于勞動合同的案件后,發(fā)現在辯論過程中,用人單位的人總在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是勞務關系,或者強調是雇傭關系,而勞動者的人強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勞動關系,是一種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事實勞動關系。審理這類案件還要涉及勞動仲裁委員會的仲裁書,要認定工傷的提起賠償的話要先有勞動仲裁委員會做出勞動關系的認定。由于自己也快畢業(yè)就要走上工作崗位了,所以對勞動爭議這方面的案子關注的比較多。勞動爭議案件要提起訴訟一般有個先決程序,就是向勞動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不服仲裁的才可以在規(guī)定時間內向法院提起訴訟.對經常提到的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在庭審后我也做了如下整理,勞動關系和勞務關系兩者的區(qū)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從合同的主體上看。勞動關系的一方必須是用人單位。即機關、企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或個體經濟組織,另一方是勞動者個人。勞務關系的雙方可能都是個人,或者都是單位,也可能一方是單位,一方是個人。(二)從用工雙方的關系上看。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有隸屬關系,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而勞務關系的雙方則是一種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勞動者只是按約提供勞務,用工者也只是按約定支付報酬,雙方不存在隸屬關系,沒有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權利和義務.(三)從支付報酬的形式上看。勞動關系支付報酬的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工資,有規(guī)律性。勞務關系多為一次性的或按階段按批次支付,沒有一定的規(guī)律.(四)從法律的適用上來看。勞動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糾紛,應由勞動法來調整。勞務關系中產生的糾紛是平等主體的雙方在履行合同中所產生的糾紛,應由民法來調整解決。
法院里的實習讓我知道了自己的無知和知識的缺乏,把全國三百多所開設法學的院校比做一個瓶子,西政、中南財大、北大、人大、武大就是那個瓶子的蓋子,我們的學校就是那個瓶子的底,現在法學沒有??粕耍覀兙统闪藟|底的,原來我總以為法院里的法官素質都很差,審判了這么多年都沒過司法考試,我現在才知道自己的想法是多么的片面,不是法官不想學,是他們根本沒有時間去學,整天被案子壓著,一直以為中國的法院里法官們學歷低,都是軍隊里面轉業(yè)出來的,而在法院認真實習了一個月后,才了解到,很多人都有大學法學本科以上的學歷,才發(fā)現自己的無知,不出去看看闖闖永遠不知道自己有幾斤幾兩,在法院實習,做錯了什么事,法官們可以說你還是學生,可以原諒你,但當走上工作崗位后再出錯,就要承擔相應的責任,設身處地為法官們著想一下,假如我自己是法官,當在判決書上簽下自己的名字時就意味著一種神圣的責任,前提是要司法公正,這代表的正確地行使國家的司法審判權,法院專門有審判監(jiān)督庭,專門負責錯案追查制,實習讓我在學生和走上社會進入工作崗位之間有個良好的過度,是自己人生的一段非常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使我提前了解了社會,為適應不斷變化的社會做好了思想和能力等方面的充分準備,為就業(yè)打好了一定的基礎,對我的將來有著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