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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社會論文

時間:2023-03-15 14: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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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與社會論文

第1篇

論文關鍵詞:文化軟實力 提升 人的發(fā)展

論文摘要:文化作為一種征服人們內心世界的整體性力量,被稱作為軟實力。文化軟實力是一種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的內在動力,是一種改變人們思想層面和行為層面的文化政策,我國當前階段所提倡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理念蘊藏著人的全面自由發(fā)展價值目標,人的全面自由發(fā)展是社會主義社會發(fā)展的重要目標。因此,必須辯證地考究文化軟實力與人的發(fā)展之間的關系,深入剖析當前我國人的發(fā)展面臨的困境,進而不斷提升文化軟實力,促進人的不斷發(fā)展。

一、文化軟實力與人的發(fā)展的辯證關系

人的全面自由發(fā)展是整個社會存在和發(fā)展的基礎,在當代中國,人的發(fā)展的一個重要維度就是增強我國的文化軟實力。我國經濟和社會的發(fā)展需要綜合國力的提升。綜合國力可以分為硬實力和軟實力兩個方面,硬實力是在經濟、軍事等方面的實力。軟實力是指文化、政治、意識形態(tài)、凝聚力、吸引力等方面的實力,其中文化軟實力是軟實力中的重要內容。文化軟實力中的文化。主要指的是思想層面的文化與行為層面的文化,提升文化軟實力,主要就是提升這兩個層面的文化水平,這種提升不是一種外在的對物的改造。不是通過發(fā)展經濟、加強軍備來實現的,而是一種內在的對公民自身素質的改造和提升。

人的發(fā)展是一個辯證否定的過程,他不是抽象地存在于世界之外。而是生活在文化世界里。文化作為一個整體,具有內在協調一致性的特征,規(guī)范和影響著公民個體的一切活動方式。作為文化的存在物,人的發(fā)展是通過文化的發(fā)展來實現的,文化上的每一個進步。都是邁向自由的一步。增強我國的文化軟實力,形成一種具有先進成熟的文化意識形態(tài)和具有吸引力的價值觀念,為人的發(fā)展提供內在動力,同時,人的發(fā)展逐漸消除對人、物的依賴,建構人的全面自由發(fā)展。為文化軟實力的增強提供持續(xù)的動力。因此,文化軟實力和人的發(fā)展二者之間是辯證統(tǒng)一的關系。

二、透視人的發(fā)展面臨的文化軟實力困境

人的發(fā)展是我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的重要目標之一,也是社會主義的本質要求。但在實際行為中,人的發(fā)展還面臨著諸多困境。文化軟實力是促進人發(fā)展的一個不可或缺的條件,文化軟實力的發(fā)展需要一定的文化基礎。我國具有豐富的傳統(tǒng)文化底蘊,然而,對于傳統(tǒng)文化我們有著深刻地經驗和教訓,即把傳統(tǒng)文化視為一種落后文化或封建殘余統(tǒng)統(tǒng)拋棄,從根本上扼殺了我國傳統(tǒng)文化的發(fā)展,影響了我國文化軟實力的積淀。文化軟實力的積淀的薄弱一定程度上使我國文化價值觀普遍缺失,同時受外來文化價值觀的沖擊,對人的社會意識、社會心理等精神方面產生影響,進而使個體人的全面發(fā)展受到束縛。 轉貼于

人的發(fā)展不是孤立進行的,而是受社會生產力發(fā)展的影響,與某個階段的生產方式的制約,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物質生活的生產方式制約著人們的文化、政治生活,大力提高我國文化軟實力需要建立在一定的經濟基礎之上。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雖然已經取得了飛速發(fā)展,但與一些處于現代化之中的國家相比,還有一定的差距。社會存在環(huán)境決定著人們的發(fā)展意識,我國現階段的經濟發(fā)展狀況制約著人的發(fā)展程度。

三、提升文化軟實力促進人的發(fā)展

社會主義的本質內在地規(guī)定了人的全面自由發(fā)展,這就要求人必須加快走出對人的依賴、對物的依賴的桎梏。人生活在文化的世界里,通過提升當前我國文化軟實力來引導和推進人的全面發(fā)展,是一條卓有成效的途徑。

文化軟實力的提升必須注重對傳統(tǒng)文化的挖掘與秉承。我國擁有五千年光輝燦爛的文化傳統(tǒng),文化軟實力的構建與增強必須建立在固有的傳統(tǒng)文化基礎之上,并不斷賦予其新的內涵和時代精神,形成具有包容力和開放力的文化軟實力。

文化軟實力就是價值觀的吸引力,能得到人們的認同并轉化為人們的實際行動。文化軟實力作為人的發(fā)展的內在機制,開拓了人的發(fā)展的新范式,對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具有重要作用。

生產力發(fā)展是文化軟實力提升的保障條件。從生產力對人的發(fā)展的決定作用來說,生產力的提高是國家文化軟實力提升的根本。在人的發(fā)展實踐中既要深化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促進生產力的發(fā)展,為人的發(fā)展創(chuàng)造物質基礎。大力發(fā)展生產力是突破人的發(fā)展過程中面臨的物質局限的根本前提,通過良好的物質基礎來緩解和消除人的發(fā)展過程中的物化蒙蔽。實現人的全面發(fā)展。

馬克思關于人的發(fā)展理論蘊藏著深刻的內涵,在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背景下,從提高文化軟實力視角對其進行深入剖析,對于解決人的發(fā)展過程中面臨的困境尋找到新的突破點,對加快人的依賴轉向物的依賴,并走出物的依賴,最終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參考文獻:

[1]唐眉江,公民人文素質與國家文化軟實力[J],嶺南學刊,2008,(3)

[2]馬克思恩格斯選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56

第2篇

【關鍵詞】民生;保障和改善民生;法律制度

文章編號:ISSN1006―656X(2014)01-0023-02

一、民生內涵的界定

民生是一個不斷發(fā)展的概念,在古代社會主要與百姓物質需要的滿足聯系在一起,正如《左傳?宣公十二年》所云:“民生在勤,勤則不匱?!边@里的“民”,即百姓之意。而《辭?!分袑τ凇懊裆钡慕忉屖恰叭嗣竦纳嫛?,是一個帶有人本思想和人文關懷的詞語,話語語境中顯然滲透著一種大眾情懷。

二、我國民生問題的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我國經濟水平得到快速發(fā)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民生問題有了極大改善,但仍存在諸多問題亟待解決:

從教育看,它已經成為國民立足社會的基礎,但在現實中,還存在著財政性教育經費投入不夠、義務教育的福利性保障不夠、受教育的機會尚不公平等問題。

從社會保障看,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建設與完善依然是任重而道遠,像基本養(yǎng)老保險、醫(yī)療保險、失業(yè)保險的覆蓋面,城鎮(zhèn)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貧困人口的救助,老年人、殘疾人的福利享受,等等,都還有許多事要做。

除此之外,我國仍存在諸多民生問題,因此我國應當不斷完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

三、保障和改善民生是法治社會的內在要求

第一,在改革開放的今天,民生問題已不能簡單的等同于豐衣足食的追求,而涉及人的全面發(fā)展。民生問題包括生存權、勞動權、受教育權、工作權、休息權、健康權等合法正當權益的維護,而且還涉及與社會經濟相關的政治生活問題,如信息公開、民主法制建設,社會保障體系、社會福利制度以及社會對于困難群體的關注和關懷等。因此,完善法律法規(guī),保障法律的貫徹實施是尊重和維護民生權利,改善民生,促進社會和諧的基本條件。

第二,法律是公平正義的守護神。在現階段,我們要深化收入分配改革、增加城鄉(xiāng)居民尤其是中低收入者的收入、合理調整和嚴格執(zhí)行最低工資制度、合理抑制關系百姓必需品的食品價格、幫助解決低收入家庭住房問題、在全國農村實行免收學雜費的義務教育等,都需要通過完善稅法,勞動法,價格法,社會保障法,住房保障法,義務教育法等使之實現。

第三,民生問題的法律解決法治社會具有的方式。在很長一段時期內,我國對民生問題的解決主要是通過行政方式和措施。盡管這些措施具有一定程度的時效性,但不能形成有效規(guī)則,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在一個法治國家,不允許超規(guī)則之外的規(guī)則出現,所以,只有將與民生相關的問題上升到法制規(guī)范的層面,通過法律的途徑,才能真正使民生問題的解決得到有效保障。

四、保障和改善民生中存在的法制問題

民生對法制的依賴關系以及法制對民生的價值功能表明,要保障和改善民生,就要有完善的法制。目前不僅形成了以憲法為基礎、以社會法為核心、以民商法及其他法律為重要組成部分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體系的雛形,而且人性化執(zhí)法的推行也使執(zhí)法環(huán)節(jié)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作用日益顯現。但是,與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要求相比,我國的法制建設還需要進一步完善,目前主要存在三個方面的問題:

第一,我國關于民生的法治理念滯后

長期以來,人們將民生問題的解決看做是政府的“恩賜”或是人民群眾對于社會的“祈求”,而沒有意識到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早在文藝復興時期人們就提出自由,平等,天賦人權的口號。在資產階級社會人們將民生具體化,表現為:平等權,生命權,自由權,幸福權以及財產私有權,它是人的最基本的權利。因此解決民生問題是落實人權的重要體現,更是實現生存權,發(fā)展權的必然要求。

第二,我國保障民生的法律體系不健全

法治使社會發(fā)展成果分配規(guī)范化、法治化,作為社會利益的調節(jié)器,在社會動態(tài)發(fā)展中,保證社會公平正義價值的實現。

目前我國法律體系仍存在不健全、不規(guī)范的現象。在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問題上我國法律制度仍顯匱乏。我國憲法僅規(guī)定公民的基本權利而未對權利的運行和實現做具體的規(guī)范。經濟法中也存在諸多弊端,以陜西鳳翔“血鉛事件”為例,可以發(fā)現我國《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法》,《礦產資源法》都是原則性規(guī)定,操作性差。這些環(huán)境保護法的實施細則一般由中央政府的環(huán)保部門或地方政府來規(guī)定,從而使環(huán)保法律配置給公眾環(huán)保權的實現取決于地方各級政府的經濟發(fā)展目標。

適時修改不完善和已滯后的法規(guī),真正使每一部社會法律發(fā)揮相應的規(guī)范社會關系和維護公民社會權益的作用,是社會立法的發(fā)展方向。

五、我國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解決方案

首先,樹立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社會主義法治理念包括依法治國、執(zhí)法為民、公平正義、服務大局、黨的領導等方面,集中體現為以人為本。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是對人的存在、人的地位、人的價值進行法學反思的產物,具體包括以下方面的內涵:

一是人是法治之本,是法治的根本目的,法治是服務于人的工具,是保障人的生存和發(fā)展的手段;

二是人權是衡量法治完善與否的根本標準,是法治的終極價值,當不同的法治價值相沖突時,是否有利于人權乃是解決之道;

三是堅持人性化立法和人性化執(zhí)法,將保障和實現人權作為立法與執(zhí)法的出發(fā)點和歸宿點,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證全體社會成員平等參與、平等發(fā)展的機會。以人為本的法治理念是民生法治建設的根本指導。鑒于政府是公民權利的主要義務主體,因此應將培養(yǎng)和提升政府工作人員的以人為本法治理念作為重中之重。

其次,健全和完善我國的法律制度。保障和改善民生最重要的是完善和健全保障性法律制度,我國現行的社會法主要包括:《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會法》、《未成年保護法》、《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殘疾人保障法》等等法律體系。它對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促進經濟發(fā)展和社會和諧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不斷進一步深化和完善我國社會法。

第一,對于社會事業(yè)方面要按照統(tǒng)籌經濟社會協調發(fā)展的要求著力發(fā)展社會事業(yè)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保證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權,完善醫(yī)療體制改革,解決看病難的問題,促進社會事業(yè)的全面發(fā)展。

第二,進一步完善解決民生質量問題的《食品安全法》、《循環(huán)經濟法》等等,通過完善法制建設改善民生。

再次,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為改善民生營造良好法治環(huán)境。法制宣傳工作是提高公民法律素質、推進依法治國的一項基礎性工作。開展法制宣傳教育,有利于增強公民依法維權能力,有利于形成保障公民權益的良好法治環(huán)境,是關注民生、改善民生、保障民生的一項基礎性法治工作。必須充分認識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對改善民生重要性,緊緊圍繞解決廣大群眾的民生問題,深入開展法制宣傳教育,努力為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營造良好的法治環(huán)境。

一是牢固樹立以人為本的普法理念。按照科學發(fā)展觀以人為本的核心要求,把促進解決民生問題作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的出發(fā)點和落腳點,貫穿于工作全過程,努力在服務群眾中教育群眾,促進人的全面發(fā)展。

二是高度重視宣傳民生類法律法規(guī)。進一步推進與群眾生產生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的學習宣傳,大力宣傳教育、醫(yī)療、食品安全、生產安全、社會保障、社會救助、勞動爭議、房屋拆遷、土地征用以及國企改制等方面的法制宣傳,引導公民依法行使權利、依法表達利益訴求,有效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是通過抓好重點普法對象來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領導干部學法用法,不斷提高依法執(zhí)政水平,以促進領導干部依法決策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公務員法制宣傳教育,增強公務員的法律意識和法治觀念,以促進公務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執(zhí)法為民保障和改善民生。突出抓好企業(yè)經營人員法制宣傳教育,提高企業(yè)法制化管理水平,建立和諧的勞動關系,增強企業(yè)抵御經濟風險的能力,維護企業(yè)和職工的經濟權益。突出抓好農民法制宣傳教育,提高農民法律意識和農村法治化管理水平,引導農民和農村“兩委”成員依法管理村務,引導廣大農民依法表達利益訴求,有效維護廣大農民的民生權益。

參考文獻:

[1]《懷化學院報》2008年第8期

[2]《福州黨校學報》2011第5期

[3]王濤.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民生建設研究.博士論文.山 東師范大學.2010

[4]郭軍帥.民生新聞現狀及發(fā)展趨向探究.碩士論文.鄭州大學.2010

[5]鄧偉云.從民主到民生.碩士論文.西南政法大學.2007

[6]王有斌.民生思想中國化研究.碩士論文.湖南農業(yè)大學.2011

[7]李艷軍.社會建設視角下民生問題研究.碩士論文.東北師范大學.2011

[8]常艷杰.當前中國民生問題研究.碩士論文.河北大學.2009

[9]姜紀磊.民生為本與價值自覺.碩士論文.昆侖理工大學.2009

第3篇

學派,是基于研究主體、研究對象、研究方法、研究旨趣等要素而形成的一個相對穩(wěn)定的學術群體,是特定時期特定領域之學術思想和

>> 中國法治發(fā)展道路與中國法治實踐學派 中國法治的悖論與重構 西方法治與中國法治的關系 中國法治30年的經驗與思考 中國法治文化的背面:權力與權利 憲法精神與轉型中國法治社會的構建 論民族主義與中國法治的關系 中國法治:盤點與思考 民族精神與中國法治 中國法治思想的歷史發(fā)展 中國法治的人文道路 中國法治的轉折之年 中國法治的傳統(tǒng)資源 論中國法治社區(qū)的構建 人民認同與法治教育:中國法治建設的邏輯和進路 中國法治政府建設實踐及完善路徑 中國法律外交的理論與實踐 論中國法學教育的實踐探索與原則 中國法治建設中的法治 “法治”的面相及中國法治之路 常見問題解答 當前所在位置:l,2013年8月8日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正是在浙江一系列法治實踐的基礎上提出來的在同志倡導“法治浙江”、“法治中國”的背景下,江平、李步云等一批專家學者都參與了中國內地第一個法治指數(杭州余杭法治指數)、中國第一個司法透明指數(浙江吳興法院司法透明指數)和中國第一個電子政府發(fā)展指數(杭州電子政府發(fā)展指數)等項目的實驗和實踐,并在此基礎上形成了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一些共識這批專家學者不僅具有極為明顯的跨學科特點,而且來自理論界和實踐界的不同單位部門因此,浙江法治實驗和實踐取得的成績,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提出,是跨學科團隊合力促成的結果,是學者和政府協同創(chuàng)新的結果

轉型期的中國正在日益加強和完善法治建設,法治理論和法治實踐都在不斷創(chuàng)新,這為中國法治研究提供了廣闊的場景、良好的契機和豐富的素材,一大批具有實踐精神的學者都在致力于中國法治發(fā)展道路的研究,法治指數的實驗是其中的一個例證這種實驗的、實踐的、實證的研究方法和思路昭示著轉型期的中國完全有可能形成一個嶄新的學派著名法學家、全國政協原副主席羅豪才在調研余杭法治指數時說:“我很贊成基于本地的實踐來研究一些問題,形成經驗如果能形成學派,很有意義如果把浙江的經驗系統(tǒng)化,理論生命力就更強,因為它不是靠純粹推論出來的靠純粹抽象的推論往往沒有生命力,而基于實踐經驗、總結提煉出來的理論具有生命力”參見張靈芝、項丹紅《全國政協原副主席羅豪才調研法治指數和法治余杭》,2013年4月10日,http:///redir.php?catalog_id=94&object_id=50270,2013年8月8日

中國法治實踐學派并不受一時一地之局限,相反,它具有極大的開放性和包容性,它是全國各地一切有志于立足中國實踐、探尋中國法治道路之同仁共同的旗幟他們密切關注中國法治實踐,通過不同方式參與中國法治實踐創(chuàng)新,總結法治發(fā)展規(guī)律,形成法治思想和理論,并將之運用于中國法治實踐,推動中國法治發(fā)展他們是形成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主要力量中國法治實踐已經引起許多國外學者的關注,這些國外學者深入研究中國法治,事實上已經融入推動中國法治實踐學派形成的行列隨著人數越來越多,中國法治實踐學派將更具國際影響力轉型期的中國迫切需要學者集思廣益、承先啟后和開拓創(chuàng)新,創(chuàng)立既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又具國際影響力的法治理論;迫切需要學界與政界共同努力,形成最大的合力,共同走出一條具有中國特色的法治發(fā)展道路;迫切需要立足中國、放眼世界,在國際上爭取中國法治話語權,為世界法治發(fā)展提供重要參考唯其如此,法治“中國夢”才能實現

《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專門開辟討論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欄目,這是國內外學術刊物首次從學派角度對中國法治實踐和理論動態(tài)的重要回應,旨在組織國內外學者展開系列討論,推動具有中國特色、中國風格、中國氣派,又具國際影響力的法治理論和法學流派的形成,并服務于法治中國的偉大實踐本期推出的三篇論文參見武樹臣、武建敏《中國傳統(tǒng)法學實踐風格的理論詮釋――兼及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孕育》,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第717頁;錢弘道、王夢宇《以法治實踐培育公共理性――兼論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現實意義》,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第1832頁;邱本、徐博峰《中國法治發(fā)展道路與中國法治實踐學派》,載《浙江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13年第5期,第3344頁,分別從傳統(tǒng)法律文化、公共理性的培育以及中國法治發(fā)展道路三個不同角度論證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形成、任務和未來發(fā)展方向這組文章具有填補空白意義,是中國法治實踐學派最原始的文獻,必定會引起學界廣泛而深入的討論這組文章的推出是為了拋磚引玉,是為了歡迎和期待更多國內外學者來共同關注法治中國的實踐,共同探討中國法治實踐學派這一重大命題,共同推動中國為世界法治文明做出輝煌貢獻。

第4篇

論文關鍵詞 法治 國際法治 國際司法變革 強制管轄權

國際社會正在迅速發(fā)展,而隨之而來的則是國際法治的不足,國際法治的完善健全是目前國際社會亟需解決的問題,尤其是各國普遍認識到國際法治的重要性并愿意為之付出努力的時候,同時,除國家政府外,還有一些非政府組織甚至個人,都加入了國際法治完善的大勢中,我們也必須加快腳步,為國際法治的完善貢獻自己的力量。

一、國際法治的概念

(一)什么是法治

人類社會的治理模式大致可分為人治和法治兩種。所謂人治是指由一個擁有絕對權力的統(tǒng)治者來治理國家。而法治又可分為形式法治(rule by law)和實質法治(rule of law)兩種類型。前者暗含“一個不專制的統(tǒng)治者在法律之上用法律治理”之意,即所謂“人治下的法治”,而后者則有“人人在法律之下”之意 。

英國學者戴雪在他的《英憲精義》中所提出“法律主治”的概念,被認為是對法治這一概念的權威解讀。戴雪的法治的三個方面——限制政府權力,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司法程序優(yōu)先,是理解現代法治概念之關鍵。

從當代民主社會的視角審視法治的概念,應當包括以下三個主要方面:

第一,法律治理(governance of the law):明確排除“人治”的要素,要求法律應具有可預測性,即確定性。這就要求法律必須公開,應使人民可根據法律規(guī)定預測行為后果。

第二,法律至上(Supremacy of the law):明確排除“依法而治”的要素,要求法律具有最高權威,對統(tǒng)治者同樣具有拘束力。

第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equality before the law):明確要求法律平等的對待每個公民,為每個人提供平等的保護;法律的實施不應存在真空地帶,且實施的過程中應保持一致性,不會因違法者的社會屬性不同而導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二)國際法治的具體含義

國際法治的的思想和實踐由來已久,只是其法治的程度、范圍有所不同。國際法治的概念在國際官方文件中第一次被提及是在1970年的《關于各國依聯合國建立友好關系及合作之國際法原則宣言》中:“聯合國在促進國際法治上至為重要?!?縱觀國際法治的發(fā)展歷程,眾說紛紜,“國際法治是指作為國際社會基本成員的國家接受國際法的樂手,并依據國際法處理彼此關系,維持國際秩序,公平解決國際爭端的狀態(tài)” ;“國際法治的內涵應包括形式上的安定性,又包括實質上的公平性” 根據上述分析,我們大體可以這樣理解國際法治:國際法治是指國際社會各行為體共同遵從人本主義、和諧共存、持續(xù)發(fā)展的法律制度,并以此為基礎,在超越國家的層面上約束各自的行為、確立彼此的關系、界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處理相關事務的模式和結構。 國際法治是不斷發(fā)展的事物,它本身不是一種狀態(tài),是一個從過去向未來的過程,有其歷史和現在,更存在著自身的未來。

二、國際法治現存的一些問題

人們期待在不遠的將來,有一套統(tǒng)一完善的、能被人們所接受并遵守的法律約束著各方面的主體,“雖然任何一個面對現實的國際法學家都不得不承認國際法本身的約束力比較弱,但是關鍵在于國際社會,再沒有比國際法更強、更有約束力的行為規(guī)范和標準了” 因此,世界各國政府及各方力量都在努力著,但國際法治的實現,侵犯利益最多的應該是目前國際上的政治強國,他們是既得利益者,如果國際法治成為現實,那么他們的利益必將受到侵害,因此,如何約束大國成為國際法治實現過程中必須攻破的難題。對此,可從以下三個角度來考慮:

(一)國家主權問題

國際法治最大的主體就是擁有獨立主權的國家,然而某些國際法的規(guī)范本身是高于個別國家的國家意志。那這是否就意味著國家主權受到了侵犯,我認為這并不會干涉到國家主權。首先,在國際法治的實施進程中,作為一個更高層次的法律約束,國家主權理應受到限制,作為國際社會基本成員的國家也理應接受對其主權的限制;其次,各國在國際法治面前至少是形式上是平等的,特別是在國際強行法面前,我們可以看作統(tǒng)一做出的讓步,或者說是共贏,反而有利于各國在國際社會上主權的實現。

國家主權的限制一般分為國家本身的自我限制及其外來限制。對于國家的自我限制,通常情況下是為了在國際經濟關系中謀求更大的經濟利益,例如“歐盟一體化的進程,其每一步都意味著國家職能和權限由成員國個體向歐共體整體的國度和集中?!?這種限制往往是損失的小部分的主權利益而得到更大的經濟利益,而且作為其成員國也是自愿加入,不存在損害主權的問題;國家主權的外來限制的情況則比較復雜,有些是合乎國際法標準的,有些則是超出國際法所規(guī)定范圍的,即非法的侵權。對于依據國際法標準而實施的主權限制一般為對違反國際法的國家的一種制裁,即國際強行法的實施,而對于非法的侵權,則理應由國際法治進行處理??傊瑢τ谕鈦淼南拗?,國際法治的目標是公正公共的對待,當然這需要一個緩慢的進程。

各國在長久的國際往來中已經認識到必須對國家的主權做出相應的讓步,各國的讓步多是由協議規(guī)定而自愿做出的,因此,國際法治需要解決的是如何協調不同協議中各國的權利保障問題。

第5篇

作者按照“理論框架――運用機制――重點與難點――實際操作――對策措施”的研究范式作為研究思路,針對西部的中小企業(yè)的發(fā)展戰(zhàn)略進行了較為深入和全面的研究,通過對國內外中小企業(yè)理論與實踐的梳理,對中小企業(yè)發(fā)展進行國際比較,提出了戰(zhàn)略資本、中小企業(yè)集群戰(zhàn)略、西部中小企業(yè)有效組織戰(zhàn)略等觀點,并根據西部實際情況,又提出發(fā)展西部資本市場、解決中小企業(yè)融資問題的十點建議。本書從西部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問題人手,利用SWOT分析模型對西部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優(yōu)勢、劣勢、機遇和風險進行了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礎上,進一步研究西部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最后提出了加快發(fā)展西部中小企業(yè)的對策和建議。其中不少觀點比較新穎,具有一定的創(chuàng)新意識。

針對西部中小企業(yè)產業(yè)結構不合理,企業(yè)規(guī)模小,科技創(chuàng)新能力弱,管理難度大,人才匱乏,特別是面臨金融環(huán)境、經營環(huán)境和發(fā)展軟環(huán)境不良的挑戰(zhàn)等問題,作者力圖在理論上有所突破和創(chuàng)新。作者指出,西部地區(qū)長時間形成的較差的信用環(huán)境影響了一部分中小企業(yè)經營者的誠信,合同欺詐、金融詐騙、賴賬拖欠、出口騙稅、虛假注冊,導致一些企業(yè)在市場競爭中敗下陣來。究其原因,一是支持西部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環(huán)境的優(yōu)良程度還不夠,在稅收政策、人才支持和土地等生產要素的分配方面,對中小企業(yè)存在著不平等待遇。二是社會化、法治化的信用征信制度亟待建立。市場經濟的法則是既要獎勵講信用者,也要懲罰失信者。當前應加快建立社會化、法治化信用征信制度,讓市場經濟真正成為法治經濟。三是法律保護不夠,導致不平等競爭。地方政府往往存在地方保護主義、部門保護主義和大型企業(yè)輕中小企業(yè)的思想。社會風險投資機制不健全,導致中小企業(yè)規(guī)模發(fā)展受到制約。四是貸款難已成為制約西部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的瓶頸。商業(yè)銀行對培育和發(fā)展中小企業(yè)重視不夠,貸款過度向大企業(yè)、大客戶集中;在營銷上,存在“等政策到位,怕擔風險,不積極營銷”的思想,對中小企業(yè)貸款以存單、要求質押居多,而中小企業(yè)貸款往往缺乏抵押物。各地雖然陸續(xù)成立了擔保公司,但擔保體系尚未健全,擔保公司的實力也很薄弱,對于中小企業(yè)的融資需求而言,無異于杯水車薪。五是中小企業(yè)主目光短淺,素質低下,缺乏長遠目標。一部分中小企業(yè)的管理理念、風格和方式過于粗放,家族式管理現象仍然十分嚴重,與現代企業(yè)制度的基本要求差距甚大。六是西部地區(qū)政府相關部門及中介機構對中小企業(yè)的服務力度不夠,缺乏一個統(tǒng)一的中小企業(yè)政府管理機構和完善的中小企業(yè)社會化服務體系。

《中國西部中小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一書是章繼剛在其博士論文的基礎上幾易其稿,反復修改而成的。在2005年1月,由美國普萊斯頓大學組織的博士論文答辯過程中,該論文得到了答辯委員會的高度評價,受到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等同行評議專家的一致肯定,認為“論文選題符合中國西部大開發(fā)、解決‘三農’問題、改進西部中小企業(yè)發(fā)展狀況的需要,針對性強,有理論與實踐意義。”之后,作者并沒有滿足已有的成就,對論文又進行反復修改,使本書內容更加完善。

第6篇

論文關鍵詞:經濟體制,地方政府,職能轉變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fā)生了深刻的變化,經濟持續(xù)快速發(fā)展,產業(yè)結構日趨合理,經濟效益不斷提高。尤其是地方政府的財力有了顯著的增長,近地方政府已經成為目前經濟運行中一支重要的經濟力量。但是,我國正處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經濟體制還在進一步改革的過程中,市場機制、競爭機制等還不健全,產業(yè)結構、經濟結構、經濟增長方式尚欠合理,這都嚴重影響了經濟的發(fā)展和社會的和諧,使地方政府成為各種利益關系沖突和矛盾的焦點。這就迫切要求地方政府加快實現職能的轉變。

一、地方政府職能轉變面臨的困境

(一)地方政府越位嚴重

現階段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由于受到計劃經濟體制的影響和部門利益的驅動,地方政府往往以“全能者”的身份出現在市場經濟中畢業(yè)論文題目,超越自身權限,涉足市場、企業(yè)和社會組織的自主權力范圍,管了許多不該管,而且管不了、管不好的事情。比如,在漸進的機構改革中,地方政府重點進行了國有企業(yè)產權制度的改革,探索了企業(yè)經營權與所有權分離的途徑,撤銷了一些專業(yè)經濟管理部門,增強了企業(yè)的活力與競爭力。但是,由于國有資產監(jiān)管機制尚未完善,政府仍然承擔著國有資產管理者的重要角色,這就決定了政府對國有企業(yè)進行一定程度的直接控制,地方政府經濟調節(jié)這只“看得見的手”在取得一定效果以后,在某些地區(qū)、某些領域至今仍然伸得過長。表現在不該由政府管的事情政府插手,如地方政府和企業(yè)一起爭上市,爭競爭性投資項目,直接參與企業(yè)經營管理與人事管理。地方政府直接介入企業(yè)管理,與市場經濟所需要的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yè)主體資格要求相違背,直接損害了企業(yè)利益。

(二)市場監(jiān)管職能實施不合理

地方政府的職能在于制定公平競爭的游戲規(guī)則,維護市場的正常秩序。從地方政府的市場監(jiān)管職能分析,一些地方政府的市場監(jiān)管職能還很弱。在地方政府職能轉變過程中,如何實現對本地區(qū)的市場經濟秩序的監(jiān)督和管理,對壟斷行業(yè)如何限制,對市場環(huán)境如何構建,對產權如何界定和保護等等一系列問題都不是十分的明晰,因而常常造成地方政府市場監(jiān)管職能實施不當。具體表現有:地方保護、政策歧視、監(jiān)管不力、權力濫用等。這些都影響了政府的執(zhí)行力和公信力。

(三)社會管理職能定位模糊

從地方政府的社會管理職能來分析,由于人們是在政治統(tǒng)治職能的層面上來展開對社會管理職能的認識的,因此常常將社會管理職能與經濟調節(jié)、市場監(jiān)管和公共服務職能混同起來畢業(yè)論文題目,忽略了社會管理中的公事事業(yè)管理這一重要內容論文范文。一些地方政府社會管理的方式還處于短期性、被動性的“拾遺補漏”階段。地方政府社會管理職能中的危機管理意識和能力都比較薄弱,許多地方政府還未建立起來以政府為主導的對自然災害、突發(fā)事件的應急機制,地方政府和社會對公共危機的控制能力還較低.例如政府職能界定不清,定位不準、社會管理組織不發(fā)達,體制不順、管理機制不暢,手段落后等。另外,生產、交通、衛(wèi)生和食品等公共安全越來越成為廣大社會成員的基本公共需求,需要逐步建立健全管理機制。

(四)服務職能不強

從地方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來分析,一些地方政府對本地區(qū)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遠遠不能滿足公共需求。這一點在西部地區(qū)的地方政府和層級較低的地方政府中表現得尤為突出?;鶎由鐣A薄弱,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長期未得到應有的重視,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廣大農村的文化教育、合作醫(yī)療、社會保障等公共產品和公共服務的提供長期以來得不到重視,影響了農村的發(fā)展。

二、經濟體制轉軌條件下我國地方政府職能轉變對策

(一)轉變地方政府執(zhí)政觀念

轉變地方政府職能,建設服務型政府,必須首先轉變地方政府的執(zhí)政理念。執(zhí)政理念的轉變,能夠增強地方政府轉變職能的內在動力。在中國這樣有著集權政治、計劃經濟、一元文化等傳統(tǒng)文化思想深刻影響的國度,官本位、政府本位、權力本位的傳統(tǒng)管制型政府執(zhí)政理念根深蒂固,而公民本位、社會本位、權利本位的服務型政府執(zhí)政理念剛剛形成,明顯處于弱勢。所以轉變執(zhí)政理念,成為轉變地方政府職能的首要問題。因此,地方政府必須樹立起以下五種執(zhí)政理念:一是“以民為本”的服務理念。地方政府是為公民及其他社會主體提供公共服務的機構,必須樹立“以民為本,顧客至上”的執(zhí)政理念。二是有限行政理念。政府不是全能的,政府的能力、權力都是有限的,地方政府在管理中也會出現失靈現象。必須轉變政府神圣化、萬能化的觀念,改變事無巨細、政府統(tǒng)攬的局面,不做越位、越權的事情,政府不應管的事情要還權于民、還政于民。三是依法行政理念。依法行政是政府執(zhí)政理念的核心畢業(yè)論文題目,是政府行政運作的一項基本原則。四是責任政府理念。要構造和完善包括政治責任、法律責任、公仆責任在內的行政責任制度,以確保各級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對百姓負責、對社會負責。五是誠信行政理念。一個高效、廉潔的政府是老百姓滿意的政府,是老百姓心目中形象極佳的政府。這就需要政府不斷強化行政道德以提升其公信力。

(二)重新構建政府與企業(yè)、市場及社會公眾的關系

政府與企業(yè)、市場、社會的關系是地方政府職能中的核心問題,是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載體,所以必須重新確立好政府與這三者的關系,才能順利實現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而轉變地方政府職能,建立起為企業(yè)、市場和社會服務的新體制,是建立服務型政府的根本所在。地方政府必須實現由全能政府、萬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克服越位、糾正錯位、彌補缺位,把工作重點切實轉移到“經濟調節(jié)、市場監(jiān)管、公共管理、公共服務”的職能上來,突出其社會管理、公共服務職能。為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目標,必須妥善處理以下三個方面的關系:地方政府與企業(yè)的關系方面,政府要把自主經營權利真正交給企業(yè),實現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建立地方政府為企業(yè)服務的新體制;地方政府與市場的關系方面,充分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作用,建立面向市場、以市場為導向的政府。一個完備的市場機制和一個有效的政府都是經濟發(fā)展的推動力,二者缺一不可;政府與社會的關系方面,政府要注重社會潛能,充分發(fā)揮社會中介組織的作用,把不該管、做不了、做不好的事情轉交給各種社會中介組織,建立地方政府與社會共同治理的新模式。

(三)加快政治體制變革和創(chuàng)新

首先,要加快地方行政審批制度的改革,科學界定行政審批范圍,減少審批項目,簡化審批手續(xù),規(guī)范審批方式和程序,取消不合法律、法規(guī)要求的審批事項畢業(yè)論文題目,取消可由市場自行調節(jié)、社會自我管理的審批事項,取消部門自設的審批事項。著力在推進依法行政、清廉為政、民主施政、科學理政四個方面發(fā)揮更積極的作用,使各級政府在繼續(xù)履行好經濟調節(jié)和市場監(jiān)管職能的同時,更加注重強化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在加強和改革政府管理的同時更加注重建設服務型政府;其次,建立公共財政體制。要調整公共支出的范圍,提高公共服務支出的總量與比例。把生產投資型財政轉變?yōu)楣卜招拓斦?,財政支出要以人為本,普遍提高全體人民特別是低收入群體的社會保障水平,將財政支出的重點轉向公共教育、社會保障、公共衛(wèi)生、公共安全和公共基礎設施等方面;要制定公共服務的最低標準,保證低收入群體能夠獲得最基本的公共服務論文范文。同時,要通過體制創(chuàng)新,提高政府對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務的供給能力。對地方政府應當提供的“公共物品”包括公共安全、國民教育、社會救助、公益事業(yè)、環(huán)境保護、市政建設等的體制進行創(chuàng)新,逐步從由政府提供向鼓勵包括非政府組織在內的民間共同提供公共產品發(fā)展;再次,要完善地方政府績效評價和監(jiān)督機制。必須盡快廢止以GDP 為取向的業(yè)績評價體系,糾正那種見物不見人的片面發(fā)展觀,整合現行考核辦法,建立社會性評價機制,確立多重社會評價指標體系,采用目標管理(MBO)、全面質量管理(TOM)等手段進行績效管理,吸納專家學者、社會公眾參與評議和考核,對地方政府業(yè)績進行客觀公正的評價,獎優(yōu)罰劣,促進政府績效的提高,建立和完善激勵約束機制,充分調動公務員的積極性,促進地方政府職能的轉變。與此同時,要完善對地方政府行為的監(jiān)督機制。

(四)加快行政法制建設

依法行政是推動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有力手段。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各項措施,需要運用法律手段加以保障;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成果畢業(yè)論文題目,則需要上升為法律才能得以確認和鞏固。因此,只有加強行政法治建設,堅持依法行政,轉變工作方式,轉變工作作風,才能大大提高行政效率,切實轉變地方政府的職能。主要應做幾方面的工作:一是牢固樹立行政法治意識。意識指導行動,行動受制于意識。沒有行政法治意識,就不可能依法行政;二是完善法律體系。實現依法治國,堅持依法行政,必須加快立法步伐,改變某些領域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況。要對那些過時的、相互間存在相沖突、相抵觸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修改和清理;三是理順現行行政執(zhí)法體制。理順現行行政執(zhí)法體制,按照條塊結合、適當分權、便于執(zhí)法、講求實效的原則,走綜合執(zhí)法之路;四是完善依法行政的監(jiān)督機制。完善依法行政的法律監(jiān)督機制,是實現依法行政的根本保障。

轉變地方政府職能是復雜而艱巨的系統(tǒng)工程,是一個常新的研究課題。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模式將更加明確和具體,那就是由全能政府向有限政府轉變、由人治政府向法治政府轉變、由權力政府向責任政府轉變、由封閉政府向透明政府轉變、由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由低效政府向高效政府轉變、由失信政府向信用政府轉變、由傳統(tǒng)政府向電子政府轉變。實現以上這些轉變,需要長期艱苦的努力。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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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謝寶富.當代中國政府體制論略[M].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

[4]周平.當代中國地方政府[M].人民出版社,2007.

[5]王陽.轉型時期地方政府定位[M].人民出版社,2005.

[6]何強,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動力機制與路徑[J].黑龍江社會科學,2008,01.

[7]劉飛,王彥東.淺析地方政府職能轉變與區(qū)域協調發(fā)展[J].青年科學,2009,09.

[8]白鴿.關于中國地方政府職能轉變的思考[J].太原城市職業(yè)技術學院學報,2009,08.

第7篇

【關鍵詞】高校管理 大學生權利 研究評價

目前學界研究現狀

自上世紀80年代以來,學界發(fā)表的關于高校管理中學生權利保障方面的論文大概1000篇左右,核心期刊200多篇,碩士論文100多篇,博士論文相對較少;此方面的學術專著和資料書籍也有幾十部之多,研究內容主要側重以下幾個方面:

從大學生權利及權利救濟角度進行研究。在權利意識日益崛起的現代法治社會,人們對于以往忽略掉的少數人的利益保障問題,開始加大關注力度。大學生作為一個特殊的群體,處于“邊際公民”和“準成年人”的狀態(tài),其在高校就讀期間的權利保護就顯得格外重要。我國的憲法、教育法等法律也作出了相應規(guī)定。但是在高校管理實踐中,侵害學生權利的事件屢屢發(fā)生,而權利救濟力度和廣度卻相對不足,導致學生權利難以得到充分保障。

若要對學生權利進行有力保障,首先要對“大學生權利”范圍進行界定,學界對此觀點紛呈。有學者把學生權利等同于公民權,要求給予學生以社會公民一樣的兩大類權利:一類是實體性權利如生命權、人格權、隱私權等,另一類是程序性權利如告知權、申辯權、權等。①與之不同的是,有學者認為學生的身份是特殊的,學生除了擁有社會公民的一切權利外,還具有其特殊身份作用的身份權,即學生權。②還有學者認為現代學生權利作為一個復合概念,他們既擁有社會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權利,如政治權利的選舉權和言論自由權,人身自由權中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嚴權,社會經濟權和文化教育權等;同時學生又有作為學校的主體擁有的基本權利,如參與學校管理權、學生自治權、團體組織權、參與課程內容與計劃權、參與教學與教育評價權、知情權、選擇權等。③

在具體的學校管理過程中漠視甚至侵害學生權利現象嚴重,也同樣引起了學界廣泛關注。如有學者從成因角度進行分析,一是校規(guī)、校紀忽視學生,缺乏審核環(huán)節(jié)。處罰性條款邏輯不嚴、處罰過重;表述不嚴,無明確的法律概念;缺乏嚴密的可操作規(guī)則,自由裁量權濫用。二是學生申訴制度不健全、不完善,《教育法》對學生申訴的范圍規(guī)定得比較寬泛,申訴的對象和內容,受理學生申訴的機關、職權,申訴處理程序等不夠明確。④還有學者認為,在高校教育管理實踐中,忽視、漠視、侵犯學生權利的現象時有發(fā)生,從而造成大學生權利的失落,主要表現在:1、高校管理者濫用權力,導致學生的一些合法權利受到侵犯。2、高校教師固守“師道尊嚴”,忽視或侵犯了學生的權利。3、高校與學生之間缺乏必要的溝通渠道,學生的合法權利得不到充分體現。

基于學生權利保護的重要性和實際保護力度不足的落差,應嘗試從整體上構建學生權利救濟機制角度來進行分析,如有學者認為從如下幾個方面構建:1、明確高校的定位,理清高校與學生的關系。2、學校應轉變傳統(tǒng)的管理模式。3、健全學生校內校外申訴制度。4、完善學生聽證程序。5、完善司法救濟制度。有學者指出應確立尊重權利的管理理念,建立保障學生權利的制度系統(tǒng),建立保障學生權利的組織系統(tǒng)等。

從高校管理方面進行研究。首先,有學者從高校依法管理的必要性角度進行研究。如有學者認為高校學生工作依法管理的必要性有:1、大學生權利意識要求高校學生工作依法管理。2、學校轉型要求高校學生工作依法管理。如高校后勤社會化、辦學規(guī)模擴大化、學生違紀類型增多等,要求學校不斷轉型。3、建設法治社會要求高校學生工作依法管理。有學者認為,依法治校是高校法人地位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是高校領導體制的必然要求。依法治校是應對法律訴訟的內在要求。

其次,有學者從推進依法治校的角度進行闡述。如有學者認為從以下方面加強高校管理法治化:樹立依法治校的理念;建立以學生為權利主體的管理制度;高校學生管理應提倡“從學生中來,到學生中去”的民主參與性。還有學者提出發(fā)達國家高校依法治校的經驗以資借鑒。

從高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定位角度研究。首先,有學者從高校管理權的法律屬性角度進行分析,如有學者認為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不是行政法意義上的行政法律關系,而只能是民事法律關系……學校與學生之間所發(fā)生的糾紛,因此也只能是民事糾紛。有學者則明確地將高校管理權納入到行政權力的范疇。有學者將高校法律地位定位為三個方面,即行政主體地位、民事主體地位和行政相對方地位。其次,有學者從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角度進行分析,如有學者指出高校與學生之間存在著多重法律關系,在高校作為法人時,其與學生之間形成平權型民事法律關系;在高等學校作為法律法規(guī)授權的組織的行政主體時,其與學生之間形成縱向型管理與被管理的行政法律關系;在高校作為教育事業(yè)單位時,其與學生之間形成特別權力關系;此外依據其他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高校在保護未成年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保護婦女合法權益方面還可能形成相應的法律關系。⑤

對學界研究成果的分析評價

學界爭議問題的分析。學界在對個別問題的研究和評價上還存在爭議。首先,在高校與學生法律關系的地位方面爭論頗多:1、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應當是特別權力關系。秦惠民認為: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既不是普通的民事關系,也不是普通的行政關系,而是具有特別權力因素的公法關系。⑥2、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行政法律關系。蔣少榮認為:國家舉辦的學校所涉及到的教育法律關系,從內容講,主要包括相對于國家的教育法律關系和相對于教育者的教育法律關系,這兩方面的教育法律關系從性質上講,都屬于行政法律關系。3、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蘇萬壽認為:二者之間是一種特殊的民事合同關系。這個合同關系,具有如下特征:第一,學校與學生之間是雙方自愿達成的知識教育合同關系;第二,學校與受教育者法律地位平等;第三,學校與受教育者所確定的教育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4、高校與大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是教育法律關系。勞凱聲提出,學校與學生之間不是民事法律關系,而是一種特殊的具有公法性質的法律關系,是基于教育關系而成立的一種公權關系。據此,他提出了教育法律關系的概念。其次,學界對于大學生的權利范圍也沒有達成一致。有學者將權利分為兩類: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并側重程序權利保障方面的分析,有學者將學生權利具體分為幾個部分:第一部分是人身權利,第二部分是情感權利,第三部分是受教育的權利,第四部分是陳述權、申辯權、權。

學術發(fā)展趨向的評價。首先,學界相關方面的研究論文、著作數量多,涵蓋面廣。從學生權利范圍的界定,到學生權利的保障;從高校法律地位的定位,到高校與學生之間法律關系的界定;從高校管理過程中的侵權行為,到學生權利保障缺失的現狀,再到學生遭受侵權的事后救濟;甚至包括對高校與學生之間矛盾深層根源的挖掘等都有很全面的研究。但研究覆蓋面的廣泛也帶來一個困惑:對于學生權利保障或依法治校方面,大多數論文通常是列舉出若干解決路徑,但也往往是蜻蜓點水,而沒有做深入論述并架構具體制度。故,未來的研究動向應側重于具體制度的建設和完善,諸如申訴制度,學生自治組織制度等。其次,學界側重靜態(tài)研究,而對動態(tài)實踐的研究相對缺乏。當前學界對于高校管理和學生權利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建設、高校內部制度設計、學生權利救濟路徑選擇等角度靜態(tài)的分析闡述較集中,而很少有學者從具體個案出發(fā)來分析當前在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或對若干年來我國曾發(fā)生過的生校之間的訟案進行梳理并從中發(fā)掘沖突的根源,繼而為司法實踐和進一步的理論研究提供一個新視角。當然也有學者開始關注這方面的研究,但相對于龐大的“紙面到紙面”的靜態(tài)研究,實戰(zhàn)方面的探悉顯得捉襟見肘。再次,學界對于某些關鍵問題仍然存在爭議,并且這些爭議直接影響到后續(xù)的司法救濟。如學界對于大學生權利的界定爭執(zhí)不下,眾所周知,“有權利,必有救濟”,而權利范圍尚未劃定,則權利救濟則更是空中樓閣。再如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也是觀點不一,這也直接引起了司法實踐中法律關系判斷的困惑,要么“無法可依”,要么互相推諉,要么模棱兩可,致使學生權利救濟的蒼白乏力。(作者單位:山東理工大學法學院;本文系山東省高校人文社會科學研究計劃課題《和諧社會視角下的農村基層民主建設問題研究》的階段性成果,項目編號:J10WC06)

注釋

①尹力:“試論學校與學生的法律關系”,《北京師范大學學報》,2002年第2期。

②楊彥輝、范樹成:“學生的權利及其保護”,《河北師范大學學報》,2000年第7期。

③張震、晉保山:“淺談學生權利的內涵與保障機制”,《高教高職研究》,2007年第4期。

④劉愛東:“學生權利的回顧與前瞻”,《現代教育科學》,2004年第6期。

第8篇

[論文關鍵詞]和諧社會 法治社會 健全的法制

一、社會和諧需要法治,更需要法治的和諧

社會和諧離不開法治,和諧社會對法治有一種內在的、本能的、必然的要求,法治是支撐和諧社會大廈的基本支柱,是判斷社會是否公正與和諧的基本標志。如果法治本身不和諧,實體上是惡法而非良法、善法,形式上是自相矛盾、漏洞百出,那就無法實現法治應有的價值與功能。當然,以促進社會的各方面、各領域的關系和諧來達到和諧社會,以逐步完善的法治來推進和諧社會的構建,是一個比較漫長的過程。但是,這并不能成為我們減慢法治發(fā)展速度與進度,我們盡可能地、及時地矯正法治建設進展中的錯、漏、偏、差,彌補不足,以健全和完善法治的和諧。社會和諧需要法治支撐,以法治為基礎、為前提、為標準、為調諧器。同時,社會和諧也要求法治和諧,即法治各領域內部的自我和諧與各領域之間的相互和諧,以和諧的法治去促進和諧社會的構建,這是在構建和諧社會中的一項重要任務。

二、法治在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和意義

法治是社會關系和社會矛盾的調控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離不開依法治國。

(一)依法治國為維護社會的安定有序提供法律保障

一個和諧的社會,必然有穩(wěn)定安寧的社會政治環(huán)境和有條不紊的社會生活秩序。如果社會動蕩不定、秩序混亂、矛盾激化,人們就不可能和睦相處、安居樂業(yè)。然而,任何一個社會都不可能沒有矛盾、沖突和分歧、裂痕。法治以法律的規(guī)范性、強制性為特點,通過立法和法律實施,調整社會關系、平衡社會利益、整合社會資源、維護社會秩序。只有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活各方面都有章可循,才能以文明、平和的方式消除社會不穩(wěn)定、不和諧因素,真正做到政治安定、社會安定、人心安定。

(二) 依法治國為人與自然的和諧發(fā)展提供制度支持

自然環(huán)境是人類生存的前提和物質條件。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獲得空前發(fā)展,但面臨著人口膨脹、資源匱乏、環(huán)境污染等嚴重問題。保護和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提高資源利用效率,是實現可持續(xù)發(fā)展的客觀要求。以法律的形成確立人與自然和諧的基本原則,抑制和制裁破壞自然環(huán)境的行為,是建成生產發(fā)展、生活富裕、生態(tài)良好社會的必由之路。

(三)依法治國為協調各種社會利益關系和矛盾創(chuàng)造有利條件

社會公正是社會文明進步的重要標志,也是和諧社會的核心價值取向。維護和實現社會公正,關鍵在于妥善處理和協調各種利益關系,在全社會形成合理的利益格局。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帶來了我國利益主體和利益需求的多樣化,使得社會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如果各種利益關系和矛盾不能及時有效地得以調整和解決,就會在各個社會階層和群體之間造成對立,甚至引發(fā)社會不穩(wěn)定。以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為出發(fā)點,通過在民主基礎上制定的法律法規(guī),確定利益主體、界定利益范圍、指導利益分配、協調利益關系,并對生活困難群眾給予救助,就能維護社會公正,避免社會利益之爭的激化,使各個階層實現共贏共榮,共享社會發(fā)展進步的成果。

(四)依法治國為人們之間的誠信友愛創(chuàng)造良好環(huán)境

沒有人與人之間的誠信,就沒有相互的合作和普遍的社會認同,也就沒有社會和諧。和諧社會要求社會成員之間團結友愛、和睦相處。法治社會可以創(chuàng)造誠信友愛所需的社會環(huán)境,有利于培養(yǎng)人們內心的寬容、謙讓和互助友愛地相處。

(五)依法治國為激發(fā)社會活力創(chuàng)造寬松氛圍

社會活力不斷增強,是推動社會不斷發(fā)展進步的動力源泉,也是現代社會的重要標志。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chuàng)造,最廣泛最充分地調動一切積極因素,發(fā)揮各方面的創(chuàng)造活力。依法治國通過法律的形式確認和維護勞動者的創(chuàng)業(yè)動力、經濟利益和創(chuàng)造成果,調動勞動者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形成鼓勵人們創(chuàng)新的良好氛圍,營造平等競爭和共謀發(fā)展的社會環(huán)境。

三、加快依法治國進程,推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社會主義民主法治建設取得了舉世矚目的成就,但從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來看,還有不少問題亟待解決,必須加快依法治國進程,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支持。

(一)強化法律宣傳,營造法律至上、敬畏法律的社會氛圍

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最根本的是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和依法治國有機統(tǒng)一。要高揚民主和法治的旗幟,樹立和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把依法執(zhí)政的過程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過程。要堅持人民當家作主,不斷拓寬渠道,積極引導人民群眾合法、負責、理性、有序地參與國家和社會管理。要繼續(xù)在全體公民中增強法律意識、普及法律知識,特別是加強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教育,牢固樹立法治觀念,樹立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的觀念,支持和保證國家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為維護法律尊嚴、公民權利和社會公正創(chuàng)造良好的法制環(huán)境。

(二)強化立法工作,完善社會主義法律體系

完備的法律體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條件。目前,我國以憲法為核心的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生活的主要方面,基本上實現了有法可依。但立法的領域、數量、質量等與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還有差距,必須下大力氣研究解決。應樹立以人為本和尊重人權的立法理念,對立法重點和利益協調方式進行相應的調整,實現立法與社會發(fā)展的和諧統(tǒng)一。應高度重視社會管理、公共服務,以及環(huán)境保護、資源利用和生態(tài)維護方面的立法;高度重視人民群眾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的立法,特別是加強應對各種突發(fā)事件、保障農民利益、促進就業(yè)和完善社會保障,以及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等社會事業(yè)發(fā)展方面的立法。加強環(huán)境保護立法,以法律制度維護和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

(三)強化機制創(chuàng)新,推進司法體制改革

深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首先要逐步建立健全“權責明確、相互配合、相互制約、高效運行”的司法體制,按照司法權的權屬性質,合理劃分和科學配置司法權,形成良性的制約監(jiān)督關系,最大程度地防止司法領域里各種腐敗現象的滋生。其次,應確立司法公正的價值目標,全力構建維護社會公正的司法體制,使司法成為維護社會公正的有效平臺;充分發(fā)揮司法機關解決糾紛、化解矛盾、維護社會穩(wěn)定的司法功能;實行司法公開,特別是審判公開,接受社會監(jiān)督,確保司法公正的實現;提高司法效率,把效率和公正有機統(tǒng)一起來,及時化解社會沖突。

(四)強化打擊力度,確保社會穩(wěn)定和政治安定

和諧社會是一個穩(wěn)定安寧的社會。政法機關要堅持“嚴打”方針,堅決打擊危害國家安全的民族分裂勢力、宗教極端勢力、暴力恐怖勢力等犯罪活動,維護國家的統(tǒng)一和安全;嚴厲打擊殺人、搶劫、綁架、傷害等嚴重影響群眾安全的多發(fā)性犯罪,努力創(chuàng)造良好的治安環(huán)境;依法懲治各類擾亂和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犯罪,穩(wěn)定社會主義市場秩序;積極查辦職務犯罪案件,促進黨風廉政建設與和諧社會建設。

(五)強化綜合治理,發(fā)揮社會管理作用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社會管理尤其重要。經濟越是發(fā)展,越要重視和加強社會管理。第一是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加大對其居住地的安全防范力度,認可他們對于城市建設作出的貢獻,增強他們的“歸屬感”、“安全感”。第二是要加強對各種社會人的管理。研究加強對社會人進行管理的有效措施,嚴格落實屬地責任、行業(yè)責任和單位、社區(qū)、企業(yè)法人責任,確保流動人口、下崗失業(yè)人員、民營高校學生等不脫管失控。第三是加強對社會組織的管理,發(fā)揮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推動社會組織發(fā)展。

(六)強化執(zhí)法監(jiān)督,促進司法公正

第一是加強黨委、人大對司法工作的監(jiān)督。第二是發(fā)揮人民群眾和社會輿論的監(jiān)督。第三是發(fā)揮檢察機關法律監(jiān)督的作用。檢察機關通過發(fā)出檢察建議、出庭支持公訴、抗訴等法定程序,對訴訟活動實行全程監(jiān)督,還有接受人民群眾的控告申訴。通過這些做法,確保法律的統(tǒng)一正確實施,把立法意義上的公平正義,變成了人民群眾看得見、摸得著的現實,增強人民群眾對法治的信心、對法律的尊崇和守法的自覺性。

第9篇

論文摘要:隨著高校改革的深入,學校-5-學#-~-N的關系也在發(fā)生深刻的變化。在某些方面出現了過去未有的矛盾和問題如何運用法律的觀點分析、認識學校和學生之間的關系,如何使學生管理工作走上科學、規(guī)范的“法治”軌道,促進育人工作的健康發(fā)展,需要我們認真思考和研究。

學校作為教育事業(yè)單位,不同于國家行政管理機關那樣的執(zhí)法主體。其對學生的管理有其特殊性。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主要是按照國家法律調整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用法治的原則,處理學校與學生之間發(fā)生的各種矛盾,在管理規(guī)章制度的制定與執(zhí)行上規(guī)范化、合法化。

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是一個似乎新鮮,但又非?,F實的課題。學校的教育職能和司法的公正性及公平性在本身受到挑戰(zhàn)的同時給我們提出了現實的課題:高校學生管理工作應該依法進行。學生管理的法治化,不僅僅是一個理論問題,已經成為一個現實的實際問題。法院對學生的司法救濟,不是干預了學校的辦學自主權。而是匡正了學校在學生管理問題上的錯誤觀念,其意義超出i一個學校、個另i1事件本身。它迫使我們深思,以改變傳統(tǒng)的思維定勢和習慣做法。

隨著高校改革不斷深化,特別是學生自費就學、自主擇業(yè),對高校傳統(tǒng)的管理觀念、管理模式產生了嚴重的沖擊。但是,由于傳統(tǒng)思維和習慣,我們較少從法律角度認真思考學校與學生的關系,在對學生的管理上,對法治原}}l與精神重視遵從不足。因此,主觀隨意性較大,特別是在從嚴管理的思想指導下,在制定或執(zhí)行一些規(guī)章

制度時,片面強調學校的權力,對學生的權利重視不夠。以從嚴管理就有助于學生成才的簡單推理,代替對規(guī)章制度、一些做法合理性、甚至合法性的冷靜思考。往往愿望是好的,但是超越了法律的界限。

探討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問題,必須全面、準確分析認識高校與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目前高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在法律意義上包含著兩重內容。

i、具有行政法律關系的性質。高校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guī),代表國家,或者說受國家的委托,對學生教育的有關事項進行管理。學校雖然不具有行政機關的資格,但是法律賦予它行使一定的行政管理職權。這種法律關系強調的是管理與服從,是一種縱向關系,雙方主體地位是不平等的。

2、學校與學生雙方還形成了一種屬于或具有服務合同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學校根據國家法律的規(guī)定,制定招生條件、招收學生,然后學生接受學校的一定管理,學校向學生提供教育服務,應視為一種合同關系。學校和學生之間雖然沒有簽訂明確的民事合同,但從民事角度出發(fā),一種以實際履行為承諾的合同依然存在于學生和學校之間。學生自費就學,自上擇業(yè),學校收取費用,提供服務。盡管由1幾公辦學校的性質和我國人民群眾收人水平的限制,現在乃至將來一段時期,學校的收費還不能全部滿足培養(yǎng)學生的支出,“合同”雙方“對價”不完全相等,但雙方形成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性質是存在的。這種法律關系,在法理卜雙方法律主體地位是平等的,屬于私法性質,主要屬于民法的調整范疇。忽略這層關系,單純認定學生與學校之間是行政管理關系,一是不準確的。當然,在學校特殊環(huán)境下,民事關系的雙方,實際地位井不對等。學校與學生之間的服務合同,明顯屬干“格式合同”的性.質,學生處于被動接受學校規(guī)定的狀態(tài)。

無論是行政法律關系,還是類似服務合同的{民事關系,作為一方的主體學生始終處于弱者的地位。因而,如何把握這兩種關系,如何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就成為學生管理法治化需要注意的問題。

在現實的學生管理過程中,有時是很難判定哪類事項屬于行政管理性質的行為,哪些屬于民事性質的行為。從理論卜,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二者是能夠分清。也應該分清的。這對于確認學生管理的指導原則具有實際意義。

從行政法律關系講,必須依法行政。行政法律關系帶有強制特征,行政苦理一方具有強制執(zhí)行權力。這種強制往往會對行政相對人的利益產生很大的影響。正因為這樣、行政管理或行政執(zhí)法中,只有法律授予的權力及其行使才是合法的、權力不能超越授權范圍,超出范圍就要·承擔行為無效及必要法津責任的后果。而且,行政權力的行使需要嚴格按照法律的程序進行。嚴格的法律程序是保證權力正確行使,制約權力的重要手段。

從民事法律關系講,合同雙方必須平等履行各自義務。對于格式性的合同關系,必須遵守法律的規(guī)制。如我國《合同法》規(guī)定,提供格式合同的一方,不得免除其基本義務,不得.ail用格式合同損害對方的權}}l o

在新形勢下,如何將高校學生管理法治化?法治化涉及對學校與學生雙方的要求,由于學校與學生實際地位的不對等,應該主要是規(guī)范學校的行為。根據我國高校的實際狀況,應該注重以卜兒個方面。 要澄清一些錯誤認識。由于種種原因,學校的一些管理工作者對法治化存有誤解。有的人將法治化與嚴格管理對立,認為遵循所謂法治原ny ,就是放松管理,就是放任學生的某些不良行為。這種認識與現代法治觀念相悖,實際是人治思維在起作用。偏離法律軌道的嚴格管理,會產生不良的社會影響。

強化法治觀念,‘堅特法治原則?,F代法治是與民主政治的發(fā)展緊密相連的。法治可以從不同的視點分析。從治理、管理這個角度,法治既是一種指導原則、一種方法、模式,也是一種狀態(tài)。它是對權力、權利的確認和保障,也是對權力、權利的規(guī)制、約束,是對權力與責任、權利與義務的平衡與規(guī)范。

現代法治包含了一系列基本的原則,諸如權力法定、公開透明、法制統(tǒng)一、注重程序等,法治化就必須遵守這些原則。在這方面,我們{有許多需要完.r._的地方。比如有的學校,對學生的處罰(分)}i;il度公開不夠,存的甚平是暗箱操作,對什么樣的情況給樸何種處理,缺乏詳細的規(guī)定、人為})司素太幣:有的學校的系(學院)沒有學校的正式授權、自己設定對學生處罰(分)權,}.!!一學?!ㄖ啤比狈y(tǒng)一;處罰(分)學生時,1仁未r;}行嚴格的程序,對學生的}Y hC權沒有給f.星夠的保障。所有這些。都說明.自校學生.i ;;法治化中存在的問題,說明強化法治觀念、’峽寸車法治原則具有作常現實的意義。

嚴格,誰確執(zhí)行國家法律、依法’U。近幾年國家關J幾教育管理的法律幣在逐步健全,高校的行政節(jié)F’}’職能必項遵守行政法治要求,按照權限法定的京則行事。法律有規(guī)定的必須遵守法律的規(guī)定,沒有規(guī)定的,也應該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超越法律范H}l .限制學生的權利,或者處’iii(分)學生,不管t:觀愿望如何,都是不允許的。特}}l要防if-權力的濫用與亂用。某些學校的系(學院)自己沒定對學生的處罰(分),實r},}是超越權限的行為。

注重“立法”質長。在學?!⒎ā币灰恢贫ü芾硪?guī)fr.制JK時、特別是’。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管理制度時,應i亥進行認賓的研究,注意聽取學生的L, }A! ,某些fFii }} nj以實行類似聽證的做法,使制度科學化合理化,切實增強制度的可執(zhí)行性。對學rf:_的管理措施,只能在相關法律規(guī)定的框架卜實施,防止某些管理規(guī)定本身違反法律的問題。學校的各種規(guī)章應該公示,要使得學生f解和掌握。

處罰(分)學’l毛,必須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嚴格的程序本身是民上與法治的內在要求。嚴格的程序也是提高執(zhí)法權威,保證“實體法”正確實施的重要條件。處罰(分)學生時,涉及退學、]!:除等事項時,建議實行公開的咨詢、答辯程序,必須給介補生異議權和異議期限,允許學牛提出復議,處理這種復議的機構應與原處i}l(分)決定機關保持相對獨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