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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證書中未規(guī)定的,有效期由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單方規(guī)定,公證處一般不作規(guī)定。一般民事類公證如出生公證、結婚公證、親屬關系公證、學歷學位公證、駕駛證公證等就屬于這一類。申請人應該注意向公證書的使用部門咨詢公證書的有效期;
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規(guī)定了有效期的,公證書的有效期和其一致。如一份《委托書》中規(guī)定的委托期限為三個月,那么該《委托書》的公證書的有效期限也為三個月;
公證書中被證明的法律行為或文書也沒有規(guī)定有效期,但是該法律行為或文書存在不確定狀態(tài)的,公證書的有效期視具體情況而定;如經公證的合同,合同雙方后來協(xié)議解除了合同,那么該合同的公證書就歸于無效了;又如經公證的房產贈與合同,因為贈與雙方沒有及時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后來贈與人死亡,無法過戶,贈與合同落空,贈與公證書也無法使用。
(來源:文章屋網 )
據(jù)市地方稅務局介紹,根據(j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fā)建設部等部門關于調整住房供應結構穩(wěn)定住房價格意見的通知》要求,本市從20**年6月1日起,將個人購買不足5年住房對外銷售的,全額征收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yè)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其售房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余額征收營業(yè)稅。這一政策出臺后,對促進本市二手房市場平穩(wěn)發(fā)展產生了積極效果。但是,同時也出現(xiàn)了無償贈與住房增多行為,其中部分是房屋買賣雙方以假贈與形式掩蓋買賣交易偷逃稅款行為。市地方稅務局此次發(fā)文,涉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營業(yè)稅、契稅和印花稅的管理,以及個人將受贈不動產對外銷售的營業(yè)稅和個人所得稅管理等相關措施,目的旨在解決假贈與偷逃稅款問題,加強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
市地方稅務局要求,個人向他人無償贈與不動產,包括繼承、遺產處分及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等三種情況,在辦理營業(yè)稅免稅申請手續(xù)時,納稅人應填寫《營業(yè)稅減免稅申請審批表》,并區(qū)分不同情況向稅務機關提交相關證明材料:1、屬于繼承不動產的,繼承人應當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繼承權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2、屬于遺囑人處分不動產的,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須提交公證機關出具的“遺囑公證書”和“遺囑繼承權公證書”或“接受遺贈公證書”、房產所有權證以及《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3、屬于其它情況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應當提交房產所有人“贈與公證書”和受贈人“接受贈與公證書”,或持雙方共同辦理的“贈與合同公證書”,以及房產所有權證和《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述證明材料必須提交原件。稅務機關審核上述材料,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退提交人,同時制發(fā)《**市地方稅務局減免稅通知書》。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稅務機關不為其代開發(fā)票。
市地方稅務局指出,個人繼承不動產的,經稅務機關審核符合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土地、房屋權屬,不征契稅,并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繼承資料審核”欄加蓋由市局統(tǒng)一刻制的“個人繼承”印章。對除繼承外其他無償贈與不動產的受贈人全額征收契稅,并對非繼承、遺囑、贍養(yǎng)關系、直系親屬贈與方式取得的住房在繳納契稅前,由稅務機關在《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中“無償贈與契稅審核”欄加蓋由市局統(tǒng)一刻制“個人無償贈與”印章,房管部門在契稅完稅證上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并在受贈人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粘貼的印花稅票騎縫處,由房管部門加蓋“個人無償贈與”印章予以注銷。對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的產權轉移書據(jù),按市場評估價格計征印花稅。
委托人賈德旺,北京市同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趙守增,男,1946年4月9日出生,漢族,北京市革制品廠退休工人,住本區(qū)雙槐里小區(qū)3號樓6門B02號。
委托人張桂花(趙守增之妻),女,1957年12月12日出生,無業(yè),住址同上。
原告王玉清與被告趙守增贈與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鳳新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玉清訴訟人賈德旺、被告趙守增及其訴訟人張桂花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玉清訴稱:原、被告系朋友關系。座落于宣武區(qū)雙槐里小區(qū)3號樓6單元B02號(原地址為雙槐樹小區(qū)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一套系被告名下的私產。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雙方簽訂了一份贈與協(xié)議,被告將位于宣武區(qū)雙槐里小區(qū)的這套兩居室住房贈與原告,約定協(xié)議經公證后生效。并在海淀區(qū)第二公證處進行了公證,有公證書(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為證。因被告至今未向原告交付贈與合同的標的物,也未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xù)。為保護受贈人的合法權益,現(xiàn)起訴要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一,交付贈與合同標的物——座落于宣武區(qū)雙槐里小區(qū)3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并辦理該房的產權過戶手續(xù);二、承擔該案件的受理費。
原告對上述主張向本院提供了北京市海淀區(qū)第二公證處(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用以證明被告曾與原告簽訂過房產贈與協(xié)議。
被告趙守增辯稱:我與原告不是原告所說的朋友關系,而是戀人關系。我們于1996年11月經婚姻介紹所介紹相識,不久雙方即確立了戀愛關系。同年12月23日雙方拍了結婚照,原告邀請我去她家居住。我提出結婚,并到單位辦理了婚姻證明介紹信。她表示因她是民政干部,在海淀區(qū)是有影響的人物,怕別人知道她剛離異,這么快又辦結婚,影響不好,不讓我跟她一同去,說她一人去就能辦妥此事,我相信了她。沒想到她竟拿假結婚證騙我。不知情的我見到結婚證就搬了過去。過了一段時間,我突然發(fā)現(xiàn)結婚證上沒有鋼印。遂詢問原告,原告二話沒說又拿回了一個結婚證。已心存警覺的我再次細心查看,發(fā)現(xiàn)該結婚證的編號竟然是001號。我立即詢問原告,為此倆人鬧了矛盾,后原告提出要我在宣武區(qū)的這套兩居室住房,我當即表示同意。原告隨即拿回了兩個結婚證。這是1997年12月的事兒。我拿到結婚證后沒發(fā)現(xiàn)問題。于是原告找來了她在北京市海淀區(qū)第二公證處的好友,在原告家中,免費為我們辦理了這份引起訴訟的公證書。不久,我被原告轟出了家門。事后我因要辦理結婚,經單位查詢才得知原告根本未與我辦理任何結婚手續(xù)。這就是我與原告交往及簽署公證協(xié)議的前后經過。所以我堅決不同意她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第一,原告的起訴已超過訴訟時效。二、我的財產贈與是有條件的。原告在起訴書中稱我與她系朋友關系,既然是朋友,當然也就談不上公證協(xié)議中所說的婚前、婚后問題。而且在協(xié)議最后明確寫道我與原告婚后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我所贈與的房產才能作為原告的婚前財產,否則就不能作為原告的婚前財產,此協(xié)議就不能生效。三,就我與原告的協(xié)議從本質上來講也是無效的。按照我國法律規(guī)定,房屋為登記制度,即必須過戶才能有效。我所在宣武區(qū)雙槐里3號樓6門B02號是1993年回遷時優(yōu)惠價購買的房。在購房協(xié)議上明確規(guī)定,優(yōu)惠價購房不得買賣、贈與、轉讓、抵押和繼承的。據(jù)宣武區(qū)國土和房產管理局服務中心和宣武區(qū)公證處的同志講:優(yōu)惠價購房的贈與是不能進行公證的,即便公證了也是無效的,也不能過戶。如果辦理贈與和公證必須將優(yōu)惠價房轉變?yōu)槌杀緝r房,將所贈房產進行測量和評估補價以后,才能辦理贈與和公證,否則都是無效的。四,當時我與原告簽的協(xié)議是在原告的欺騙下做的公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通則》第五十八條第三款明確規(guī)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無效。原告利用職務之便,屢次利用假結婚證欺騙我,致我上當,故我們所簽訂的公證書應屬無效。
被告對上述答辯,向本院出示了如下證據(jù):1、原告親筆寫給被告的情書,用以證明雙方確為戀人關系。2、證人鄭春喜(與原告系鄰居關系,曾與原告為房產買賣糾紛進行過訴訟)書寫的證明材料,主要內容是:原告曾承認其丈夫就是被告;3、證人劉榮妹(自稱為被告原所在單位的黨委書記兼工會主席)證言,證言的主要內容為原、被告雙方已結婚,且其親眼目睹過雙方所拍的結婚照,4、證人李顯堂(被告原單位同事)書寫的證人證言,主要內容是其從被告處得知原、被告已結婚的事實;5、證人崔廷君書寫的證言,主要內容是:原告曾經有過兩次婚史,而非其在法庭上所說的一次;6、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升鄉(xiāng)人民政府民政科證明,主要內容是;經過查實,原、被告未在該處進行過婚姻登記,以此證明其所陳述的原告數(shù)次領回的結婚證均系偽造的事實;7、被告單位于1997年1月為被告曾出具與原告申請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及原告給被告原單位——北京市革制品廠所寫的其因不慎將被告開的婚姻狀況證明信丟失的證明(以上書證均為復印件)。以此證明被告有與原告結婚的意愿。8、承諾贈與樓房的臨時及正式房屋產權證書、9、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書、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終字第5675號民事判決書,以此證明原、被告為戀人關系,并在一起共同生活了5年。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原為戀人關系,曾于1997年至2000年8月初共同生活。座落于宣武區(qū)雙槐里小區(qū)3號樓6單元B02號(原地址為雙槐里小區(qū)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為被告名下產權。1998年1月21日,原、被告在原告家中經過北京市海淀區(qū)第二公證處達成(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協(xié)議書具體內容為:“協(xié)議人王玉清、趙守增現(xiàn)就雙方的婚前財產問題達成協(xié)議如下:1、屬于王玉清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區(qū)朱房西洼村19號北房三間、西房三間、南房兩間,共八間。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區(qū)大鐘寺居民區(qū)甲12號的北房五間、南房五間。座落于北京市海淀區(qū)老虎廟甲29號的北房六間、東房兩間、西房兩間,共十間房產,均作為王玉清的婚前財產。2、屬趙守增所有的座落于北京市宣武區(qū)雙槐樹小區(qū)8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趙守增自愿贈給王玉清,也作為王玉清的婚前財產。3、王玉清的婚前財產在王玉清、趙守增結婚后的夫妻存續(xù)期間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4、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經公證后生效?!薄:笤?、被告中斷了戀愛關系。2002年,原告曾以被告向其借款五萬元為由將被告起訴至本院,要求被告返還借款。審理中,被告當時表示要求原告返還該份公證書?,F(xiàn)原告以被告至今不履行其在(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中所承諾贈與的兩居室住房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被告交付承諾贈與的房產,辦理過戶手續(xù),并承擔本案受理費。審理中,被告稱其與原告系戀人關系,雙方曾同居5年,在此期間原告曾3次利用職務之便,用假結婚證欺騙被告,致使其最終在公證書上簽了字,但對于上述主張,被告未能提供證據(jù)證明。針對被告的上述答辯,原告除對雙方5年同居史及被告當庭出具的由原告本人親筆書寫的信箋真實性表示認可外,對被告的其它答辯事實,均表示否認。
另查:為龍卡丟失一事,被告曾于2003年在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海淀法院)起訴,狀告原告及某銀行返還財產,后因不服后者判決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第一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在海淀法院及第一中級法院的民事判決書中,上述兩審法院對原、被告的戀人關系及同居5年的事實進行了認可。
對于原、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jù),因原、被告雙方對以下證據(jù)的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且下列證據(jù)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下列證據(jù)均予以認可并采信,證據(jù)名稱如下:1、北京市海淀第二公證處(98)京海民證字第0102號公證書;2、原告親筆書信。3、被告承諾贈與原告樓房的臨時及正式房屋產權證書;4、(2003)宣民初字第37號民事判決書;5、北京市海淀區(qū)人民法院(2003)海民初字第1863號民事判決書及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03)一中民終字第5675號民事判決書。 另因被告提供的以下證據(jù)因下列原因,本院不予采信或認證:1、證人鄭春喜、李顯堂、崔廷君書寫的證明材料,因上述3名證人本人因未能親自到庭,且鄭春喜與本案原告有利害關系;李顯堂所述有關原、被告結婚一事系從被告處得知,原告本人并未認可;崔廷君所證明的事項與本案不具有關聯(lián)性,故本院對上述3人書寫的證明材料均不予認可。2、北京市海淀區(qū)東升鄉(xiāng)人民政府民政科證明、被告單位于1997年1月為被告曾出具的與原告申請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及原告給被告原單位——北京市革制品廠所寫的其因不慎將被告開的婚姻狀況證明信丟失的證明與本案均缺乏關聯(lián)性,無認證的價值。3、證人劉榮妹認定原、被告已結婚一節(jié),因其并未親眼目睹到雙方的結婚證,其所述原、被告早已結婚,系憑個人目睹到的原、被告二人的結婚照片及雙方同居的現(xiàn)象所獲得的一個帶有主觀臆斷的直觀判斷,亦缺乏證據(jù)力。
本院認為: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采用書面形式?;榍柏敭a公證是指公證機關依法對將要結婚的男女雙方,就各自婚前財產和債務的范圍、權利歸屬問題所達成的協(xié)議的真實性、合法性給予證明的活動。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首先,涉訴公證協(xié)議開篇即明確“協(xié)議人王玉清、趙守增現(xiàn)就雙方的婚前財產問題達成協(xié)議如下……”符合婚前財產約定及公證的目的和性質;其次,原告主張贈與依據(jù)的協(xié)議第二款約定:“屬趙守增所有的座落于……的兩居室住房,趙守增自愿贈給王玉清,也作為王玉清的婚前財產”,應包含如下三層意思表示:1、被告自愿將兩居室贈與原告;2、贈與原告的房產作為原告婚前的個人財產;3、在原、被告結婚后的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該房產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見協(xié)議第三條);第三、綜觀該協(xié)議前一、二、三條,雙方不但約定和明確被告的房產贈與行為,還對上述協(xié)議約定的原告全部婚前財產(其中包含自有的18間房產及被告承諾贈與的兩居室住房)的處理問題進行了明確(見協(xié)議第三款:“王玉清的婚前財產在王玉清、趙守增結婚后的夫妻存續(xù)期間均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處理?!保?,且該協(xié)議中3次出現(xiàn)了“婚前財產”、同時出現(xiàn)了“結婚后”、“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共同財產”等與婚姻相關的詞句,由此可以推斷出,該公證協(xié)議是以協(xié)議雙方辦理登記結婚手續(xù)作為公證實質要件存在的。審理中原告委托人稱協(xié)議中約定的婚姻對象不是特定的,顯然與該公證協(xié)議的目的及內容相悖。該公證雖在第四款約定(協(xié)議)“經公證后生效”。但按照雙方公證協(xié)議所使用的詞句、有關條款及此次公證的目的、婚前財產約定的通常習慣做法,本院推定該份公證的真實意思非單純贈與行為,而且是以雙方婚姻作為實質附加條件的含有贈與行為的婚前財產約定。依照有關法律規(guī)定,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在符合所附條件時生效。由于雙方當事人至今尚未履行登記結婚手續(xù),致使該協(xié)議無法生效并實際履行。故原告以涉訴公證系朋友間的單純贈與公證,并以此為由要求被告履行贈與及過戶義務,理由不當。但應當提出,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jù)。由于被告對其所述的原告多次偽造結婚證一節(jié)未能提供任何證據(jù),原告對此未予認可,故本院對此節(jié)不予采信。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六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玉清要求被告趙守增給付贈與合同標的物即座落于本市宣武區(qū)雙槐里小區(qū)3號樓6單元B02號兩居室住房,并辦理產權過戶手續(xù)的訴訟請求。
因為贈與稅很高,五年以內賣掉或者五年以后但不是唯一一套住房的話,賣掉,都要交納20%的個稅的。
房屋贈與,指一方(贈與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受贈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屋贈與的雙方當事人應訂立書面合同。房屋贈與是指贈與人自愿把自己所有的房屋無償贈與他人,他人愿意接受的民事法律行為。房產贈與一般需要雙方當事人訂立書面合同,并且需要做房產贈與公證。辦理房屋贈與手續(xù)需要提交房屋贈與申請表、房屋產權證書、贈與公證書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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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贈與公證,可采取證明贈與人的贈與書,受贈人的受贈書或贈與合同的形式。贈與書是贈與人單方以書面形式將財產無償贈與他人;受贈書是受贈人單方以書面形式表示接受贈與;贈與合同是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以書面形式,就財產無償贈與而達成的一種協(xié)議。
公證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所贈與財產的所有權證明;
3、贈與財產屬于共有的,應提供共有權證明及共有人同意贈與的意見;
4、贈與合同或贈與書原件;
5、公證員認為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注:(1)申請人在贈與合同公證中指贈與人與受贈人雙方,在贈與書公證中僅指贈與方。
(2)申請人申請此項公證應當親自到公證處來辦理。
公證書
(20xx)X公證內字第XXX號
茲證明贈與方 (贈與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與受贈方 (受贈方姓名、性別、出生年月)于 年 月 日來到我處,在我面前,在前面的《贈與合同》上簽名。 上述當事人的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guī)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XX公證處
甲方(贈與人):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乙方(受贈人):________(寫明姓名、住址)
甲乙雙方就贈送________(贈與的標的物,如贈與微機一臺,應寫明“浪潮386型微機一臺”,如其他物品,也應寫明該贈與物是什么、在什么位置)事宜達成協(xié)議如下:
一、甲方將其所有的________(標的物)贈送給乙方,其所有權證明為:(寫明證明甲方擁有所有權的證據(jù)名稱,如贈與房屋,就應有房產所有權證,贈與微機應有購買該微機的發(fā)票等)
二、贈與物的交割
(寫明交割的條件,在什么時間、什么地點交割,辦理什么手續(xù)等等)
三、乙方應在________期限內辦理所有權轉移的手續(xù)逾期不辦的,視為拒絕贈與(也可以約定其他條件)。
四、本合同自________日起生效(可以寫自公證之日起生效)。
五、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zhí)一份。
甲方:________(簽字、蓋章)
乙方:________(簽字、蓋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相關規(guī)定
一、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一)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二)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yǎng)或者贍養(yǎng)義務的撫養(yǎng)人或者贍養(yǎng)人;
(三)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二、贈與雙方辦理免稅手續(xù)時,應向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房地產交易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20xx〕144號)第一條規(guī)定的相關證明材料;
(二)贈與雙方當事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三)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一)項規(guī)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贈與人和受贈人親屬關系的公證書(原件)。
(四)屬于本通知第一條第(二)項規(guī)定情形的,還須提供公證機構出具的撫養(yǎng)關系或者贍養(yǎng)關系公證書(原件),或者鄉(xiāng)鎮(zhèn)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的撫養(yǎng)關系或者贍養(yǎng)關系證明。
稅務機關應當認真審核贈與雙方提供的上述資料,資料齊全并且填寫正確的,在提交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上簽字蓋章后復印留存,原件退還提交人,同時辦理個人所得稅不征稅手續(xù)。
三、除本通知第一條規(guī)定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公證處和申請人。
第三條公證處對下列法律行為、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向申請人提供證明以及辦理其他公證服務,應按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
(一)證明經濟合同,辦理繼承、贈與、遺贈和提存公證;
(二)賦予債權文書具有強制執(zhí)行效力;
(三)證明民事協(xié)議;
(四)證明出生、生存、學歷、經歷、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yǎng)關系、死亡、不可抗力事件、組織資格和資信等有法律意義的事實;
(五)辦理證據(jù)保全、制作票據(jù)拒絕證書,證明有法律意義的文書,證明知識產權的享有、轉讓和使用許可;
(六)辦理遺囑公證和保管遺囑,清點保管遺產,確認遺囑的效力;
(七)證明對財產的清點、清算、評估和估損;
(八)其他民事法律行為的設立、變更、終止;
(九)保管文書,辦理法律規(guī)定的抵押登記,代辦與公證事項相關的登記、認證事務,代擬和修改與公證事項相關的法律文書,解答法律咨詢;
(十)依法辦理的其他法律服務事務。
第四條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五)項的服務費標準,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審批。制定和調整本辦法第三條第(六)、(七)、(八)、(九)、(十)項的服務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同級價格部門審批,并報國務院價格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部門制定服務費標準不當?shù)?,由國務院價格部門責令其糾正或直接予以糾正。
第五條制定和調整公證服務費標準以公證處提供公證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為基礎,根據(jù)辦理公證事項所需人數(shù)、時間以及公證服務的復雜程度,并考慮申請人的承受能力確定。
第六條公證服務實行計件收費和按標的比例收費。
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項按標的比例收費;第三條第(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項計件收費。
第七條公證處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服務過程中發(fā)生的下列費用,由申請人另行支付:
(一)鑒定費、評估費;
(二)公證書副本費;
(三)公證處到異到(省外)辦理公證所需的差旅費;
(四)當事人因舉證有困難,委托公證處進行調查的有關費用等。
第八條公證處為申請人提供公證服務,依照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并向申請人出具收費票據(jù)。公證員個人不得私自收費。
第九條公證處向申請人收取公證服務費,可在受理公證事項時預收,也可以與申請人約定在承辦公證事項期間分期收取。
第十條已受理的公證事項,申請人要求撤回的,按規(guī)定收取手續(xù)費。因公證處的責任不能出具公證書或撤銷公證書的,預收或已收的公證服務費應全部退還申請人;因公證處和申請人雙方責任而撤銷公證書的,應按照責任的大小退還部分費用。因申請人提供偽證及舉證不實而不能出具公證書的,預收的公證服務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對本辦法第十條所指責任有異議的,由縣級以上司法行政部門認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證處應當按照法律援助的有關規(guī)定,減收或者免收公證服務費:
(一)辦理與領取撫恤金(或勞工賠償金)、救濟金、勞動保險金等有關的公證事項;
(二)辦理贍養(yǎng)、撫養(yǎng)、扶養(yǎng)協(xié)議的證明;
(三)辦理與公益活動有關的公證事項;
(四)列入國家“八七”扶貧攻堅計劃貧困縣的申請人申辦的公證事項;
(五)申請人確因經濟困難而無力負擔的;
(六)其他特殊情況需要減免的。
第十三條公證處應當嚴格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公證服務收費標準,明碼標價,接受社會監(jiān)督。
第十四條公證處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價格部門的價格監(jiān)督檢查機構依法查處:
(一)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二)擴大收費范圍的;
(三)自立名目濫收費的;
(四)不按規(guī)定明碼標價的;
(五)不如實提供價格檢查所需資料的;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
為明確雙方本次贈與房屋行為的權利義務,甲乙雙方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并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制訂本協(xié)議,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決定將位于_________區(qū)_________街_________樓_________層_________號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無償贈與給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贈與。
第二條 甲方保證其對上述房屋擁有所有權。
第三條 甲方保證本次贈與并無任何惡意,而且已將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內的注意事項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證本次贈與物完全無瑕疵),否則,愿意對因此給乙方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條 應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證將房屋不用于違法(或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等事項。
第五條 乙方違反第四條的約定,甲方有權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條 在本協(xié)議生效后,甲方應在_________日內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應在_________日內協(xié)助乙方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手續(xù)。
第七條 乙方無須向甲方支付任何費用,但與移交上述房屋有關的費用包括到有關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有關手續(xù)的費用以及有關契稅應由乙方負擔。
第八條 違反本協(xié)議的約定為違約行為,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九條 違約方應向對方賠償一切損失。
第十條 本協(xié)議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條 本協(xié)議在雙方簽字后生效。
甲方:(簽字)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產贈與公證書
(____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號
茲證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來到我處,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贈與書上簽名(或蓋章)。
__________________公證處
公證員:________(簽字)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司法廳(局)、建委(建設廳)、僑辦:
近年來,華僑、港澳同胞、臺灣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來國內(中國)辦理房產確權登記、轉移和繼承等事項不斷增多。為統(tǒng)一制度,現(xiàn)將如何確認上述人員辦理在我國境內房屋產權事宜中,所提供的贈與、轉讓、委托等有關公證文書的效力規(guī)定如下:
一、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的華僑、外籍華人,在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的公證或認證證明,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如果當事人提交的是當?shù)毓C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jù)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其內容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
二、居住在與我國有外交關系國家的外國人提供的當?shù)毓C人出具的公證文書,須經該國外交部或其授權的機構和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根據(jù)領事條約,兩國互免認證的除外),其內容只要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
三、華僑、外籍華人以及外國人在與我國無外交關系的國家辦理的公證文書,原則上需經該國外交部及與該國和我國均有外交關系的第三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如果華僑、外籍華人辦理這些認證手續(xù)確有困難,可請求房產所在地的縣以上的僑務部門根據(jù)本部門所掌握的情況,出具確認是該國公證人出具的公證文書的證明,如果該公證文書的內容不違反我國法律和政策的規(guī)定,房地產管理機關可視該項房產的具體情況予以采證。
四、香港同胞提供的經司法部委托的二十六位律師之一辦理的公證文書應予采證。
五、澳門南光公司、澳門南光(集團)有限公司、中國銀行澳門分行及澳門工會聯(lián)合總會、澳門中華教育會、澳門中華總商會、澳門街坊會聯(lián)合總會等機構、社團為本機構、社團工作人員和會員出具的證明文書,房地產管理機關應予采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