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在體育賽事商業(yè)運營實踐中存在的轉讓賽事現場直播、轉播權限的現象,并沒有明確的法律上的權利來源依據。著作權法中并沒有將體育賽事列舉為可由版權保護的'作品'的范疇,將其解釋為'表演'也不符合法律文義解釋的語義學規(guī)則要求,將其納入版權保護的范圍內是存在疑問的。但是,體育賽事在某種程度上具備獨創(chuàng)性與智力成果的屬性,并確實給其受眾帶來精神享受,它是可以具備實質意義上的可版權性的。進而我們可以從'活法'的視角出發(fā),認可商業(yè)實踐中的做法認可其屬于'作品',認定其權利屬性為'版權'。而由于文義解釋的語義學規(guī)則本身就要求概念解釋要符合日常的一般認知,以'活法'的視角看待法律概念也是不違背文義解釋規(guī)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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