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當前司法實踐中,由于公檢法三機關對應用指紋、DNA為中心的間接證據(jù)證明盜竊犯罪的認識不一致,給公安機關如何偵查取證、證明犯罪帶來困惑,影響了偵查成效。從三起指紋、DNA應用的典型案例著手,結合新《刑事訴訟法》的證明標準,針對公安機關、檢察院的觀點分歧予以辨析,并闡述以盜竊或非法侵入住宅定性的觀點。由此,圍繞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改革,對公安機關強化人權保障、證據(jù)意識、審判中心、證明標準等偵查理念,規(guī)范偵查活動進行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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